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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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档案开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开放的起始
时间作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 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 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 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 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公布档案权限
3、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7、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公布档案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档案提供利用的途径和方式
(一)利用途径含义
是指档案馆(室)满足档案用户需求的基本工 作形式。主要包括: 提供档案原件; 提供利档案复制品; 提供档案信息加工品;
档案提供利用的途径与方式
二、档案利用的方式
开设阅览室; 档案外借; 制发档案复制本; 出具档案证明; 提供咨询服务; 印发档案目录; 编写档案参考资料; 举办档案展览,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档案信息上网; 电子档案利用。
举办档案展览
一、类型 时间
长期陈列 临时展览
形式
固定展览 网上展览 巡回展览
内容
综合性档案展览 专题性档案展览
举办档案展览
二、特点: (一)主动性 (二)系统性 (三)广泛性 (四)多样性 (五)生动性
举办档案展览
三、作用
是普及档案知识,向社会宣传档案,增强社会档 案意识的手段; 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发挥社会 教育功能;
举办档案展览
四、意义
举办档案展览,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社会教 育工作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档案工作提出的 一项新要求;也是由档案的特点和档案馆的工作性质 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还会整 体带动档案馆工作的发展。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基地”离不开展览,展览离不开档案,党 和国家的需要与档案馆的优势在这里有机地结合起来。
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三)利用档案的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身份 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均可以到档案馆利用已 经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经我国有关部门介绍 以及档案馆同意,也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开放的档案。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 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各单 位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单位 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公布档案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 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 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 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档案开放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 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 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 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 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公布档案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 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 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 ,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公布档案权限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 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 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五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 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档案利用工作
档案局编研科 王志华


一、档案利用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二、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的基础条件 三、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四、档案提供利用的基本途径
档案利用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基本内容
了解和熟悉馆(室)藏档案信息的内容和 成分,各种档案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分析和 预测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特点,把握档案利 用需求的发展规律;向档案用户介绍和报道馆 (室)藏中相关的档案信息线索,积极开展档 案咨询服务;向档案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档 案及档案信息加工材料。
举办档案展览
五、办展工作程序 研究确定展览主题; 选择、征集材料; 深入进行展览内容、展品的研究,拟定展览大纲— —展览纲目,制定展览陈列的具体方案——列出全 部展览陈列品; 对展览格局形式研进行究和设计 ; 进行辅助展品和必要的设计制作; 进行现场安装和布置 展览开展前现场的评估和开展前的准备
Biblioteka Baidu 举办档案展览
六、举办档案展览,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开展社会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突出本馆特色,办好基本陈列展览;
(二)配合形势需要,办好专题展览; (三)抓住青少年的兴趣特点,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 (四)展览搬出档案馆,巡回展出; (五)利用大众媒介,扩大展览教育活动覆盖面 ;
谢 谢
档案利用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 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的有关 规定,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档案 馆(室)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 续、提供方便,主动开展档案的利用活动,及 时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
档案利用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二)要求 (1)明确服务方向,坚定服务思想; (2)熟悉档案,了解需求; (3)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速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 源; (4)应用反馈机制,科学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5)正确处理几种关系,安全合理地开发利用档案 信息资源(利用与保密的关系、利用与保护的关 系、被动服务与主动服务的关系)。
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的基础条件
1、完善的档案管理基础性工作; 2、全方位的档案提供利用的立体化渠道 3、适用的利用服务的硬件设施; 4、健全的利用服务的规章制度;
档案提供利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档案开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 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 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 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 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 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1、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 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 关同意后公布; 2、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 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3、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 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 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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