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价格监督体系及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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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后一直处于完善阶段。 从我国药 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
品价格监督体系构建的历程看分为三 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的政府定
个阶段,1996-1997 年为体系构建阶段, 价 药 品 ,允 许 企 业 申 请 单 独 定 价 ,同 时
1998-2000 年 为 体 系 改 革 、 成 型 阶 段 ,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药 品
从图 1 可以看出,我国的药品价格 监督体系依照不同类别的药品及其对
收 稿 日 期 :2010-03-14 60 科技创业月刊 2010 年第 5 期
我国药品价格监督体系及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产经透视
应的监督主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管 制力度随着监督主体级别的增高而逐 渐加强,市场调节力度则随着监督主体 级别的增高而逐渐减弱。 由此可见政府 对于供过于求、市场竞争强烈、可替代 性高的药品采取规范引导、市场调节的 监督管理方式,而对于垄断性强、可替 代性低的药品则采取强制性定价、大力 管制的监督管理方式。 整个管理体系符 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且适应了社会 医疗保障的基本要求。
开药品价格管制, 并要
求对已经定价的药品根
图 1 药品价格监督体系图
药品要逐步实行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 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 其二,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价 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部分药品生产经营 的重点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要按期向 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生产经营成本、 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招标 采购药品,须由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 内,将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 案。 从这些方案看来,改革后的新价格 监督体系增加了市场调节比重,降低了 国家监督力度,逐渐由原有的国家监督 管制为主体,转为以政府监督为引导和 保障的体制。 具体的监督体系见图 1。
改革政策。 其中,《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 原则,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 ,严禁虚
理的意见》 是新监督体系构建的核心, 列成本、 虚定价格和低价倾销药品,并
在该意见中,原国家计委提出了国家宏 提出两个重要的监督保障机制。 其一,
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新的药品 是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市场调节价
价格监督管理原则,并
2 我国药品管理制度存在的 问题
从我国整体药品管理制度来看,政 府虽在药品管理制度上进行了大力的 改革,但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2.1 缺 乏 对 药 品 的 购 买 行 为 特 殊 性 的 适应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购买 行为与普通商品相比具有特殊性。 由于 药品的价值、效用等信息具有很强的专 业性, 非医药专业人员难以准确的理 解、辨别,故而在药品的消费上,消费者 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 称,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无法了解药品 的价值和效用,甚至无法确定自身的需 求,因此,消费者只能通过拥有专业知 识的代理人— ——医生来完成 交 易 ,如此 则出现强制代理。 医生可以代替消费者 选择药品的种类、数量和品牌,而作为 消费者基本上无法对医生的药方进行 修改, 唯一的选择就是消费与不消费, 但药品在消费者患病时属于必需品,放 弃消费可能危及生命,因此实际上消费 者没有选择权。 强制代理引起信息不对 称条件下的委托— ——代理关 系 ,代 理 方 为了自身利益可能牺牲委托方利益,因 此在实际操作中,作为代理人的医生容 易与经销商勾结,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 代价换取经销商的“回扣”。 而就我国目 前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而言,主要是针 对药品经销商进行监督,而忽略了对代 理人的监管,同时,医药合业的制度也 为医生收受回扣提供了温床。 经销商可 以完全脱离市场竞争的控制, 虚抬价 格, 以远高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药 品,并将超额利润中的一部分作为“回 扣”给医院和医生,这样的行为对医院 和医生而言有益无害,而对消费者则是
各位作者的贡献率,这是专家评审时的 重点和难点,特别是在国家自然科学奖 的评审中,非常强调我国学者为主要学 术贡献人,否则,根本不予授奖。 技术发 明奖则注重是否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 科技进步奖则强调项目的市场竞争力、 技术创新度、经济社会效益等。 如果项 目的发明点不突出,而且不是核心的部 分,那就应该申报科技进步奖,把发明 点和其它技术内容综合在一起,项目的 首创性就很突出,评上奖得更高等级奖 的概率就大。 而对于发明点很突出的项 目,即使经济效益不是很显著,推荐报 技术发明奖,不管等级高低,大概总可 以获奖,而申报科技进步奖,效益指标 则不够。 在湖北省科技奖评审指标中, 经济效益这一指标权重在技术发明奖 中 比 在 科 技 进 步 奖 中 要 小 得 多 ;④ 规 避 竞争风险。 同一单位同一学科报奖的项 目要分清层次,项目强度相当的建议不
全面提出要在药品价格
管理体制中引进市场竞
争机制。 在这一思想的
指导之下,《关于改革药
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提
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
要求政府在对药品定价
时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
况和供求关系, 以社会
平均成本为定价依据,
对于供过于求和供不应
求的药品采取不同的监
督管理方式; 建立灵敏
反应机制, 减少中央定
价品种、数量,进一步放
主体, 同时拥有制定药品定价原则、方 法,直接制定药品价格和监督药品价格 的权力,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没有形 成有力的约束机制,从而导致被规制企 业可以通过与物价部门 “讨价还价”来 避免监督,特别是当其利益与企业利益 共通时,企业的“讨价还价”能力就得到 了提高,监督力度就会进一步被降低。 2.3 政府定价范围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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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ONEERING WITH SCIENCE & TECHNOLOGY MONTHLY NO.5 2010 61
浅谈如何做好高校科技奖励工作
管理论评
为好,因为晚一点报奖,这项成果就更 加成熟,也可能得到更多的应用,它的 先进性不但不丧失,而且能得到更充分 的体现,效益更明显,这就使它与其它 提交评审的项目在竞争中处于更有利 的地位,得奖的概率就大,得奖的等级 也可能更高, 对于一般的应用项目,经 济效益并不是指其绝对值,而是强调对 某个行业的改造和推动作用, 作用面 大,提升作用大,则经济效益略逊一点 也可获大奖。 而如果国内有很多同行竞 争对手,则以早报奖为好,在同行的成 果未出来之前, 项目的先进性是存在 的 ,尚 有 得 奖 的 机 会 ;③ 注 意 各 奖 种 之 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项基础研究成果, 以论文和著作为主要形式,则应该申报 自然科学奖,对自然科学奖而言,完成 人完成单位的确定是主要问题,特别是 对于国际合作项目或是老师外访时出 的成果,一定要有知识产权证明,阐明
关键词:药品价格;监督体系;管理制度;体制改革
中 图 分 类 号 :F726.2
文 献 标 识 码 :A
1 我国药品价格监督体系
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 实际流通差率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价
我国 药 品 价 格 监 督 体 系 从 1996 年 格调整;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
才 开 始 逐 步 构 建 ,2000 年 基 本 构 建 完 透明度。 对于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
依照我国药品定价法规,政府定价 药品分为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两 级政府定价。 由原国家计委定价的药品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①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工商保险药品目录》的西药,按标明 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 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 《医 保 目 录 》的 剂 型 ;② 列 入 《医 保 目 录 》 的 中 成 药 (不 含 民 族 药 ),按 标 明 的 药 品 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 型 ;③ 《医 保 目 录 》以 外 的 麻 醉 药 品 、一 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 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 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专利保护期内的 药品、《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 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省级政府定价 范 围 则 包 括 :① 《医 保 目 录 内 》属 于 非 处 方 药 的 剂 型 ;② 各 地 调 剂 进 入 地 方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范 围 的 品 种 ;③ 其 他 即 可 作 为 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的剂型; ④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及部分规格 属于处方药的剂型。 虽然以上政府定价 的药品涵盖了各个种类的药品,且对于 基本医疗保障的药品和垄断性药品涵 盖较多,但这些药品仅占市场上药品总 数的 12%,还有 88%的药品属于市场定 价。 据统计显示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流通 的 药 物 大 约 有 13 000 多 种 , 常 用 品 种 4 000 多种, 列入政 府 定 价 目 录 的品 种 共 1 600 多种, 其中中央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直接制定价格的政府定价品种约 600 余种, 由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价格的品种 900 余种。 对以上两个 范围及部分特殊药品以外的药品则实 行市场调节价。 由于市场上被政府定价 控制的药品种类较少,而市场调节定价 的药品种类很多,因而大量企业停止生 产政府严格控制的药品,转向生产市场 调节定价的药品, 以牟取高额利润,从
巨大的利益损害。 2.2 药品价格监管主体存在问题
我国药品价格监管体系中监管主 体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首先,部分监管 主体缺乏独立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 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实行市场调节 价的药品监督主体是省级政府主管部 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消费者,而监 管核心则是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和地方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 依照我国药品价格 管理体系,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和地方政 府价格管理部门对药品的定价应当在 原国家计委的指导之下进行,从而受到 国家计委的领导和管理,但就行政体系 而言,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价 格管理部门分别属于省政府和地方政 府管辖,因此也受到省政府和地方政府 的领导和管理。 而就财政而言,地方政 府和中央分属于两个利益主体,地方政 府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可能会抬高 药品定价,因为药品的利润收入与地方 财政直接挂钩,地方价格管理部门碍于 地方政府和自身的利益,可能对本地的 部分药品实行地方保护,例如一些地方 价格主管部门在发现本地药品虚报价 格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视而不 见 , 甚至帮助企业虚报价格,造成本地与外 地药品价格差别巨大。 但国家计委由于 仅仅只是指导定价,对于地方价格管理 部门的控制能力有限, 致使监管失效。 其二,监管主体缺乏整体性。 在我国的 药品价格监管体系中,物价部门作为核 心主体主要负责拟定药品价格的相关 政策、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 施价格检查等工作。 但制药、批发和零 售企业的市场准入、医疗机构的市场准 入、新药审批等工作,却分别由工商行 政部门、 卫生部和药监部门负责管理, 从行政编制上看,这些部门与物价部门 分属不同系统,且级别相同,物价部门 不能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 这些非 物价管理部门在药品的价格监管工作 中具有中药的作用,其工作效果直接影 响药品价格的管理,但这些部门在工作 中由于只能的限制不会考虑药品价格 的监管问题,因此物价部门就只能被动 的监督药品价格,而不能从根本上主动 控制药品价格。 其三,缺乏对药品价格 监管主体的约束机制。 由于各级政府的 价格主管部门是药品价格监管的核心
2001 年至今为逐步完善阶段。
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以促进政府价
2000 年 是 我 国 药 品 价 格 改 革 十 分 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加强药品市
重要的一年,先后发布了《关于改革药 场价格监督和检查。 要求药品经营者在
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 等 17 个 医药 卫 生 定 价 时 ,遵 循 公 平 、合 法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科技创业
月 刊
PIONEERING WITH SCIENCE & TECHNOLOGY MONTHLY
我国药品价格监督体系及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田坤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在对我国药品价格监督体系构建的历程进行全面总结和回国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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