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章正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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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章正璋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传时间:2007-3-14

关键词: 民法典修订

内容提要: 文章回顾了中国修订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总结了其中的成败得失,认为当前中国已具备再次修订民法典的条件;并就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就民法典修订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了分析探讨,希望对当前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中国法律,源远流长。中国法系,亦有其崇高之历史地位,除行之于本国外,对于日本、高丽、琉球、越南、暹罗、缅甸等东亚国家,均有极大之影响。”(注:徐道邻:《唐律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7页。)但是,“中国法系虽有其历史地位,但以辅翼礼教,维持纪纲为其主旨,以确保国家统治权为目的,对于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认与公益无涉,遂视为细故,致我国历代法典,对于近代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事项,规定甚少。”(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4页。)而另一方面,“民法为规定人民社会生活各种行为之准则,亦为决定法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准绳,对于人民生活之改进及社会秩序之维持,以及国家民族之生存发展,均有极大之影响。其在民主法治国家之重要性,仅次于为国家根本大法之宪法,因宪法乃立国之根本,民法乃社会建设之蓝图故也。”(注:杨与龄:《民法之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第280页,第283页。)此种重刑轻民兼民刑不分的立法,不能适应近代以来社会生活及经济建设之需要,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便产生民法典修订之议。

一、清朝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的修订

1.修订原因。各国修订民法典,莫不有其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清朝政府修订民法典,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鸦片战争的失败,刺激了中国救亡图强运动的掀起,特别是甲午战败,一些有识之士鉴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懂得了救亡图强不能仅靠引进西方技术,更重要的是必须实行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变革”(注: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页,第608页,第615页。);另一方面,光绪二十八年,清廷派吕海寰,盛宣怀在上海与英国续订通航条约时,于第十二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判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注:《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八年辛卯”。)其后订定之美、日、葡等国商约,均有相同规定,清廷受此刺激,乃推动法律之修订工作。综上,“清末之变法维新及修订法律之原因,乃自强图存、争取民心及适应时代之需要,而其最直接最重要之原因,则为谋求取消破坏我国法权之领事裁判权。”(注:杨与龄:《民法之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第280页,第283页。)

2.修订宗旨。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宗旨,据修订法律大臣余廉三等原奏所称,主要有四项:“一,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以均彼我,而保公平。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用各国新制……。三,求最适宜中国民情之法则。……人事法缘于民情风俗而生,自不

能强行规抚,致贻削趾就履之诮。是编凡亲属、婚姻、继承等事,除与立宪相背,酌量变通外,或本诸经义,或参诸道德,或取诸现行法制,务期整饬风纪,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敞。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之法则。……匡时救弊,贵在转移,拘古牵文,无稗治理。中国法制历史,大抵稗贩陈编,创制盖寡。即以私法而论,验之社交,非无事例,征之条教,反失定衡,改进无从,遑谋统一。是编有鉴于斯,特设债权、物权详细之区别,庶几循序渐进,冀收一道同风之益。”(注:杨与龄:《民法之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第280页,第283页。)

3.内容结构。《大清民律草案》五编共计1569条。第一编总则,分为八章: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计323条。第二编债权,分为八章: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证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计654条。第三编物权,分为七章: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计339条。第四编亲属法,分为七章:总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扶养之义务,计143条。第五编继承法,分为六章:总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力、计110条(注:《中华六法•民律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

4.意义与影响。《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颁行,清朝已亡。但是,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民法草案,其意义与影响是不容低估的。首先,确立了继受大陆法系的方略,将中国纳入大陆法系国家之列,使中国法制自此与大陆法系结下不解之缘,“打破了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旧传统,更由于西方法制的影响,使民事法律取得独立的地位并成为主要的决定性的法律渊源。开创了中国编纂民法典的新的历史时期。”(注:余能斌:《中国民法法典化之索源与前瞻》,《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其次,“通过这一民法典草案,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引入中国,对现代中国的民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注: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第22页,第23页,第23页。),开创了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抛弃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的传统,催生了中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再次,通过法典的酝酿起草,“对广大民众的私权观念也进行了一次普及性的启蒙教育,并且成为以后北洋政府民事立法的基础”(注: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使广大知识分子认识到必须由以人治国转变为以法治国,才能拯救国运,坚信“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文集》卷八。)最后,民国成立后,百废待兴,编纂法典于短期内殆无可能,于是大总统通令全国:“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实际上,大清民律草案的大部分内容得以沿用,对中国的民事生活与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注: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 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6页。)。

二、北洋政府、民国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的修订

1.北洋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之修订。1922年春,北洋政府代表于华盛顿会议上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大会议决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司法,政府乃命令司法部对于司法上应行改良各事,赶速进行。并饬修订法律馆积极编纂民刑各法典。该馆即参考前清民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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