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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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
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
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②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c、乡、镇人民政
府的规定。
③行政复议的否定范围:a、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b、内部行政行为c、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或调解。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1、申请人
(1)概念: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种类:一是行政管理对象;二是利害关系人(即除行政管理对象以外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1)资格转移:可能影响到近亲属的,近亲属以自己名义申请;否则不能申请复议。
(2)利害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有着实际影响。
2、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行为者被申请人
3、第三人
(1)概念:第三人就是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条件:a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b以自己名义参加复议c必须在复议开始后到终结前的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
(3)第三人的确定
a、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成为第三人。
b、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共同被处罚人中一部分被处罚人申请复议,则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c、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裁决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d、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e、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第三人。
4、代理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
1、概念: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2、种类: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②对下级政府部门具有领导权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3、行政复议机构
(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
(2)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④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⑤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
1、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必须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复议的方式:口头;书面
(二)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上级机关认为责令下级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