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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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四个阶段
1. 1949年10月—1956年底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
2. 1956年底—1966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十年探索时期)
3. 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十年动乱)
4. 1978年至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考点一现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考点探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1.诞生条件:
(1)南京国民党反动统治被推翻,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的基本胜利。
(2)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成立作了政治、思想、理论的准备。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为新中国成立作了组织和路线方针的准备。
2.开国大典:
(1)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
1949年10月1日召开,国家领导人宣布就职,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以“共同纲领”为施政方针。
(2)开国大典:
1949年10月1日,隆重举行开国大典,毛泽东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二)历程: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大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初步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暂时代行将来召开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能。
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一届人大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作
为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1956年,中共提出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标志着这一制度发展到一个
新阶段。
•1982年,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
方针,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
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进一步民主化的标志。
(2)建立新一届国家机构:毛泽东任国家主席,朱德任副主席,刘少奇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任国务院总理。
(三)民族区域发展自治制度
•1949年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意义:1、满足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实现了民族平等,2、也保证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3、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4、对调动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积极性,产生了深远影响
•1984年,政府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建立原因:国情(重点掌握)
①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历史传统)
②长期以来各民族事实上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局面,经济文化联系密切。
(分布特点)
③由于历史条件、地理环境的原因和旧中国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使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极不平衡。
(现实状况)
④近代以来,各民族在为民族解放、社会进步等斗争中结成荣辱与共的关系,这种政治认同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⑤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民族问题上贯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
(一)“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1.“文革”发生的原因:
①党内“左”倾错误越来越严重;
②民主法制不健全,个人崇拜现象愈演愈烈;
③毛泽东错误地认为中央出了修正主义,面临资产阶级复辟的危险;
④林彪、江青一伙别有用心的利用,助长了毛泽东的错误。
2.“文革”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1)造反派运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失去了保障。
(2)全面夺权,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断。
3.“文革”的教训: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
(2)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
(3)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禁止和克服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4.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1)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不久,中共中央为刘少奇平反昭雪,
(2)并在全国范围平反各种冤假错案。
(3)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意义: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新时期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1.重新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恢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重新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
1982年,中国共产党确立于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1984年,政府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建立村民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改变了过去由上级政府任命村委会干部的做法,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
各地在普遍推行村民自治、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发展了各种村民选举制度。
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创自吉林省的“海选”制度。
【思维拓展】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实质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核心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质:保障人民群众真正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力。
意义:是中国政府贯彻“依法治国”精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所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努力,极大地激发广大民众的政治热情,保障了基层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