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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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限期整改。
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原因,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施工现场应明显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等区域。
临时宿舍及工棚应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准搭建在高压线下,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不得少于30米。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使用。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害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要求执行“十不烧”规定。
⑴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⑴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