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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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守法意识

摘要:

居民的守法意识是法治进程中所必须重视的一种法制构成要素。守法意识的结构主要包括程序正义、合法性问题、法律心理、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和法律社会化等方面。

实现“创建一个有条不紊的法秩社会”这一目标,居民的守法意识是必须要提高的。法社会学对居民守法意识原因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视角:工具主义视角和规范意识视角。而居民的守法的动机或者原因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是社会环境因素,法律系统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

中国目前来说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数量仍然很大,寻求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对我国法制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守法意识的构成要素

守法在中国更贴近于一种理想的状态,因为中国人的“守法”更偏重于守护存在其内心的道德准则,故中国的法制化建设注定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律条文的编写、维护法律的执法队伍的建设与改变人们内心的守法意识相比要简单的多。

构成要素之一: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在道德观念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国社会,实质正义的地位在人们心中要比程序正义高的多。而在西方社会,尤其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却高于对实质正义的重视。

在西方理性主义法社会学理论视野中,1每个行动者都会按照理性选择的原则来行动,基于这一基本理念,法制系统赋予法律程序以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正义影响个体守法意识是通过以下三种机制实现的:

1、程序正义影响个人对法律的服从程度;

2、程序设置决定个体行动选择的成本收益结构;

3、程序或手段能直接控制和影响个体的行动选择。①

法律作为调节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人们期望它能达到公正的效果。法律的裁决设计利益相对的两方,并且这两方有必然存在着维护自己利益的私心,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这样一种结果:不可能是所有人都满意,但是完全按照程序正义原则所作出的裁决就会降低人们的这种抵触心理。

法律程序的设置可以有两种手段用来激励人们选择守法而减少违法的行为:增加违法难度或者增加遵守法律的收益。②

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是实质正义。从我国的执法情况来看,是重后者而轻前者的。所以才出现了对“赵作海杀人案”和“佘祥林杀妻案”的误判。事实上程序正义是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的。

①:参见曾宪义、王利明:《法社会学》,274~27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参见曾宪义、王利明:《法社会学》,274~27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构成要素之二: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问题域法制系统的权威有关。而法制系统的权威从何而来?必然主要是从法律的实践活动中获得,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实现中取得。如果我国的执法活动所产生的效果都如同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的影响一般,法制权威编无从谈起。另一个相关点就是居民的受教育水平。理性思维有助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认同,进而增强法律’在居民心中的权威性。

法律权威存在两个悖论问题:

第一,法律禁止或限制某些行为的时候,若没有提供其他科替代性的选择,就会使人们面临着是否遵守法律的两难选择。这就是说会有一部分人或者说可能是很大一部分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会选择违法。

第二,法制系统在拥有限制和影响居民行为的同时,它可能会带来一些消极或2者负面的影响以及法制系统优越于公民权利,这就可能导致居民对抗法律而不是服从法律。①调查居民个人对警察、法院等法律机构的满意程度和支撑情况来探究居民对合法性的服从程度是不具备权威性的。居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并不能代表居民对法律的服从,反之亦然。就好像如果我们想要测量居民对国家机构的服从不能靠调查居民对城管的满意程度是一样的。

法制权威的合法性是居民守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方面能否做好就要看我国在立法和执法上能否做到让居民信服。居民信服了,法制系统的权威才能得以建立,合法性的问题才好解决。

构成要素之三:法律心理

法律心理是法制意识中的一种特殊的构成要素。刘作翔把法律心理界定为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提出:“法律心理是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中较深的一个层次。它主要表现为一种心理的感受和心理的反映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和风俗等心理文化。法律心理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②法律心理的形成跟一个民族的长期发展和生活方式有着紧密相连的关系,民族的长期发展会形成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性格、生活生产方式,并会在大的方面形成一种不同的社会大环境。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依赖程度,并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独特的法律心理。这也是我国居民厌讼、畏讼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

法律心理的作用却是不可小觑的,就像是维生素在身体机能方面的作用一样,法律心理贯穿于整个法律意识的发展过程之中,它在法律现象中的作用不易察觉却也不容忽视,有时候甚至是最重要的。就像影片《88分钟》所演的:Jack所谓法庭精神分析师,他所做出的精神分析师判定嫌疑犯的关键证据。美剧《犯罪心理》中描述的故事很多都是因为行为人幼年时所受的心理创伤造成了成年后的犯罪心理,继而连环杀人。心理或者说潜意识对于个人的行为的影响是潜在的,却是巨大的。就像课本中说的:具有某种犯罪心理的个体,就具有该种行动的倾向性,个体做出这样的与该心理相关联的选择的概率就会增加。

①:参见曾宪义、王利明:《法社会学》,275~27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11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构成要素之四:法律信仰

提到信仰不可避免的想到宗教信仰与宗教秩序的建构。信仰是与理性相对应的一种意识形式,是主体赋予客体的一种情感投入,而且后者尤其重要。

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内涵有这样一种观点: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吧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此时我们假定这里所说的法律为良法,其行为也不近合理。);另一方面,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的支配下活动,这一方面比前面的说法更甚,更不具有理智。①

“法律若不被信仰,便形同虚设”,②然而法律信仰绝不是普遍的,而是部分居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他们相信法律,敬畏法律,讲法律原则当做神圣的规范加以服从。而这种服从并非是一种理智的行为,而更像是一种被迫。与此同时,法律更像是一种束缚,让人感觉很不舒服。

构成要素之五: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的形成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尤其是文化的发展,对人的思维的影响尤为深远。教育提升居民的理解水平,进而提高了人们的推理能力。

法律思维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发展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体现在人们对法律的认知遵循着自身的发展规律。③具有法律思维的法律意识即为一个相对理智的法律意识,人们不会再盲从于法律,而是学会了分析法律,以一种理性的状态去遵行和使用法律。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决定或影响着守法意识中的理性化程度,只有有了法律思维,才能分辨出善恶之法,做到更为理性的守法,;2、它对守法意识的各种要素具有整合功能,居民的守法意识中所包含的各种要素,需要一种理性的思维将它们整合起来,形成为一个整体理性的守法意识;3、它对居民的法律行为的影响更为直接。法律思维的影响更为直接是相对于前边的法律心理和法律信仰来说的,它比法律心理的影响更明显、更可知,比法律信仰的影响更理性、更合理。

构成要素之六:法律社会化

社会化的核心问题在于自我认知和自我意识的发展问题。④法律社会化更贴近于居民守法意识的一个发展状态或者说一个较为理想的发展结果3,而不是守法意识的构成要素。

在这个目前来讲较为理想的状态下,个人在于法律的互动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学到和掌握了遵守规范个维护秩序的意识,人们逐渐形成了关于权利和责任相互性以及合法性的推理能力,形成比较稳定的法律推理模式,并且会使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而不是只有少部分人遵行。

现阶段,我国仍为一个“农民”为主的“农民大国”,虽然在《2012年社会蓝皮书》中

①:参见曾宪义、王利明:《法社会学》,27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参见[美] 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

③:参见曾宪义、王利明:《法社会学》,27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④:参见曾宪义、王利明:《法社会学》,27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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