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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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News Dissemination

新闻传播

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转化

李粟周诗妮

“媒介审判”是媒介监督和法治原则的冲突,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客观存在的公众的意见,而媒介审判就不能不带有媒介本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介背后政治、经济势力对其的操纵。在对案件新闻进行报道时,媒介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的舆论监督可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媒体又有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参与报道者的理性和知识也是有限的,他们可能在报道某一案件时不自觉地掺杂自己的主观因素,从而使“媒介审判”干扰司法的公正。

“媒介审判”异化舆论监督的表现

一、“媒介审判”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

由于案件新闻本身具有的矛盾性、突发性、影响力,媒体对这类新闻的报道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动作战对案件做单向度的宣传。“沉默的螺旋”效应巨大,相反意见被压制,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左右办案人员对案情的判断,最终很可能导致错案。从这个角度说,“媒介审判”对舆论监督的异化效应确实不可低估。

在对“重庆张君系列杀人案”的报道中,有一家全国性大报发表的《重庆满街声讨“魔头”》通篇把张君作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来报道;还抢在法院判决之先,对张君的量刑作了太多的渲染,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媒体超越自身报道新闻、提供信息的主要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是对自己拥有权力的无限放大,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异化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道义上的“审判”。如此在全社会中制造“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乃至利用社会舆论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不仅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更是媒体的职能错位。

二、“媒介审判”把新闻舆论监督扭曲为“媒体暴力”

所谓“媒体暴力”,是一种符号暴力,指媒体借助于语言、文字、图片对受害人的人格伤害和所造成的社会压力。大众传媒利用其自身“把关人”的优势通过信息的大量生产、复制和大面积传播在短时间内将此类案件新闻的同类信息传遍整个社会。作为社会舆论的“意见领袖”,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对大多数不了解案件的受众造成舆论幻觉,塑造了一个与现实不符合的“拟态环境”,从而对受众的认知观点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在“湖南女巨贪蒋艳萍案”的报道中,记者把蒋艳萍描绘为“三湘女巨贪”、“财色双送”、“肉体炸弹”,把她完全变成了一个只会用身体和金钱作交易的“女魔头”。报道当中的很多方面都涉嫌侵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①。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三、“媒介审判”将新闻媒介的角色定位改变为“媒介法庭”

新闻媒介运用大众传媒自身的优势,通过一系列主观性很强的报道或评论将媒体的观点有倾向地传播给受众,在潜移默化中使大多数不充分了解事实的人接受并将其转化成自己的观点。媒体对案件的“议程设置”使其形成了社会舆论强点,对司法系统施加压力。

“郑州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中,在法院尚未做出一审判决前,新闻媒体便作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针对张金柱的警察身份大做文章,说其知法犯法——

—“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喊杀”声中,迫于舆论的压力法院不得不判张金柱死刑。在执行前,张金柱说“不是法律杀了我,我是死在你们这些记者手里!”

在这类案件新闻的报道中,某些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没有摆正自己作为观察者、记录者和传播者的位置,而是以自己的情感发泄对监督对象进行盲目的法律分析并得出法律结论,利用煽动舆论的方法影响司法审判,形成事实上的“媒介法庭”。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新闻人起码的职业道德。

四、将“媒介审判”转化为积极的“舆论监督”

媒介应承担的“舆论监督”角色则更主要地体现为促进司法公正这一积极的方面:它不仅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强大的话语空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进步。从媒体的角度出发,对其应如何将案件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转化为积极的“舆论监督”提出如下建议。

1.媒体要秉承对社会的责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的真相。报道的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不掺杂感情色彩,也不能单凭媒体的一己好恶作“单向度”的炒作。

2.要尊重司法机关和司法规律,媒体报道的节奏要与司法的诉讼程序同步,不得逾越司法程序进行审判预测。要防止“话语权”的滥用,“用事实说话”,让案件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话,力求报道的平衡客观。

3.发表评论要做到公正,将报道和观点分开。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做出判决或裁定前,不宜做出公开评论,以免对法院形成舆论压力;在案件审结判决后,可以就案件本身进行评论,但一定要注意评论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多采用借言式评论,请一些权威人士和专家学者发表意见,以案释法,以案论理。■

[参考文献]

[1]魏永征著.《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陈绚著.《新闻传播与伦理法规教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3]郭卫华著.《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注释:

①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传播学系0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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