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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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针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府融资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河道、闸站、给排水等建设和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城建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项目决策
(一)公开征求意见。制定重点城建项目计划前,市级项目由市级承建部门牵头,区级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召集涉及的相关区、部门,市民群众以及有关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有关方面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通过专题研讨和论证,做到“四个明确”,做好“两个评估”,并对项目建设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实现方案优化组合。“四个明确”:即明确项目立项的依据与理由,明确项目的建设时间及工期,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明确项目的质量标准要求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两个评估”:即做
好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评估和项目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估。
(二)落实资金渠道。重点城建项目实施前,应明确资金来源,并按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1、对实行政府直接投融资类的项目,需明确财政担保方式,并制定合理的回购计划。
2、对国有企业投入类的项目,需明确具体承建的国有企业,由其自筹项目建设的资金。
3、对项目公司运作类的项目,需明确具体运作的项目公司,由其自筹项目建设的所需资金。
4、对财政直接投入类的项目,需明确当年的资金需求,其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建设进度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5、对区级政府实施类的项目,其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筹解决。
(三)严格决策程序。重点城建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制度,由市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年度重点城建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意见,在做好项目评估和认证后,由分管市长召集联席会议讨论拟定,并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经研究确定和批准实施的重点城建项目计划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纳入当年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重点城建项目年度计划经确定后,原则上不作新增和调减,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年中新增和调减的重点城建项目,需按照项目决策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实行社会公示。重点城建项目计划经评估论证通过并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增强城建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社会公众对城建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规范项目前期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城建项目的承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办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审查、工程招投标,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实行重点项目“绿卡”制度。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市政府《关于开设重大城建项目行政办事服务“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影响大、市民急需急盼的民生城建项目及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大城建项目实行行政办事服务事项“绿卡”制度,做到“关口前移、重心前移”。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合力推动重点城建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开展交通影响综合评价。重点城建项目实施前,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项目承建单位配合,组织对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通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并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施工计划和交通组织措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交巡警支队要对重点城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后的交通顺利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