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河北专员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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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河北专员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
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冀财金[2010]3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2.14
【实施日期】2010.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河北专员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金〔2010〕30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市各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石家庄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根据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
〔2010〕117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2010年起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奖励试点范围。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结合本县(市)经济社会和“三农”发展需要、地方财力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加入此项奖励试点。
自愿加入试点的县(市),县级财政要于今年12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局提出加入试点的申请,承诺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分担办法。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根据我省财政状况,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主要由县级承担,省级、设区市适当补助。
按照2008年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对财政困难县和一般县,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分担部分的40%、20%(其中直管县提高10%至50%、30%),对财政较好县省级财政不予补助。
设区市和非直管县(市)各自分担的比例由设区市决定。
三、奖励试点工作要求。
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奖励试点在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踊跃参加试点,足额落实资金。
各级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确定的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涉农贷款数量、质量的认定,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等项工作,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省财政厅
财政部河北专员办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银监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117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为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信贷资金保障。
(二)工作原则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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