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以及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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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以及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和问题的解决方法

中国作为一拥有着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存在着它的体制和法律。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法制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是先进的,比如在春秋战国时代就有子产铸刑鼎的典故,开创封建制度的秦帝国更是重法。然而纵观整个中国历史,以一种大的视野去探究时,我们只能悲哀的发现,中国在过去的两千年里几乎没有法制,虽然有很多的天子,朝臣重法,也修了不少律令条文,但实际上这种以法律形式从在的损害大多数劳动人民的条文,我不称之为法律。这就是说我们国家在过去的朝代里,即使是那些被学者称为盛世的年间,也不是一个法律治理国家的时代。

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源于20世纪中国法制的演变,这段中国前辈前赴后继的求法历程是中国最重要的历史阶段之一。从20世纪初开始的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的发展离开了传统的轨道,向现代化法制转换的开端,拉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序幕。虽然在以后的几十年内中国的内外战争频繁,动荡不安,社会结构发生着剧烈变化,给法制现代化过程造成一定破坏性的影响,使其难以顺利进行。但从历史进程中从另一种角度看,这个过程不但有连续性,然而不断的深化。从资产阶级的改良派主张全面实行君主立宪制,到后来辛亥革命以后革命民主派提出的以法律约束权力,并为之而进行的护法斗争,反映了金地法统观念的确立也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真谛。北洋政府期间虽然存在军阀割据的局面,但经过清末司法改革所建立起来的司法

机关体系,仍尽可能的实现着独立司法的职能。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的最初几年,在沿袭清末以来广泛吸收世界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六法体系的架构。

1949年之后我们国家本应该立即走上科学的民主的法制化的建国之路。开启我们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重大突破,然而由于领导人对于法制的藐视,以及人民对于领袖的盲目崇拜,导致这个国家在一个时期内,在这个本因大力发展法律的时期内竟然在法律方面毫无建树,这不能不说是国家的一个大损失。当初修订《共同纲领》虽然有众多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的参与,然而由于这些党派在国家建立的过程中几乎毫无建树,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会议中毫无发言权。当国体政体以及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个国家的一些基本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我们进行了1954年的宪法大会,当然这个大会是由经过人民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举手同意的。但这法律缺少一种精神,这一点事中国法律与西方法系的不同之处。中国的各个方面几乎照搬苏联,而苏联在那个时期正是斯大林模式这种高度集中地经济政治体制的控制之下,社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这时候其弊端还没有显现出来,被我们国家大肆复制,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不能不说与此没有关系。

在个人崇拜的狂潮中,很容易产生个人独裁,虽然个人独裁也有可能为社会,为人民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总的来说由于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因此个人独裁往往将国家,社会引向一个本不应该的前进方向前进了很多。这一时期是一个法制停滞不前的时代。分析其主要原

因在于盲目的个人崇拜,人民日报的一篇社论就可以决定这个国家的一些问题,当时的情况大体是这样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就可能是国家在某个方面的发展计划。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然后全国人民就开始学习讲话精神。进行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如果在各个领域都可以给我们指一个正确的前进方向,那么这种号召力是无可比拟的,然而由于人的智力毕竟还是不可能在每一方面都是巨擘。有时候可能会领导我们朝着一个错误的方向前进。比如在法制方面。

在文化大革命的那十年中,中国的各行各业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全国的经济几乎陷入了瘫痪的境地。然而这都不算什么,这其中最让人痛心疾首的莫过于法律遭到了毫无尊严的践踏。不过,如果法律没有被践踏,法律起到了它应该起的作用。那么我们的十年也不会是那样一个是年。历史是不断前进的,没有人能阻挡历史巨大的车轮的前进,国父孙中山有言道世界之潮浩浩汤汤,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当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断在法律上取得巨大进步时,中国必定也要融入这时代大潮之中。中国必须加快其法制化进程。

这法律一定要超越一且政治团体,一切经济团体,一切势力团体。这要求法律的制定者必须是广泛参与的人民大众。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天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一天实现。换句话说这一天的到来时很漫长的,我们现在所能做的是让这个世界更加法制化一天,虽然距离那个法律被任意践踏的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已经过去了30多年,但我们的法制化的进步是非常小的,即使我们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条文,我们在法学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全面的法学体系。这和我们修桥一样,我们国家

的法制化进程只是一个基础。今天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我们的法律依然被践踏。法律依然不能保证其实施。就拿1999年的三盲院长姚

晓红来说吧。文盲,法盲加流氓集于一身,没有一点文化修养,却坐上了法院院长的职位,这本来就是对法律的莫大侮辱,然而不止这一点,一个小小的法院院长竟然是在江泽民的亲自重视下才使之伏法。即使是这样,这样这依然是中国法律界的莫大悲哀,第一点我们的法律竟然不能使一个文盲,法盲加流氓的三盲院长伏法,而是在一个日理万机的国家主席的亲自关注之下才得已解决。第二点是竟然有人可以干预司法公正,法律的实施竟然被某些人所左右。我觉得这值得每个立志于法律的年轻人铭记在心。而我们中国每天到底有多少干预司法公正的事情在上演。2006年的凯奇莱案是一个典型的司法干预的

典型案例,陕西省个别领导以保卫国有资产的名义参与资产争夺,侵犯他人利益直接控制司法,每个有志于司法的拥有一颗公平正义的热血之人,都应该一次为鉴,要杜绝此类,藐视司法,干预司法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发生。

我们面对的情况是如此的让人担忧,我们能做的却很少。但是如果我们面对此种情况必定不能放任严重干预司法,藐视法律的情况的发生。任其自由发展,最后的积累效应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我们的政府可能面临重大的洗牌。当我们的人民群众认识到那个统治他们的阶级制定的法律无法保护人民的任何利益时,这个政府已经到了他该消失的时刻了。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历史上的哪朝哪代不是由于王纲无常,古代王纲就是法律,这法律有了问题,或者法律的

实施得不到保证,这几乎会将这个王朝灭亡。历史已经不止一次的告诉我们尊重法律,重视法律,我们不以史为鉴,必定会重蹈覆辙。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建设法制社会和法制国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要完成这历史性的进步,必须把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和法治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一、认清形势,把握我国法制化建设所面临的机遇

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法治“内涵始终贯穿其中,经历了不断发展变化、不断丰富完善的历程。但从原始部族的:“家长制”、奴家的“礼治”,其所奉行的“法制”都有一个共同点:极端地维护封建和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不平等的等级制度,所以也就从来没实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随着国家建设和国家的管理的需要,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发展,但是由于全国人民急于在短时间内“超英赶美”,致使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忽视,最终在“文革”中公、检、法被彻底砸烂,成为忽视法制建设的一颗苦果。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百废待兴的民主法制建设带来了新的生机,“政治发展实现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全面的现代化。”理论更成为国家法制秩序得以迅速恢复的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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