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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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世界上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其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其历史已经长达200 多年。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券有两种类型:一种债券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行,称为地方公债;另一种债券由地方公营企业发行、地方政府担保,称为地方公营企业债券。这两种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层级。

缺少自治权力的日本地方政府,原本不能通过发行地方公共债券的方式来进行融资,二战后修订的宪法中写入了允许地方自治的内容,才标志着地方政府开始拥有了债券融资权力,并由此逐渐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日本实行的是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的三级政府管理体制,根据日本《宪法》《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只要符合其他法律条件,任何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均享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权力。日本地方公债的发行方式经历了从严格审批制向协商制的变化。

在2006 年日本分权化改革之前,日本地方公债的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地方政府不能独立发行公债,只有在上级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行债券。2006 年,日本地方公债发行改成了协商制。根据财政收入和实际公债费比率的不同百分比,对地方政府发行民间资金类地方债进行协议和授权。这样,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具有不同程度的证券发行权利。

2.举债规模。

依据《地方政府财政健全化法》规定,为了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日本中央政府引入了一系列的风险预警指标,并依据地方政府的财力不同制定不同的数值。当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符合各项指标时,才可以进行政府债券发行。一旦地方政府的某一指标突破限额,那么中央就会责令地方政府进行财政重组,并最终使指标符合规定。对于进入财政再生阶段的地方政府,除为了灾害重建可以发债外,不得再发新债。

3.资金用途。

日本历来重视对地方公债资金使用方向的管理,并在《地方自治法》第九章第二、三、四节对地方政府的预算、收入、支出作出规定,第九章第七节对地方政府的现金及有价证券作出规定。日本的《地方财政法》规定了适用于地方公债的范围。一般而言,日本地方政府直接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公用事业,而地方公营债券集中使用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运输设施等方面。

监管与风险控制体系。在日本,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宪法规定,即使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也仍然需要偿付债务。为此,日本当局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方面也制定了一整套体系来监管与控制地方债务,如设定赤字率、偿债率、债务负担率等标准衡量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规定地方政府每年必须按照债务余额的1/3 提取偿债准备金以对应不防之需等等。

1.日本地方债券概述。

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务,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初年。1879 年,日本确立了“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必须通过议会决定”的原则,从此开始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历程。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日本中央政府不断推出以扩大公共支出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节节攀升,地方财政面临史无前例的债务压力。2007 财年,日本政府债务余额高达2 万亿美元,跃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

2.发行主体及其权限。

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独自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一级政府下面是一都一

道二府和四十三个县,统称47 个都道府县,为二级政府,三级由3 000多个市町村构成,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相当于中国的地方政府。日本对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实行计划管理,属于行政控制模式。2006 财年前,日本对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允许举债,只有中央政府批准同意后才可举债。从2006 财年起,基于分权化改革,严格的审批制转变为协商制。在协商制下,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直接举债,无需总务省批准,这一改革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选择权,有利于更加顺利、平稳的举债,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巩固地方财政的稳健程度。

3.债券种类及其期限。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有两种形式:发行债券和借款。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包括地方公债和地方供应企业债两种类型,地方公债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地段开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供应住宅建设、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地方供应企业债是由地方政府举办的供应企业发行、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券,主要用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设施建设等。从期限上来看,日本地方债券多为中长期债券,期限以十年以上为主。

4.地方债券运行管理。

(1)举债方式。

日本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公募是指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私募是指地方政府直接向有关机构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债券中,公募债与私募债的比例大致相等。

(2)资金用途。

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日本《地方公债法》有明文规定,该法案第5 条指出“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必须以地方政府债务以外的收入作为财源”以平衡预算;同时,法律又规定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作为特别的财政收入,某些支出允许以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财源,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资本性支出等特定用途。

5.监管与风险控制体系。

在日本,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宪法规定,即使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也仍然需要偿付债务。为此,日本当局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方面也制定了一整套体系来监管与控制地方债务,如设定赤字率、偿债率、债务负担率等标准衡量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规定地方政府每年必须按照债务余额的1/3 提取偿债准备金以对应不防之需等等。

同一种类债券下,日本债券监管机构比较单一且权力体系明确。金融厅作为日本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在此基础上依照行业细分设置课室,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监管对象进行分业监管。日本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作为金融厅直辖的下设机构,承担着企业债市场审核注册登记、行政调查、协调组织等职责,是日本企业债券市场的直接监管者。证券课则主要负责制定与债券市场交易有关的法律、交易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尽管二者监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部门间非常注重相互沟通及协调,有着较高的监管协同效率。与之相比,中国的债券一级市场管理较为繁杂,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体系存在许多缺陷,例如没有统一而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形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管理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制度。相关企业首先要取得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而后要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发行债券的批文,在两部门都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发行债券。

其次,在债券二级市场监管方面。中国的债券二级市场分割较为严重。除交易所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外,其他两个市场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日本不同市场有不同部门单独监管日本由金融厅行使对地方债市场的交易监管职能,由证券监视委员会行使对地方债交易市场的监视职能。地方债领域的自律组织主要由证券业协会和公社债承销协会,它们在政府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证券课则主要负责制定与债券市场交易有关的法律、交易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

( 二) 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日本在经过对欧美国家法制的研究,结合本国国情,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了较大的变动,拓展了有价证券的范围,对公募和私募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导入了季度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修改了大量持股报告制度,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就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言,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相比而言,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规定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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