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财政补贴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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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经济分析

作者:李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财政补贴的规模都在增大,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经济改革以来的财政补贴的急剧增加更令人瞩目。可以说,今天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同财政补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于这样一个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如此密切关系的现象。经济学界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它的研究,在经济学的理论著作中几乎很难找到。在财政学论著中也只是被“提及”,只在还没有形成成熟理论框架的一个经济学科——福利经济学中,以及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才繁盛起来的新兴学科——经济政策理论学中,才能找到若干不成系统的论述。

本文是第一部以财政补贴为研究对象的专著。笔者试图通过对财政补贴的定义、合理性和经济影响的探讨。理出一条研究财政补贴的比较系统的理论线索,并拟通过对若干财政补贴政策的分析。提出解决我国目前财政补贴规模过大问题的基本原则。

全文共分十章。基本内容如下: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把补贴定义为“政府对生产者的现期转移”。P?B?穆斯格雷夫持“泛补贴”观。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部社会产品都享受了财政补贴,只不过是补贴率不同而已:从纯私人产品、准社会产品直到纯社会产品,补贴率由零上升至100%。相当多的研究者则偏爱将补贴与税收对应起来,认为补贴是一税负的税收。再有一些经济学家,加A?R?普雷斯特认为,财政补贴就是直接影响广义的商业部门的相对价格的政府支出。本文认为,财政补贴首先是一种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是政府单方面的、无偿的支付。这种支出与政府的购买支出不同,其中并无交换发生。从经济影响上看,转移性支出首先影响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通过收入效应。它们补贴领取者的收入增加;通过后者的支出,补贴才进一步对需求总量及结构发生影响并作用于实际经济。

但是,财政补贴又不同于其他的转移性支出。由于补贴改变了一部分产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它的实施将使相对价格结构发生变化。因此,财政补贴一方面增加了补贴领取者的收入。另一方面则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在补贴品可替代的范围内更多地购买补贴品。并相对减少对其他产品的购买。也就是说,补贴产生了替代效应。

据此,本文倾向于认为:所谓财政补贴,指的是在某一确定的经济制度下,政府支付给企业和个人的,能够改变现有的产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相对价格结构。从而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无偿支出。

根据这一定义,我国的财政补贴似应包括如下七项:(1)价格补贴(含国内产品购销差价补贴、农业用工业投入品补贴和进出口补贴);(2)城市居民住宅补贴;(3)扣除与价格补贴重复部分的亏损企业补贴;(4)减免税收;(5)税前还贷;(6)财政贴息;(7)城市居民副食品补贴。

财政补贴的合理性是一个时常引起热烈争论的话题。从现有的经济文献看,完全持否定态度的观点极少,大多数研究者都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可以使财政补贴具有合理性的解释。外部经济论,促进发展论、产业组织政策论、稳定经济论、促进对外贸易论等等。是经常被用来论证补贴合理性的论点。

可以围绕财政补贴同价值规律的关系来对补贴的合理性作出统一的解释。财政补贴同价值规律大约有如下四种关系:(1)当相对价格结构被人为扭曲:亦即不能反映价值规律客观要求时,可以用财政补贴来校正相对价格扭曲,籍以贯彻价值规律。(2)价值规律固然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但让其自动发挥作用,则可能导致经济波动,其社会成本往往很高。运用补贴来熨平这一波动,则可认为是对价值规律的限制。(3)依赖价值规律来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往往需时甚长,运用财政补贴去主动推动这一过程。可以视为对价值规律的自觉运用。(4)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可能导致国民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加地区发展的不均衡。而公平分配和地区均衡发展对任何社会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目标。适当运用财政补贴,有助于社会实现这些目标,这可视为对价值规律的违背。以上四种关系可进一步概括为两类情况。一类情况是,当价值规律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时,财政补贴可以发挥有利价值规律贯彻的作用(第一种关系)。第二类情况是,当价值规律基本能得到贯彻时。运用财政补贴可以实现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不能实现(第四种关系)或虽能实现但社会成本过高(第二种关系)或需时甚长(第三种关系)的社会目标。不难看出,使财政补贴可以具有合理性的这两个基础之间存在着矛盾。换言之,如果一方面着眼于贯彻价值规律,让财政补贴承担纠正价格扭曲府责任,另一方面又从限制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和程度出发,运用财政补贴去主动改变相对价格结构,可能会使财政补贴政策失去明确的目标。不幸的是,经济改革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一种价值规律既发挥作用又不发挥作用的双重体制。在双重体制下财政补贴的政策目标是双重的,它的随意性因而增大了。补贴规模增大和种类增多的趋势也就势所难免。

对诸种财政补贴的成立,实施和结果作深一步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财政补贴总是作为一种纠正既有经济制度及由这制度所规的经济运行机制所必然产生的不利后果的干预手段而出现和发挥作用的。任何一个国民经济的实际运行都是一套稳定的经济制度及由它规定的运行机制和一套相机抉择的干预手段体系共同发挥作用的综合结果。从主导方面说,正常的国民经济运行依赖的是既定的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有规律的自动作用。但是,经济社会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多重的,任何一个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即便十分完善。也不绝实现全部的社会目标。就此而言,任何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都存在国有的缺陷。为克服这些缺陷。亦即为全面实现社会目标,政府有必要运用干预手段体系去纠正既有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或部分修正经济制度。财政补贴便是政府可资利用的干预手段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补贴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它是不能也是不应被取消的。

财政补贴既为干预手段,就不应在国民经济的运行中扮演主要角色。这一判断的引申意义是:如果国民经济的运行对财政补贴这种从权性手段的依赖过大,以致离开了它便无法组织正常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那就说明,既有的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已经无助于实现社会的基本目标,对之进行改革已成当务之急。从另一角度说,在财政补贴规模急剧增大和范围急剧扩展的现象中,反映出的是经济制度的不合理和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的磨擦。因此,扭转补贴过多局面的根本出路在于经济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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