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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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府间税种划分的原则
本节目录
一,税种划分的意义与内涵 二,西方政府间税种划分的原则 三,我国政府间税种划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种划分的意义与内涵 意义: 意义:
政府间税种的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 政府间税种的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 ,而 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 ,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 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
(五)公共产品必须分级提供的要求
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存在,要求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的企业和居 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存在, 民对公共产品的公共需求的偏好,分级并主要通过各自的" 民对公共产品的公共需求的偏好,分级并主要通过各自的"税 公共支出"机制加以提供.地方税是用来分摊地方公共产 收-公共支出"机制加以提供.地方税是用来分摊地方公共产 品的成本费用的一种最为有效的社会分配机制. 品的成本费用的一种最为有效的社会分配机制.
二,划分税率 划分税率"实际上是一种按照税源实行"同源课税, "划分税率"实际上是一种按照税源实行"同源课税, 分率计征"的方式. 分率计征"的方式.
税收附加:是上,下级政府对同一税基按照各自所确立的税率, 税收附加:是上,下级政府对同一税基按照各自所确立的税率, 分别征收归本级政府所有的税收收入, 分别征收归本级政府所有的税收收入,或者下级政府以上级政府 的税款为税基进行附加征税.尽管在这种方式下, 的税款为税基进行附加征税.尽管在这种方式下,下级政府运用 自己所确立的税率,独立地征收划归本级政府所有的税收收入, 自己所确立的税率,独立地征收划归本级政府所有的税收收入, 但下级政府在征税时采用的却是由上级政府确定的税基, 但下级政府在征税时采用的却是由上级政府确定的税基,它在相 当大程度上要受制于上级政府, 当大程度上要受制于上级政府,也可以被视为是对上级政府税收 的一种附加税,所以这一做法通常被称为"税收附加" 的一种附加税,所以这一做法通常被称为"税收附加"(tax supplements). supplements).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对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对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 各单位和个人及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各单位和个人及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 一种税收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 一种税收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 一种专用基金. 一种专用基金.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六)政府行为目标差异性的要求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目标的差异性也要求税权,税源,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目标的差异性也要求税权,税源,税 款等,必须在政府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 款等,必须在政府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便各级政府根据其 职责和行为目标,灵活,有效地运用税收手段筹措资金, 职责和行为目标,灵活,有效地运用税收手段筹措资金,调节 经济. 经济.
三,划分税种 划分税种" 是在税收立法权,税率调整权, " 划分税种 " :是在税收立法权 ,税率调整权, 税目 增减权以及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等税收权限都主要集中 在中央政府手中的前提下, 在中央政府手中的前提下,针对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 需要,根据各个税种自身的特征和收入数量, 需要 ,根据各个税种自身的特征和收入数量,把各个 不同的税种分别划分给不同级次的政府, 不同的税种分别划分给不同级次的政府 , 即按照税种 的归属划分各级政府间的收入范围. 的归属划分各级政府间的收入范围. 与划分税额方式不同的是, 与划分税额方式不同的是,划分税种是确立某些税种 的收入归属关系,也就是将某些税种的收入固定地划 的收入归属关系, 归某一级政府, 归某一级政府 ,但地方政府并不享有等同于中央政府 的税收立法权. 的税收立法权.
"税收寄征"(tax piggyback):即上级政府在对某 税收寄征" piggyback): ):即上级政府在对某 税收寄征 一税基按照自己确立的税率征收归本级政府所有的税 收收入时,还按照下级政府确定的税率, 收收入时,还按照下级政府确定的税率,代替下级政 府对同一税基进行课税, 府对同一税基进行课税,然后再将这一税收收入拨付 给下级政府.在税收寄征中,上级政府确立的税率通 给下级政府.在税收寄征中, 常被称为基础税率, 常被称为基础税率,而下级政府确定的税率一般都要 低于基础税率. 低于基础税率.
税收立法权通常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 税收立法权通常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 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 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 止税法的权力, 止税法的权力,它包括税法制定和颁 布权,税种开征和停征权, 布权,税种开征和停征权,税目增减 和税率调整权,减税免税权等. 和税率调整权,减税免税权等.
广义的分税是指包括税 收收入归属权( 收收入归属权(支配使 用权), ),税收立法权以 用权),税收立法权以 及税收征管权在内的各 种税收权限在政府间的 分配. 分配.
(三)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的要求 (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由于中央向下的拨款额是在讨价还价的谈判机制中确定的, 由于中央向下的拨款额是在讨价还价的谈判机制中确定的,往 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 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它会诱使资金分配使用的 设租,寻租行为,弱化政府支出预算约束. 设租,寻租行为,弱化政府支出预算约束.
四,划分税制 划分税制" " 划分税制 " : 指的是分别设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两 套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 套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 , 中央政府和 地方政府均享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率决定权, 地方政府均享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率决定权 ,税 目调整权和税种开征停征权, 目调整权和税种开征停征权, 并有权管理和运用归属 于本级政府的税种和税收收入. 于本级政府的税种和税收收入. 尽管在划分税制方式下, 尽管在划分税制方式下 ,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相 对独立,但它们之间还是相互衔接, 对独立,但它们之间还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密切 关系,而不是截然分开来的. 关系,而不是截然分开来的.
二,政府间分税的原因
(一)政府财政经济分级管理的要求 如果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如果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 地方没有一定的税收立 法权, 那么, 因税法不可能规定的过细, 法权 , 那么 , 因税法不可能规定的过细 , 就可能出现税收 立法只顾及中央宏观管理和中央财政的需要, 立法只顾及中央宏观管理和中央财政的需要 , 或者只符合 部分地区的实际, 部分地区的实际 , 而不可能符合中央与所有地方政府实际 的问题. 的问题. 另外, 各级地方政府都各自承担着一定的职能和支出责任, 另外 , 各级地方政府都各自承担着一定的职能和支出责任 , 地方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的履行需要有相应的财力作保证, 地方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的履行需要有相应的财力作保证 , 这种财力应主要来源于本辖区的纳税人上缴的税款, 这种财力应主要来源于本辖区的纳税人上缴的税款 , 而不 能主要依靠中央或上级财政的拨款. 能主要依靠中央或上级财政的拨款.
第二节
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方式
本节目录
一,划分税额 二,划分税率 三,划分税种 四,划分税制
一,划分税额 基本特点是"先税后分" 基本特点是"先税后分",即先由某一级政府统一征 税,然后再将税收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 间进行划分.这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也被称为收入 间进行划分.这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也被称为收入 分享( sharing). 分享(revenue sharing). 划分税额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最简单 的一种方式. 的一种方式.这一方式可以节省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 间进行划分的行政成本 行政成本, 间进行划分的行政成本,同时也可以避免其他政府间 税收收入划分方式可能产生的法律性重复征税;但在 税收收入划分方式可能产生的法律性重复征税; 法律性重复征税 这一方式下, 这一方式下,各级政府之间也经常会围绕着税收收入 分成比例产生争论和磨擦. 分成比例产生争论和磨擦.
狭义的分税,仅指税种或税款以及税收征管权 狭义的分税, 狭义的分税 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 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 分税制的核心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 分税制的核心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 分税制的核心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 为各级政府行使其职能确定制度基础, 为各级政府行使其职能确定制度基础,与之比 较,狭义的分税应属于从属层次. 狭义的分税应属于从属层次.
中国最近30年来的财税改革,一直没有触及" 中国最近 年来的财税改革,一直没有触及"赋予省级 年来的财税改革 辖区以必要的税收立法权"这个敏感领域. 辖区以必要的税收立法权"这个敏感领域.
我国宪法规定, 自治区, 我国宪法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会在不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 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定并未实现.例如,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定并未实现. 例如,国务院 国发[1993]第 85号文件规定, "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 国发[1993] 85号文件规定, 中央税, 号文件规定 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 国发[1993] 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 " ,国发 [1993]第 90 号文件规定, 号文件规定 , "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 法权集中在中央" 法权集中在中央" .
税收收入归属权是指税款在中央与地 税收收入归属权是指税款在中央与地 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归属.税 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归属. 款在政府间的划分可通过分税种, 款在政府间的划分可通过分税种,分 税源,分税率等多种方式实现. 税源,分税率等多种方式实现.设置 中央税, 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 是划分税款的基本模式. 是划分税款的基本模式.
内涵: 内涵:
政府间税种划分首先是一个经济行为, 政府间税种划分首先是一个经济行为, 必须遵循一定 的经济标准(效率原则) 同时也是一个政府行为, 的经济标准 ( 效率原则 );同时也是一个政府行为, 中央政府在遵循一定的经济标准的基础上对政府间税 种划分具有最终决定权.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税种, 种划分具有最终决定权.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税种, 实际上反映着中央政府对客观经济规律的理解和驾驭, 实际上反映着中央政府对客观经济规律的理解和驾驭, 同时也体现了中央政府的行为目标, 同时也体现了中央政府的行为目标,对各级政府在利 益和效率上的态度, 益和效率上的态度, 甚至是政府领导人个人的意志和 偏好. 偏好.
第四章 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第一节 政府间分税的内涵 和原因
第二节 政府间税收收入 划分的方式
第三节 政府间税种 划分的原则
第四节 主要国家政府间 税种划分的实践
第五节 中国政府间税收 划分的框架
第一节 政府间分税的内涵和原因
本节目录
一,分税的涵义 二,政府间分税的原因
一,分税的涵义
税收征管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征 税收征管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征 税对象进行征税和管理的权力, 税对象进行征税和管理的权力,包括源 泉征收权,税收稽查检查权, 泉征收权,税收稽查检查权,税务违章 处理权等.是否分设国税,地税征管机构, 处理权等.是否分设国税,地税征管机构,
国税地税机构是按税种, 国税地税机构是按税种,还是按地域或者二 者兼而有之划分税收征管权以及划分程度等 是税收征管权划分的核心内容. 是税收征管权划分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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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实施中观调控的要求 如果税收政策制定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如果税收政策制定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在中央控制 过严的情况下, 过严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 调节区域经济结构,平衡预算, 展,调节区域经济结构,平衡预算,满足基本支出 需要,在正常的税收之外, 需要,在正常的税收之外,就可能另寻非税收入和 调节途径,这些"准税收政策" 调节途径,这些"准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大都 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透明度低,政策效果差. 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透明度低,政策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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