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汪劲 读书笔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
所谓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环境科学家将环境问题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指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人类不能预见或避免的环境破坏现象,又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类是由于人类活动所引起的地球局限或全球性的环境变化以及环境污染等现象,这又被称为此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本书所谓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上述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环境问题。
不同的环境法学著作对环境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阶段做了不同的论述和划分。
由于这些划分依学者对环境法的概念和目的等的不同理解,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不同角度出发,因此其划分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
中国环境法学者在其环境法著作中对于世界环境法发展历史的阶段划分,也因为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对环境法目的,概念的理解以及对国外环境法学资料的收集整理等的看法不同而存在着一些差异。
中国古代的环境思想是从生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至少可以上述到公园11世纪的西周时期。
经过一千年的发展,至秦汉之前,已逐步完善起来。
从秦汉以后直至明清时期,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和发展。
与中国相比较,中世纪以前的欧洲队自然资源的立法奥薄弱得多。
著名生态学家奥登在基本生命学一书中曾明确的指出,古希腊哲学家希波克拉底,亚里士多德以及其他哲学家的著作中,多多少少含有一些生态方面的知识。
但希腊人却没有人重视这方面的事。
因此,古代希腊人对有关生态关系的认识远远不如中国古代的自然哲学思想。
作为工业革命发祥地的欧洲,在自有资本主义经济产生的初期已经出现了因都市化和人口集中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因此,进入19世纪以后,生活环境的卫生便成为环境立法的主要保护对象。
在人类社会近代自然保护的历史上,可以说美国是一个非常具有特色的国家,许多现代自然保护思想就发源于美国。
在美国简短的历史中,美国社会的印第安人,早起欧洲移民和英国殖民地居民共同为建立美利坚合众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在自然保护方面,美国与19世纪在森林保护方面创造了保持的用语。
这个用语的使用应当归功于西奥多罗斯福,因为他指定的保持方案对公众拥有较好的资源管理产生了长达25年的影响。
随着19世纪中叶以后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扩大以及对外的领土扩张,玉石在欧美列强与亚洲。
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展开了控制于反控制的斗争。
在这一过程中,西方文明中一些比较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科学技术也开始影响亚。
非、拉这些不发达地区。
在环境立法方面,日本和一部分拉美国家以及中国都取得了不同的进展。
从20世纪初叶开始直至20世纪中叶,由于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因城市人口不断增多,污染损害也大面积展开。
在这种背景下,仅靠传统私法的事后救济已经无济于事,各国人民通过各种反污染斗争,要求政府采取积极对策。
为此,以控制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环境立法开始在发达国家制定,随着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国际环境立法也逐步受到各国的重视。
20世纪初中叶环境污染在欧洲尚不是一个令人头疼的社会问题。
加上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人们的目光主要放在国际政治和战争问题上。
对于环境污染的危害,由于其具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没有予以专门的采取措施。
欧洲少数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在环境立法上的进展主要在20世纪六十年代。
他与环境科学研究的成果由着密切的关系。
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罗斯福在国内开展了新政运动。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有关公法的行动是控制社会的食品安全领域而不是控制污染立法。
由于大多数环境损害案件在审理上需要证据,以致在环境法方面,责任法成为一个不成熟但又必须运用的武器。
在田纳西州水资源开发的同时,以解决防治洪水和土壤保护等环境问题为目的,掀起了美国第二次环境保护浪潮。
而日本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由于以军需工业为政策,对外发动侵略战争的原因,在国内经济发展方面实行了以重工业和化学工业为中心,以生产力扩充政策和粮食增产政策为总方针的政策。
为此,公害型产业迅速在日本得以发展,公害问题也开始成为与国家政策向冲突的麻烦问题而导致了一定的矛盾。
自大正后期
以来直至昭和时期,由农民,渔民和都市居民举行的反对公害运动不断高涨,请求救济被害和预防公害的苦情、陈情、建议、请愿等抗议活动和呼吁立法运动也不断出现。
木工高岩在公害论证一书中指出,日本的公害史就是公民反对公害运动的历史。
为此,日本早期的防治公害的法令,几乎都是反对公害运动的产物。
进入70年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都称为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由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理论所论及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以致国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立法在目的上达成一致。
为此全球一体化的环境立法也开始形成。
到70年代,环境保护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它以70年代初期风行于世的三部著作增长的极限、最后的青照片和小就是美为象征。
这时,环境保护理论已日益为各国公民和决策者所接受。
对环境和经济政策以及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决定了这个时期环境立法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面发展。
在欧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进入70年代以后,国内环境立法即呈爆发式发展,在立法目的上也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
70年代以后,受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影响,以及在发达国家的援助下,鉴于国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开始重视环境立法。
人类环境问题这一概念自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后,立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注意。
1968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问题会议的决议。
在这次会议召开以前的两年半的时间里,由联合国秘书处组织成立的会议筹备委员会专门就国际社会应当如何对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国际环境保护措施与国家主权原则关系等问题作了研究。
全国性的环境问题也只是近几十年才发现的,他们的公共特征就是,不论穷国还是富国,也不论污染或破坏源于哪个国家,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危害都是针对人类生存的地球本身。
为此,科学家们将全球环境问题称之为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挑战。
传统法方法对处环境问题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将环境问题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来对待。
对于环境污染事实的法律定性,即为实体事实之具有法律效果者。
对于环境污染事实的法律定性,即为实体事实之具有法律效果者。
台湾学者柯泽东先生曾著文对以法律手段来控制公害的理由做过一段精辟的论述。
他说人类的经济活动并不一定都对环境或生态平衡造成影响,所有的开发活动也并非必然产生公害。
虽属对周遭环境之破坏,但不必然产生法律上的损害结果,而仅于诸多条件集合,形成一实体侵害事实时,法律始予定性。
本书作者也较为赞同这种观点,也即传统法对处环境问题是将对该部门法所保护的权利造成侵害的事实作为该部门法的法律事实来看待的。
就对处环境问题的法律而言,行政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最为密切。
他是通过环境行政管理来约束一切利用环境的行为,使之不对环境造成损害或减轻对环境的损害的方法。
由于行政手段的方法是着眼于预防。
因而也有人称之为预防措施。
环境行政法的方法是现代各国环境立法中运用最多的法律方法。
由于民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传统的依附于人而存在的物权和人身权,所以就环境保护而言,民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间接地。
正因为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加害人对公民合法民事权利的侵害时通过污染环境造成的,因此民法侵权行为法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一直是显得特别重要的。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公民人身权或财产侵害的民事救济,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其方法大致相同。
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传统以及保护法益被侵害的权利在请求根据上的不同,各国的民法保护方法也各具特色。
刑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刑罚的威慑及其实施以保护社会认可的多数、重要的价值。
由此,环境法与刑法的关系在于借用和改造刑罚措施以惩治有关危害环境的行为,从而实现环境法的目的。
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是七十年代以后随着环境权的提倡而发展起来的。
由于法学界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和性质与传统法的基本权利有抵触和不确定之处,因此在以保护人权为核心的宪法中,是否应当在传统法律权利的基础上确立环境权以及是否应当确认自然的权利等至今尚存在着较多的疑问。
在各国宪法中,依照对环境保护的不同认识,目前做出的有关环境的规定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规定,二是关于环境权的抽象规定。
关于环境的国际立法,主要是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
才迅速发展起来的。
在这一进程中,为救济和防止损害的发生,主要强化了加害人以及国家的责任,并且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还规定对设立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予以奖励。
此外,还缔结了许多关于环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
一般认为,有关西方法律的思想学说主要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通过几千年法学家们的发展和完善,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学理论,并指导着部门立法。
但是现在看来,在对当代西方法理学产生重大影响的亚里士多德的伦理道德观中存在着严重的忽视自然的缺陷,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建立在人本主义思想基础之上的,它是造成今天部门法在对处环境问题所表现出局限性的法理学思想的根源。
环境经济学是在六十年代随着环境科学的发展以及经济学对资源问题的研究而逐渐结合发展起来的,他的基本理论源于传统的宏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
从经济学角度整理环境问题一般可以将其分为三个方面,一时污染问题,二是舒适性问题,三是自然保护问题。
围绕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经济学家也提出了许多解决的方法和手段。
而伦理学本是研究个人应当做什么的学问,英国伦理学家西吉维克在谈到伦理学的意义时指出,伦理的科学这个词若不违反其一般用法,就只能或者指研究医院行为及其动机,以及道德的情操和判断这些实际的人类个体精神现象的心理学。
或者指研究我们称之为社会的有组织的人类群体所表现的类似现象的社会学。
通常的,大多数人不仅想理解人类行为,而且想调节他。
他们从此种观点出发,把善与恶,正义与错误的观念应用于他们所描述的行为或制度。
并因此而从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观点转到伦理学或政治学的观点上。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基础上的产物,这些因素作为法律的基础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和促使法律和制度随之做出改变。
由于现代环境伦理观的出现只有短短20多年的历史,尚远远未达到足以弥补取代传统伦理观的地位,因此在环境伦理思想基础上形成的环境立法理论只能逐步影响和改变传统法,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置现有法律秩序而不顾。
现在,整合型的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已经形成,环境立法也已经从以行政管理手段保护自然、防止环境污染、以民事救济填补环境污染损失的队人类传统法律权利的保护,发展到运用综合的管理方式和所有法律手段整合调整围绕地球环境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层面上。
折中改变意味着人类在20世纪后期出现的新的思想方法和价值观已经对法律的传统发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