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院的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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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1、原则——原告就被告
公民的住所地? 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原告就被告
原告
管辖法院 (被告)
管辖法院 (被告)
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 (被告) (被告)
原户籍所 居住地法 在地(迁 院(迁出 出不足1 超过1年) 年)
自然人
户籍所在地
重大的涉外案件
争议标的额大 案情复杂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除专利行政案件之外的其他专利权纠纷 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四)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 辖法院。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 管辖。 裁定管辖——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 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指定管辖、移 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 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 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 更管辖。(国内专属和涉外专属)
协议管辖——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管辖法院。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 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 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第六章 法院的主管与管辖
本章内容
主 管 与 管 辖
主管
级别管辖 管辖的确定 地域管辖
管辖
法院对管辖的裁定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案例
安徽省萧县加工厂和山东省曹县某食品厂,在安徽砀 山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 由加工厂代办托运托;履行地点是加工厂设在山东省 单县的仓库;如果发生纠纷,由菏泽市仲裁委员会仲 裁,也可以向砀山县法院和菏泽市法院起诉。合同签 订后,加工厂交由淮北市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淮北 市汽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 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 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10万元。两厂几经协 商未果。食品厂的厂长找律师咨询,并要求这场官司 必须在曹县法院起诉。
第二节 管辖的确定
一、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二)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三)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四)管辖的种类 (五)民诉法关于管辖的修改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 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法院内部的分工)
(二)主管和管辖的关系
云南省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 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 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 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 民商事案件; 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 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 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4、最高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管辖类型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分工和权限 上下级 同级 民事案件 第一审 第一审
地域管辖的内容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地 域 管 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主管的关系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的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就是 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对 事的效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管辖异议程序中 增加一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 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管辖的确定
一、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 的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 级别管辖的依据
经常居住地
法人
主要营业所在 地
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 注册登记地
其他组织 主要办事机构
案例
王某与赵某均居住于A地。2000年9月双方订立买 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E地,后因故未能履行, 双方发生纠纷。2001年5月赵某因工作关系将户籍 从A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B地,但由于 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办手续。随后,赵某又到C地 居住,2001年12月又搬迁至D地。 试回答: 1、如果王某于2002年4月起诉,应当向何地法院 起诉? 2、2002年7月王某欲起诉追究赵某违约责任,其 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2、增加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
新:“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 利润、解散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诉讼 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限定“下放管辖”的条件
新: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来应由上级法院 管辖,上级法院要“下放管辖”就必须 “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增加法律拟制管辖权的规定
原告就被告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 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 被告原住所地、关押1年以上的由被关押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 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的案件 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法院主管的范围>仲裁解决的范围 仲裁只涉及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纠纷 2、都有权处理,仲裁排除法院主管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 主管 (2)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 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3)在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 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 讼标的的金额的大小。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云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 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 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一)一般地域管辖
2、例外——被告就原告 什么情况下被告就原告?
(三)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适用非讼程 序解决的非民事权益Baidu Nhomakorabea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 纠纷的关系 (二)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 的关系 (三)法院与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 关系
主管关系的原则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1、既属于法院主管的也属于其他机关主 管的,一并由法院主管。 2、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不能彻 底解决的民事纠纷,最后都可以由法院 通过审判方式解决。
1、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 础 2、区别 主管解决的是法院与其他机关、社会团 体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权限和分工问题; 管辖解决的是法院体系内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题;
(三)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法院进行审判 2、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 案例:法官累死 3、原则规定和灵活规定相结合 4、维护国家主权
(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都有权处理 1、当事人合意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 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一方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另一方向 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 议违法,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 主管。
(二)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主管 民事纠纷的关系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 件
都有权处理 1、法院主管优先 2、双方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 管,但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诉讼 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达不成调解 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起 诉,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 4、当事人不服行政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的,若法律规定先裁后审的属民诉主管范围,或 裁或审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不得再提起诉讼。
思考
1、依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 应通过诉讼解决? 2、菏泽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砀山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淮北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5、单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6、萧县是否有管辖权? 7、如果你是律师,你认为能满足食品厂的要 求吗?
第一节 法院主管
(五)民诉法关于管辖的修改
1、对协议管辖规定的修改 2、增加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诉讼案件” 的管辖规定 3、限定“下放管辖”的条件 4、增加法律拟制管辖权的规定
1、对协议管辖规定的修改
旧: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纠纷,选择范 围只有五个 新:只要是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都可 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协议管辖 选择的范围则相应扩大,以“与争议有 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的方式作 出兜底规定
解析
1、由A地法院管辖 理由: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无经常居住 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由D地法院管辖 理由:户籍迁出超过1年的,无经常居住 地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小结】
公民——被告所在地确定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原户籍所在地 or (迁出不足1年)
现居住地 (迁出超过1年)
共同管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 (2)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 合并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 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 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 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法院主管的意义
“三个有利于” (1)有利于发挥各自职能; (2)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权; (3)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 身权纠纷
民法、婚姻法、经济法、海商法
(二) 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劳动合同的履行、订立,退休后追索相 关费用
云南省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 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 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 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 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 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主管 民事纠纷的关系
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 裁定不予执行,双方当事人又没有重新 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范围与法 院主管范围相同,但在程序上实行劳动 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原则。
(三)法院与行政机关主管民 事纠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