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渔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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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中用于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

31日。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提出补助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五条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第六条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资金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渔船更新改造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二)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拟更新改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不享受补助。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实行上限控制,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八条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具体补助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

(一)经农业部批准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或经农业部批准建造或改造的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

(二)单船不小于200总吨,且公约船长不小于30米。

(三)在中国境内(大陆)建造且在我国渔船管理部门登记。

第九条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人工鱼礁建设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功能区划与渔业发展规划;

(二)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固定的深水养殖区域,具有一定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深水网箱推广补助。优先安排已经投保养殖设

施保险和淘汰普通网箱项目;

(三)渔港标准化改造应为农业部公布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中确定的渔港和避风锚地。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实行上限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条远洋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具体补助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主要为我国远洋渔船生产配套服务的远洋渔业基地中的公益性项目;

(二)境外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已取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许可,并获得所在国政府有关用地等批准文件;

(三)项目企业需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拥有基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十一条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具体补助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

(一)经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

(二)纳入农业部船位监测系统并正常生产;

(三)渔船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渔船更新改造、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远洋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助

资金的申请工作。

(二)由船舶所有人向其所在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三)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公示结束后,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补助渔船统计、补助额度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抄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四)省海洋与渔业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市、县为单位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测算。

第十三条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上年度渔船补助审核情况、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十四条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四章下达和拨付

第十五条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省级财政后20个工作日内,省海洋与渔业局将补助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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