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长制省级管理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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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长制省级管理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

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2017年11月

目录

一、编制背景 (1)

二、编制依据 (1)

三、编制原则 (2)

四、监测方案 (3)

五、评价及报送 (12)

一、编制背景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省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我省组建了河长制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先后出台了《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及监督考核制度。根据以上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水利厅相关职责及现有监测体系,编制该监测方案。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云南省水文条例》(2010年);

2、相关文件、成果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6号);

《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

计划的通知》(云河长组发〔2017〕1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1〕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10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

《云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水资源〔2016〕40号);

《云南省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管理办法(试行)》(云水资源〔2016〕39号);

《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

3、标准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细则》;

《珠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细则》。

三、编制原则

1、满足省级河长管理的原则

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分级管理的要求,监测站点应覆盖六大水系干流、牛栏江干流、九大高原湖泊等设立省级河长水域,初步满足省级河长管理要求。

2、满足评价及考核的原则

监测站点主要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有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及考核的要求,下一阶段应随着河长制工作的深入推进及考核指标体系的制定而分步完善。

3、全省统筹、属地监测原则

设立省级河长水域应全省统筹布设监测站点进行监测,才能有比较合理及优化的布局,考虑到监测能力及监测要求,以属地监测为主要监测方式。

4、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优化完善的原则

监测体系的构建应充分依托现有监测资源,而不是另起炉灶重新搭建;同时,根据河长制要求,对现有监测站点优化调整,不重复建设与监测评价;河长制不是一蹴而就,监测体系也应随着河长制的逐步推进而逐步完善。

5、开放市场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的原则

目前水利系统的监测能力很难全面满足河长制的要求,应有开发的思想,探索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向社会开放监测市场,共同为河长制服务。

四、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及站点布设

(1)水域范围

云南省六大水系(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干流、牛栏江干流、九大高原湖泊湖区。

(2)水功能区概况

根据《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以上水域范围内共划分了70个水功能区(一二级区不重复统计)。其中,长江干流11个、珠江干流16个、红河干流4个、澜沧江干流7个、怒江干流4个、伊洛瓦底江水系11个、牛栏江干流4个、九湖湖区13个。

(3)站点布设

根据“依托现有资源、逐步优化完善”的基本原则,兼顾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行政区界控制断面、敏感水域;对现有水质监测站点优化调整,不重复建设与监测评价;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上省级管理水域70个水功能区共布设了139个水质监测断面,其中河流97个,湖泊42个。云南省河长制省级管理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统计详见表4-1。

以上水质监测断面随河长制的逐步推进持续优化、完善。

表4-1 云南省河长制省级管理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统计表

2、监测主体

根据“全省统筹、属地监测”原则,云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是河长制省级管理水域水质监测工作的主体,负责全面统筹协调;下属

14个分中心依据水质监测断面位置所属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按时上报水质监测成果,省中心负责汇总。各水质断面监测单位详见表4-1。

3、监测项目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基本项目,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水资源公报》水质部分补充要求的通知》(办资源函[2014]167号),明确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项目为:水温、气温、气压、透明度(湖泊监测)、 pH值、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超过 15mg/L 时测定)、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湖泊监测)、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叶绿素a(湖泊监测),河流监测项目共计24项,湖泊监测项目共计27项。

4、监测频次

2017年按现有相关监测要求执行;从2018年1月起,除怒江上段青拉桶、施朵、独龙江上段南代、巴坡等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断面、全年监测3次(覆盖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外,其余断面原则上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全年共监测12次,因交通中断、极端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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