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明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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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省---道(省的派出机构)--府—县 一、省----三司分立与督抚的设置 省级三司: 1、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名词解释): 明朝先后在京师和南京两直隶区外的全国各地设十三布政司。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首,下设参 政,参政协助处理政务。 布政使的职责是宣布和执行中央政令、考察官吏、掌握一省田土与户口、征收赋税。 可见,布政使已不能像平章政事那样无所不统,而只能主管民政与财政了。 2、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 按察司主管监察和司法,设提刑按察使为首,下设副使、佥事负责处理政务。按察司下属机构,其名称 和职责与布政司下属机构相同。 3、都指挥使司(都司): 都司主管军政,设都指挥使为长,下设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同签)事等。都司下属机构,设经历司 掌文书收发,断事司管理军人诉讼事务。
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四、乡老人制和里甲制 乡老人制: 就是在每一乡挑选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协助地方官吏统治广大乡村,负责教化乡民和处 理乡民的诉讼事务。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每乡均设申明、旌善二亭,“老人”于亭中裁决一般民、刑事纠 纷。 里甲制度: 明代在乡村实行里甲制度。以 110 户为一里,每里设里长十人,轮流为首,十年一轮,剩下 100 户分为 十甲,各设甲首一人。里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生产、征收钱粮,摊派徭役。 里长和“老人”在乡间处于同等地位。
三司分立防止了地方专权,但因三司相互掣肘导致政权机器运转失灵。明朝先后设置了巡抚和总督,在 分权中又出现了集权。 巡抚:明朝初年,皆为临时差遣,有监察地方官的性质;嘉靖年间,兼管地方军政,掌地方行政、监察 和军事,实际上是省一级的行政长官,而三司日趋萎缩成巡抚的属员。 总督:因用兵而临时设置。因军事需要专设两广总督,以后成为一项制度,由朝廷重臣担任,综理一省 或数省军政事务,并逐渐成为实际上的地方行政长官,在巡抚之上。
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五、边远地区的行政体制 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组织: ⑴西藏设立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和朵甘行都指挥使司。委派藏族僧侣担任。 ⑵东北地区设辽东都指挥使司和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主要官员从内地选派。 ⑶西北地区设哈密卫。以少数民族首领充任,统治今新疆等地。 ⑷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三、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备 (二)地方监察系统 地方监察的三种形式: 1、督抚对地方的监察;督抚是从都御史出巡制度发展而来。出巡地方的中央大员称巡抚或总督, 巡抚或总督是以中央最高官员的身份巡查地方,故权力很大,甚至有便宜行事的特权。多兼民政和 军政 2、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明的监察御史,除对中央各部门及其官员实施监督外,更主要的职 能是采取分道巡按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实施监督,称为巡按制度;分十三个监察区,每道设 监察御史署。 3、是各省提刑按察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专掌本省司法、监察事务。其履行监察职能的方式是分 巡所属区域:一是在全省范围内针对某一项政务进行,二是在省内分地区巡察。主管司法、兼管按 劾、纠察诸事。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三、六部 六部在明代是重要的职能机构 明代六部的地位和权力因为中书省的废除而较前代空前提高,六部听命于皇帝,其间再也没有转承机关, 成为事实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1、吏部: 掌握全国人事大权,负责各机构的编制,选拔、任命官员、考核官员。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 人为副,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史司; 2、户部:掌财权,掌管全国户口、土地和赋税事宜,同时也负责管理漕运、茶马、赈济和盐政等与财政相 关的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按当时省区域划分的十三清史司; 3、兵部:主管武官人事、军用物资的管理和供给。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武选、 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史; 4、刑部:司法机关,专主审判,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按当时省区域划分的十三 清吏司,分管各省上诉案件和重大案件; 5、工部:主管营造、农田水利诸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营缮、虞衡、都水、 屯田四清史; 6、礼部:掌礼仪、祭祀、宴飨、科举、外交和官印制造诸事务,同时兼管皇族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 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史。 从上述可以看出,明代六部职掌虽无大的变化,但户、刑两部之下实行按地区划分辖区的制度,打破了 自唐以来六部二十四司的体制,反映出户、刑两部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二、道 道的种类和不同道的职责: 道主要有二种:一是布政司系统的分守道;二是按察司系统的分巡道。 它们分别是布、按二司的派出机关,其职责偏重于监察。 分守道由布政司参政、参议主管所辖之道之民政。代表布政司掌管所属府、县行政事务,是省Biblioteka Baidu间的行 政区。 分巡道即按察司副使、佥(qiān)事分区巡察,是省内小监察区。 另还有一些专职道,专门负责全省或省内某一区域的某些具体业务。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四、五军都督府 洪武初年,设大都督府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 洪武十三年改革军事机构,大都督府被一分为五,设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权力分散,且职 能也发生变化,仅限于军队的管理和训练。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之间的制约关系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为平行军事机关,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牵制。 1、五军都督府仅掌兵籍和军政,即军队的管理和训练,军队的调动权和军官的选授权在兵部,最高指挥 权则在皇帝手中。 2、遇有战争,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任命总兵将军,总兵将军统帅从全国各卫所调集的军队去作战,战事 结束后,军队回归卫所,总兵将军归还印信。如无兵部调兵令,五军都督府不能擅调一兵一卒。 这种军事制度使军权高度集中于皇帝手中,杜绝了武将的跋扈难制和武力篡权发生的可能性。
中国行政史
明的行政管理
壹 贰 叁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行政官员的管理
肆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一、宰相制的废除和内阁制的确立 内阁制度与宰相制度的异同,有根本的不同: 1、从职务设置上看 历朝宰相皆定员定制,明代大学士却无定员定制。 2、从地位上看 宰相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及其他职能机构是其法定下属机构,明代内阁却不是法定行政机构,其 首脑内阁大臣也不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六部也不是其法定下属机构,有些阁臣品秩还低于六部尚书。 3、从职权上看, 历朝宰相拥有法定职权,即决策参与权和行政执行的指挥权,而明代大学士包括首辅在内仅充任皇帝的 个人顾问和助手。仅有决策参与权,而不具备行政执行中的指挥权,即只尊旨草拟诏旨,而不参与施行,作用 的忽大忽小,十分不稳定。 明代以内阁制度代替宰相制度,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皇权的高度发展。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一、行政决策及其方式 皇帝在票拟批红决策系统中的作用: 内阁票拟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决,即用红笔在奏折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不同意时,皇帝可加以 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重拟,称为改票。 后来,宦官弄权,司礼监秉笔太监取代皇帝批红,成为皇帝处理机务的最贴近的助手。 3、封驳制度 内阁和六科的封驳权: 内阁除有票拟权,还有封驳权,即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加以驳正 。 六科也有封驳权,内廷拟旨交六科,六科认为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缴回,称为科参。
道的辖区的不定性和道员品秩的差异性: 道的辖区大小极不规律,或以一全境为辖区,或以省内某一区域为辖区,有相互重叠的,也有相互交叉 的,还有毫不相关的,总之道的设置依需要而定,无有定制,同一区域不同种类的道各有治所,各有所掌,互 不侵扰。 道的长官称道员,为布、按二司差遣职。明代道员无专衔,仍兼带布政司参政(从三品)、参议(从四 品)或按察司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故虽为道员,品秩却不同。
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三司分权对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设三司目的是加强中央集权,杜绝出现地方割据的可能性。 三司分权鼎立,虽品秩不同,但互不统辖,分隶不同部门的中央机构。 布政司与六部、都察院有直接关系,按察司则听命于刑部和都察院,都司则受制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 遇有大事则三司官员会商解决。 这一改革将明初行中书省权力一分为三,三司互相牵制,达到了中央集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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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州、县 省----府----县 明朝地方行政层级的变革要点有三: 一是将元之宣慰司取消,重新按行政、司法、军事等不同事项划分不同的道区,设立不同的派出机关; 二是将元之路的总管府、散府改为府,将某些大州升为府,府成为明朝中级地方行政区划的主干; 三是宋时府是一种特殊区域,州是中级行政区划的主干,到明时州成为一种特殊区域,州领县远远少于 府领县,且州之行政区域缩小。 府的长官称知府,京府称府尹。 县,长官为知县,特受重视,尽量使知县久任
翰林院与通政司: 翰林院:主管修史、图书等文化事务,内阁阁臣多出自翰林院,所以是文化机构,也是决策咨询机构, 更是人才的培养机构。 通政司:负责收纳奏章,实际是内阁的文书收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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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礼监 明朝宦官较汉、唐的特点是官僚化程度高,在宫中自成系统,计有四司、八局、十二监,即宦官二十四 衙门。 司礼监是明代宫中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司礼太监由此成为皇帝的代言人,不仅如此,司礼监 宦官常作为皇帝的代表到内阁议事,以监控外廷,其权力超过内阁和其他任何中央机构,可见司礼监虽非正式 政府组织,但从它在明代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看,实际已成为中枢决策机构的一部分,在决策权力上,它与 内阁平分秋色,甚至压倒内阁。 文书房---职掌通政司封进的本章,送司礼监 实际是司礼监的收发机构,且司礼监宦官均出自文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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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备 明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1、机构的重叠,地方监察体系中存在三套系统,致使钦差大臣满天飞; 2、职权的混乱,造成互相牵制,以致出现明中期后科道官员把持朝政的弊端; 3、皇权无限膨胀使监察官员行使监察权失去保障,厂卫机构和廷杖制度使监察官员望而生畏。 因此,这样的监察制度不可能长久。
一、行政决策及其方式 1、会议制度: 明初主要是内廷会议,后来是内阁会议。 朝廷之外还有部议和专家研议。 2、票拟、批红 部院题请、内阁票拟、司礼监批红构成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 设内阁大学士—宣德,条旨—正统初年,票拟 司礼监:是宫中的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它以掌握对内阁票拟的批红权而成为皇帝的代言人 。并且司礼监宦官参加内阁议事,享有决策权,其实权超过内阁,已成为中书决策机构的一部分。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三、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备 (三)对官员管理的监控 明朝监察官员全面参与官吏的人事管理,使官吏制度的实行状况处于监察机构的全面监督之下。 选拔官员:考试中、试卷事宜皆有监察御史出席; 任用:官员赴任要先到吏科报到; 考核: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 (四)特务系统 明朝还设有对各级官员和人民进行秘密侦察的特务机构---锦衣卫和东、西厂,合称厂卫。 厂卫由皇帝的亲信人物和心腹宦官掌管,不隶属于任何监察、司法机构,是皇帝监视大臣和人民的 私人工具。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二、行政执行的制度化 《明会典》对行政机关的职掌和事例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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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备 (一)都察院和六科 两大系统:1、都察院;2、六科。 三类官吏(都御史、监察御史和给事中) 1、都察院(明代撤销御史台,把台、殿、察三院合一)。有纠察百官、考核官吏、参与会审等权 力。 2、都察院基层官是十三道监察御史。基本手段是照刷文卷,即清理公务文书。 3、六科是在六部地位提高后为加强对六部官员的监察则设置的,直辖于皇帝,主管稽察六部事务 ,同时掌规谏、封驳诸事。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五、诸寺 诸寺权力削弱和大理寺职权的加强: 明代有五个独立的事务性的职能机构,即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和大理寺。 太常寺掌礼乐宗庙社稷事宜,光禄寺掌管皇室祭品,膳食和酒宴,鸿胪寺掌管朝祭时礼仪之赞导,太仆 寺掌管车马及牧畜之事。 以上诸各设一人为长,少卿二人为副,下设寺丞若干人。诸寺权力较前代大大减弱,成为六部的附属机 构,只有大理寺的权力有所加强,它是最高审判机关,明朝司法制度规定,由都察院掌纠劾,刑部负责审判, 大理寺主持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