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

见(试行)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8

【实施日期】2013.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美丽河东、大美运城”建设步伐,早日实现袁纯清书记提出的生态智慧城市的建设目标,我市组织市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等单位负责人,赴太原市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承载、园区化打造”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力争“十二五”期间在我市建设若干个高标准、成规模、上档次、有品位,能满足群众生态休闲、健身娱乐、旅游观光多种需求的城郊森林公园,把各县(市、区)城郊森林公园打造为

生态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综合型城市后花园和自然生态屏障。

二、建设要求

(一)高标准制定公园规划

建设单位要选择国际国内一流规划设计团队编制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城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公园景观规划、交通规划、水系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到产业策划先行、公园主题鲜明、空间布局合理,积极挖掘我市历史文化资源,彰显人文精神。

(二)高水平实施公园建设

本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绿化,后实施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原则,在保证绿化面积不低于公园总面积80%的前提下,其余20%的土地面积可用于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适度开发。

公园绿化任务必须在前三年按照3:4:3比例完成,即第一年、第三年各完成绿化任务的30%,第二年完成绿化任务的40%。结合当地实际,绿化投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5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