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立法经验交流材料---云南省新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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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民族特色抓实民族立法工作
为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
有力的法制保障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1980年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修改自治条例2次,制定立法规划2个,制定单行条例3件,审查批准地方规范性文件8个,为推进我县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民族立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1980年11月20日成立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981年设立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11月25日颁布施行了《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由此开启了我县人大民族立法工作的序幕。30多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新平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一府两院”的支持配合下,紧紧把民族立法和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始终把民族立法工作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积极探索和践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有力解决制约我县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努力推进法治新平建设。
截止2015年底。我县先后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1部,即《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条例》;制定2个民族立法规划,即2011制定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十二五”民族立法规划》,2013年制定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民族立法规划》;颁布施行了3个地方性法规,即:2013年5月1日颁布施行《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15年9月1日颁布施行《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审查批准了8个地方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根据5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2014年2月启动编制《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第六次修改稿;2016年2启动编制《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乡村特色民居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目前已形成草拟稿。上述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愿,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有效促进了我县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民族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新平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用好、用活、用足立法权,按照“急用先立,可操作性强,注重特色,成熟一件起草一件,成熟一条写一条”的原则,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始终坚持县委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
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民族立法工作置于县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换届后,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意见,经归纳论证后制定公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前,都必须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向
县委汇报审定,并定期或不期地将开展立法进展情况和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县委汇报,听取党委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
(二)充分发挥县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全县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从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入手,提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使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呈现出新特点。198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5年来,我县把民族立法工作列为一项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及时成立或调整民族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县委、人大、政府、政协联系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民外侨工委,由民外侨工委主任兼任办公主任,并相应成立单行条例起草小组及办公室,专题负责民族立法工作,做到民族立法有领导班子、有人员机构、有专项工作经费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科学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着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选好立法议题,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之初即制定出五年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科学选题,突出地方特色。2011制定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十二五”民族立法规划项目》,2013年再次修改完善立法规划,重新制定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民族立法规划》。在立法规划的基础上,采取滚动方式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季度有进程。例如,近几年我们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条例优先纳入立法计划,
优先完成。
(四)完善民族立法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程》,从名称、题注、结构、条款和基本用语5个方面加以规范,保证民族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力求法规内容上有特色、可操作、实用、文字上精练、准确。为从严把好质量关,每一件法规草案在修改阶段就提请省、市人大作立法指导工作,组织有关专家、部门对法规草案进行充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甚至组织多次修改,保证了立法质量。同时,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起草制定每一个《条例》过程中,对立法项目进行深入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领导、“一府两院”部门负责人和乡镇、企业、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保证所制定的条例真正反映本地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到民族立法“法定程序不变通,规定程序不减少”。
三、民族立法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民族立法必须遵循“三个不得”:一是不得超越立法权属范围,民族自治地方应在国家专属立法权规定的范围以外,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进行立法;二是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在对法律法规作变通规定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三是不得对法律法规中的专门规定进行变通,法律法规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得变通,我县在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从编制规划、年度计划、选题立项时就严格把关,确保民族立法依法进行。
(二)民族立法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的起草、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