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比较研究_曾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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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期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 o .1 2008(总第83期)
J OURNAL OF F UZ HOU UNI VERS I TY (Ph il osophy and Soci al Sciences)
Ser i a lNo .83
收稿日期:2007-07-09
作者简介:曾庆勇(1981-),男,福建长汀人,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会计师,硕士;
胡继荣(1956-),男,江西吉安人,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硕士。
各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比较研究
曾庆勇1
,胡继荣
2
(1.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福州 350001;2.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摘 要:从世界范围来看,积极有效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和各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必然选
择,实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主与法治程度的标志。我国国家审计制度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确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更是近年才开始建立和推行,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与国外相比,存在制度先天不足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对世界各主要审计体制下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比较研究,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的审计公告制度。
关键词:政府审计;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321(2008)01-0020-05
一、不同审计体制模式下审计结果公告实践的概述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不同,审计体制有所不同,各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因此存在较大差异。当前世界上政府审计体制主要存在四种模式,即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司法模式和行政模式。以下笔者分别对不同审计体制模式下的审计结果公告实践作简要的介绍:
(一)立法模式下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立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模式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其中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是属于比较典型的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
立法型审计模式产生于英国。
早在1861年,英国就在议会内设立决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决算和向议会提出报告。1866年,英议会通过了 国库和审计部法案 ,并依此法于1867年成立了独立于政府机关的国库审计部, 国库和审计部法案 的颁布标志着世界第一个现代立法模式国家
审计制度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提出改革政府审计,全面修订 国库和审计部法案 。1983年,议会通过了 国家审计法 ,成立了国家审计署。由议会专项拨付审计经费,负责审计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账目,审计长由议会提名国王任命,为终身制。
作为国家财政的监督机构,英国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对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财政审计,并向议会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为议会服务,每年向议会下院公共账目委员会提交50多份报告,议会在此基础上,再向政府提交报告,指出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提高工作绩效提出各种建议。同时为了接受舆论的监督,国家审计署还每月在其网站上公布审计报告,报告的内容不仅着眼于政府部门或机构如何使用公款,还非常重视分析其使用公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使用公款所产生的正面效应与负面影响。
立法型政府审计模式发展在美国。
早期的美国国家审计体制是行政模式,美国最高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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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隶属于政府,这种监督体制缺乏独立性,审计作用极其有限。19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预算与会计法案 ,并成立了美国会计总署(Genera lA c counti n g O ffice,简称GAO),建立了真正独立意义上的最高审计机关。GAO完全独立于美国政府,其审计经费来源有专门的预算,由国会直接审核。
2004年7月7日,美国会计总署更名为政府责任署(Governm ent A ccountab ility O ffice,简称依旧为GAO)。GAO负责国会委托与分派的审计工作,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报告、法律制度的遵循情况、政府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项目的效果性。
在美国,审计机关没有直接的审计处理权,但却被赋予充分的调查权和报告权,他们直接把审计报告提交给参众两院议长,提交给国会专业委员会,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听证会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媒体也可以进行报道。审计报告还可以在报纸上发表、电台上播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要知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都可以向审计机关索取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也可以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交,但要同时抄送国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议员,以使其能够了解政府行政部门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或建议。不仅如此,国会根据审计结果还可能做出削减该单位下年度拨款的决定,直到他们改正为止。美国国家审计的这种公布权可以将审计机关一家的监督扩大成为全社会的监督,从而可以大大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二)独立模式下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在独立模式下,审计机关超然独立,向公众负责。实际运作中,审计机关还是倾向于对立法部门报告工作。其特点是政府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并不直接拥有处理权和直接进行最终审判权,而只是采取批判态度,根据自己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资料,向立法部门提供信息,以等最后的裁决。采用独立的政府审计模式的代表国家有日本、德国和印度。
以德国为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府审计可追溯到1714年。 当时,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 威廉一世设立了德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审计机构 总会计署。1791年设立了隶属于国王的德意志联邦审计院,负责审计德意志帝国的账目。普鲁士最高会计署与其同时并存。直至1945年。二战期间审计工作被中断。战后,在原德意志帝国审计院汉堡分院的基础上成立了 专职审计院 ,后又被 联合经济区审计院 代替,1950年又以联邦审计院取代 联合经济区审计院 。联邦审计院这一形式被沿用至今。
联邦审计院是德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它既不隶属于议会,也不隶属于政府,更不是法院,而是一个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经济监督机构。联邦审计院只对法律负责,审计机关有依法向议会提供咨询和提出审计报告的义务。从联邦审计院的设置可以看出,它处于比较超脱和独立的地位。
德国联邦审计院的审计范围是根据 基本法 和 联邦预算法典 确定的,主要包括联邦预算及经营活动的审计、联邦公共法人及其资产的审计和私人企业中的国有资金的审计。
德国联邦审计院审计报告通过议会和新闻媒介来发挥作用。联邦审计院除了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向议会和政府提交专项报告外,每年还要向议会和政府提交综合的审计报告,这一报告既包括对这一年中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揭露,也包括改进措施。联邦审计院在向议会和联邦政府递交报告的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的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从而把议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促进审计结果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模式下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司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其特点是政府审计拥有司法权,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从而强化了政府审计职能。这种审计模式被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希腊、塞内加尔、阿尔及利亚、巴西等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广泛采用,因此,通常又称为大陆模式。这些国家设立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
以法国为例,法国的审计法院是在拿破仑时期根据 宪法 的规定,于1807年9月设立的。 早期的审计法院,其审计范围仅限于为行政当局检查公共账目,主要由法院来实施这项工作,国家审计带有很明显的司法特征。1814年,法国专门制定了 审计法 ,审计真正开始摆脱了行政附属的地位,使其成为不隶属于内阁政府,而是一个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的司法机构,从而承担起独立审计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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