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_王继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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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2期 山东社会科学 N o.2
总第174期 S HANDO NG SOCI AL SC I ENCES GeneralNo.174 法学研究
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继福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没有专门的科学证据立法,特别是没有确立审查科学证据的可靠性的基本标准,致使科学证据不
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美国关于科学证据可采性的立法非常先
进,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 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变迁;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4145[2010]02 0118 04
科学证据 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保全以及揭示其证明价值的或本身就具有科学技术特性的一切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 。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并没有科学证据这一法定证据。科学证据在英美法系表现为专家证言;在我国则主要表现为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电子证据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属于科学证据,因此科学证据在我国是指一类证据。 证据的可采性是英美法国家在证据法中所采用的一个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用于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定案依据。 英美法系 证据的可采性 这一概念同大陆法系 证据资格 这一概念涵义类似。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证据的采纳标准被表述为证据的 可采性 。一个证据具备了 可采性 ,就是说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交的证据符合了法律规定的采纳标准,法官应该在审判中准许其进入诉讼程序,在陪审团审判中,即准许其作为证据让陪审团审查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是指科学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用作定案依据。在有关科学证据的可采性的立法、司法、研究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确立了一套完整的科学证据可采性的审查标准,值得我国借鉴。
一、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变迁
(一)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演变历程
在1923年之前,美国的法院没有就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标准作出特别规定,不过这一做法随着弗赖伊规则的出台而被改变。美国关于科学证据之可采性标准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即弗赖伊规则 1975年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道伯特规则 锦湖轮胎 案 2000年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
1.弗赖伊(FRYE)规则
1923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在弗赖伊诉合众国案 中确立了弗赖伊规则,即 普遍接受标准 。该标准为:科学证据只有被相关的科学领域普遍接受,才具有可采性。
FRYE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基本案情是: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FRYE被
*收稿日期:2009-12-08
作者简介:王继福,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专业硕士生导师。
陈学权: 科技证据论 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汤维建: 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 , 证据学论坛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页。
何家弘: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 比较法研究 2003年第4期,第56-57页。
Frye v.Un ited S tates,293F.1013(D.C.C ir.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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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犯二级谋杀罪,其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了被告的收缩压测谎试验结果以证明其无罪,控方反对将该测试结果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支持了控方的动议,判决被告有罪。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以收缩压测谎技术尚未得到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遍认同为由,拒绝将收缩压测试结果采纳为证据,驳回了上诉。该上诉法院的裁决书指出: 仅仅当科学原理或发现在实验与论证阶段之间相交成线时难以给出解释。在这昏暗地带的某些地方,必须认识到该科学原理的证据力量,而当法院将采取主动去承认从那些已得到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或发现演绎出来的专家证明时,必须有足够的事实证明供演绎用的科学原理或发现在其所属的特殊领域里获得了普遍的承认。 由此,为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设立了 普遍接受 的标准,即科学证据只有当其得到相关领域的普遍接受时,才具有可采性。其后,联邦法院和大多数州法院系统均将该判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自己判断科学证据可采性的标准。但是,对于什么是 普遍接受 ,在裁决里并没有作任何解释。后来 政府诉圭亚拉 一案对此做了弥补,认为,若使用的技术是由那个领域里绝大部分成员明显支持的,该项检验即被视为是可行的(即被视为 普遍接受 )。
弗赖伊规则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对法庭而言也是一个比较容易操作的标准。这也是该规则在长达70年的时间里被普遍采用的原因之一。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弗赖伊规则受到了猛烈批判。批评意见主要有:该规则强调所使用的科学原理或方法是否已经得到科学社群的普遍承认,实际上是将科学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问题交给了职业科学家,这使得职业科学家成为诉讼中判断科学证据的法官,从而使得法官对诉讼中的科学问题无所作为;有的科学证据涉及的往往不是一个科学领域;该规则所要求的 普遍接受 只是对成熟的科学方法、科学规则而言的,新的科学方法、规则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相关科学领域内从业人员的普遍接受,没有被普遍接受的科学并不一定是不科学的。该标准阻碍了新科学的及时应用,不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
2.1975年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在弗赖伊规则遭受猛烈批判的背景下,1975年1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一个顾问委员会起草的 联邦证据规则 。 联邦证据规则 对以专家证言为表现形式的科学证据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该规则的第702条: 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 联邦证据规则 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什么是科学的证据,而且其第702条并没有要求专家意见必须是 普遍接受 才能采信。该规则出台后,弗赖伊规则是否应该继续被适用?弗赖伊规则与该规则关于科学证据的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
3.道伯特(DAUBERT )规则
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道伯特诉美里尔 道药品公司案 中推翻了应用长达70年的弗赖伊规则,对科学证据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在该案中,法庭认为联邦法院应改变评估科学证据科学性的弗赖伊标准,并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创立了采纳科学证据的新规则,即道伯特标准。该标准为:科学技术和其他专门知识只要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就具有可采性,并不一定要得到相关领域的普遍接受。
DAUBERT 案是一起民事案件,基本案情是:原告加森 多伯特(J ason .Daubert)和埃里克 斯库勒(Eric .Schu ller)是多伯特夫妻的两个儿子。由于这两个孩子天生残疾,多伯特太太便怀疑是自己在怀孕期间服用了防孕妇呕吐的药物本涤汀所致。多伯特夫妇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代理他们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药物生产商M errell Dow Phar m aceutica ls .Inc .承担侵权责任。围绕着该药物与两个孩子的先天残疾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被告双方都聘请了强大的专家阵容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根据判断科学证据的弗赖伊规则,认为原告方的专家证言没有以流行病学界所普遍承认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为基础,在本质上不是科学证据。相反,被告方提供的专家证言是以流行病学界普遍承认的方法和学理为基础的,属于典型的科学证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再次认定原告方专家所提供的证据并没有得到相关科学领域的普遍接受,因此,不符合FRYE 标准的要求,不属于科学证据,肯定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对此依然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法律上诉,要求119 [美]乔恩 R 华尔兹: 刑事证据大全 (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页。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 ,白绿铉、卞建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
Daubert v .M errellDo w Phar m aceuti cals ,Inc .509U.S.579,593(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