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摹仿笔迹鉴定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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摹仿笔迹是指书写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仿写他人的笔迹写成的字迹。
这是一种特殊的伪装手段。
摹仿笔迹在笔迹鉴定中屡见不鲜。
由于摹仿笔迹是故意改变和隐去自身的书写习惯,同时有目的地仿照他人的书写习惯进行书写,因而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要提高摹仿笔迹鉴定的质量,必须加强对摹仿笔迹检验的研究。
一、摹仿笔迹的分类及其特点
摹仿笔迹是摹写笔迹与仿写笔迹两种不同书写原理和书写方式的合称。
根据其书写原理和书写方式可分为:
(一)仿写笔迹。
仿写笔迹是以被摹仿人的字迹作为样本,仿写人通过观察、练习等方法,根据字迹所能观察理解和记忆的笔迹特征进行脱手书写[1]。
仿写的方式有观察仿写(常称临摹)和记忆仿写(又叫练习仿写)两种。
因此仿写笔迹按照仿写方式可分为:
1、临摹笔迹。
即以被摹仿的字迹为样本,按照摹仿人自己所能理解的笔迹特征,逐划逐字地比照仿写形成的一种仿写笔迹。
这种摹仿笔迹有以下特点:
(1)形快实慢。
正常的笔迹不管其书法水平高低,其用笔比较流畅、自然,有轻重快慢的节奏,笔画形态、动作的连贯性与书写速度一致。
而临摹时,边看边仿,唯恐走样,必然降低其书写速度,以致运笔呆滞、笔力平缓,墨迹普遍浓重,或轻描淡写,或浓淡不均。
有连笔或照应关系的笔画,虽以拖送动作造成形似而在书写速度及笔力上却不和谐。
所以这种笔迹表面看其字形、笔形似乎正常,书写速度较快,而实际上运笔平缓,速度较慢。
(2)中途停顿。
正常运笔,特别是写楷书时,可在起笔、收笔或笔画转折处驻笔或顿压。
快写时很少有中途停笔现象。
而临摹笔迹则常在一些较长笔画、转折笔画赫尔和笔画间的连接处出现停笔待摹或另起笔。
可在显微镜下观察到局部墨水洇散、笔画间断、叠合等现象。
(3)修饰重描。
正常书写除因笔误可出现局部修改,一般很少有修饰重描现象。
但临摹时很难避免摹仿走样,于是就采取局部添、改、描等手法进行补救。
(4)抖动弯曲。
正常书写,除老年体衰或久病引起手的震颤之外,一般书写动作比较连贯,行笔平直圆滑,没有抖动和弯曲现象[2]。
临摹笔迹时由于作案人心情紧张,谨小慎微,不仅行笔缓慢,而且还伴随有运笔抖动、笔画弯曲等现象。
2、忆摹笔迹。
即凭摹仿人对被摹仿人笔迹基本特征的印象经过一番练习进行的背摹。
一般用于摹仿签名、收据等少量字迹。
这种笔迹一般运笔比较流利,抖动弯曲、停笔另起现象很少出现,仅就检材本身不易判定是摹仿笔迹,但因忆摹笔迹只能在某些特殊写法、特殊运笔上和被摹仿笔迹大体相似,而在细节特征上却相距甚远[3]。
并且摹仿人自身的书写习惯保留较多。
(二)摹写笔迹。
摹写笔迹也称作套摹笔迹,是以被摹写人的字迹或某些帖本字迹为底样,才用蒙写、复写、透光填描、印压转描、反转填描等方法逐画逐字地进行“翻版”复制[3]。
这种笔迹的特点有:
(1)具有临摹笔迹的基本特点。
摹写笔迹也是摹仿人小心翼翼地按被摹仿笔迹描摹而成,所以也会程度不同地出现形快实慢、中途停顿、修饰重描、抖动弯曲等现象。
如果被摹仿的结构与笔画清晰,事先经过充分练习,则抖、停、描、改现象可不明显。
(2)形体不一。
由于被摹仿字往往选自他人不同时期、不同书体的笔迹,甚至是从二人以上的笔迹中套摹的。
因此检材中往往出现的字大小不等,倾斜不一、形体多样的现象。
(3)布局失调。
正常书写一句话或一段话,由于是一气呵成,其字行连贯,字距均匀。
而东拼西凑套摹的笔迹在某些字、词、句子之间以及行列间易出现疏密不均,布局失调的现象[4]。
(4)文理不同。
受摹仿笔迹的局限,在套摹笔迹中有时出现用词不当,句子残缺,语意晦涩的现象。
(5)原样重复。
正常书写同一个字不会完全一样。
如果被摹仿的笔迹数量有限,而检材字数较多,往往需要重复套摹某些字或词句,于是重复出现的字和词几乎一摸一样。
(6)有套摹痕迹。
透光套摹容易划破纸张可能使墨水渗透在被摹仿材料上;抑压套摹,可在检材和被摹仿笔迹材料上留下与字迹不完全吻合的抑压痕迹;复写套摹,检材为复写字或在复写字上描成,被套摹笔迹留有复写痕迹。
[5]
(7)丢笔少画。
当被摹仿的字迹结构不甚清晰,摹仿人不易分辨,套摹笔迹有时出现丢笔少画现象[6]。
又由于摹仿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字迹上,有些附加动作和必要的标点符号等易被忽略。
二、摹仿笔迹鉴定的科学依据
摹仿笔迹之所以能够被鉴定是与书写习惯动力定型密切相关的。
人在长期书写实践中,经过反复练习,在大脑皮层各中枢与书写运动器官之间形成稳固的条件反射系统,这种条件反射达到自动化程度时,就形成了书写动力定型,动力定型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根据巴浦洛夫神经学说原理,动力定型是经过艰苦神经劳动才建立起来的,如果要改变,就必须一方面排除旧动型的干扰阻挠;另一方面则要付出新的劳动以建立新的动力定型,但这是倍加困难的。
[7]摹仿人不但要放弃、改变自己原来形成的动力定型,同时还要用一种自己不熟悉的书写习惯予以代替,这是违反书写动力定型规律的,也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检材笔迹因摹仿书写的手法不同所反映被摹仿人笔迹特征和流露摹仿书写人自己笔迹特征的程度有较大差别:仿写检材笔迹反映被仿写人的笔迹特征较少,流露自己
的笔迹特征稍多;而摹写检材笔迹反映被摹写人的特征较多。
三、影响摹仿笔迹的因素
首先是人注意力的局限性。
一个人只能把占据优势地位的某个或几个对象分离出来,使之处于注意的中心,其他对象则被置于“注意的边缘地带”。
对某一对象的注意越集中,对其他对象就越模糊。
人在摹仿书写时,注意力集中于被摹仿的字型和力度上,这样可以控制和改变自身的书写习惯,但是集中注意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此时人的手臂动觉多处于无视觉监督运动状态,造成具体书写动作的不协调;而当书写者将注意力放在书写的协调上,又往往会暴露自己书写的很多习惯,因此摹仿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其次是记忆的短暂性。
摹仿书写除了集中注意力外还必须依靠摹仿人对被摹仿笔迹的记忆来完成。
无论是临摹还是套摹,由于是边看边写,因此摹仿人对被摹仿者的笔迹印象的记忆都是非常短促的,短时的记忆往往会转瞬即逝。
此外,由于摹仿者与被摹仿者的书写方式有很大差异,摹仿者在短时间内很难将被摹仿者的笔迹外形完全记住,因此仿写走样,边写边停,出现笔画停顿、中断、抖动、弯曲等反常现象。
由于短时记忆的易变性,摹仿人稍不注意就会将自己固有的书写习惯暴露出来。
再次摹仿笔迹检验过程中,有时需要考虑和评断由于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形成的非正常特点,如心情紧张、严重疾病、颠簸等环境的影响。
摹仿笔迹时往往在调节自己心理状态的同时调节外部动作。
通常摹仿笔迹是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摹仿时难免会紧张、慌乱,意志控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降低,暴露自己的书写习惯也就在所难免,我们通常称此为“盲区”或“死角”。
此外摹仿者书写水平的高低也影响着笔迹的摹仿。
一般书写水平越高的人摹仿的越接近被摹仿者的笔迹,相反则相差较多。
最后被摹仿笔迹的书写速度、笔画的繁杂程度、字迹的清晰度以及字迹数量均对笔迹的摹仿有很大的影响。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识别伪装字迹:1)从整篇字迹是否违反常规、常态上进行判断;
2)从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的书写特征上进行判断;
3)从字的结构、笔画搭配比例是否匀称上进行判断;
4)从笔迹变化的逆向趋势上进行判断;
5)从字迹书写水平与书面语言水平的矛盾上进行判断。
[8]
四、摹仿笔迹的鉴定
针对摹仿笔迹物证系统及其特征,对于摹仿笔迹的检验,应把握以下环节:
(一)认真分析了解案情。
案情是犯罪过程的记录,是客观实际的反映。
而摹仿笔迹案件涉嫌范围一般都比较窄,本身又是一种违背客观事实、制造骗局的行为。
因此,可在案情的调查分析中发现摹仿迹
象。
分析了解案情,一是要了解嫌疑摹仿者与被摹仿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分析构成摹仿案件的内在联系。
比如嫌疑摹仿者可能要达到的目的,是否掌握被摹仿人的文字材料、书写技能和水平的高低等,“由人到事”来判断嫌疑摹仿者有无作案的因素。
二是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时间、物证、钱财等情况,这些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
比如:有无获取支票、凭证、单据、专用印章、书写工具、复写纸等物品的条件;是否懂得财会制度、手续、程序等知识,“由物到人”地判断嫌摹仿者无作案的条件。
侦查部门提供的符合实际的案情,对我们确定被检客体的正常程度、正确评断特征的价值,以至认定作案者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慎重起见,鉴定人应对重要事实、关键情况亲自进行调查分析,以掌握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只有确实的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才能作为分析和论证的出发点。
(二)全面细致地分析检材。
文检人员要将检材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各要素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首先看检材上字迹。
观其形态、布局是否合理,若为多张检材,初步分析比较是否同一人书写。
其次,看笔痕、墨迹。
分析形成该种笔痕的工具种类,与样本材料形成的笔痕是否一致。
第三,看内容。
分析其语言习惯、言语技能、言语人种群属性等特点。
第四,看纸张。
观察纸张上是否有撕扯痕迹、纸质如何、有无特定产地、销地等,第五,看有无污损痕迹,分析其如何形成、形成何种变化,提供文件变造事实、文件形成时间、次序等信息[9]。
(三)仔细确定摹仿事实。
在办案实践中,办案单位送检的摹仿笔迹,有时被当作正常笔迹,被摹仿人又被当作作案嫌疑人而要求检验。
如果鉴定人不能通过检验揭露摹仿事实,则很容易冤枉好人。
因此,确定摹仿事实是摹仿笔迹检验成功与否的关键。
1、观察和分析检材上有无摹仿特点。
即检材从整体到局部是否出现反常,是否出现异常的污损变化,布局是否不均,言语内容是否前后不一致以及运笔、字形是否反常等,或者是否出现一些特殊且不能解释的痕迹。
2、在和嫌疑人样本比对时发现摹仿迹象。
在深入比对中确定摹仿事实,可能出现的问题有:(1)、大同小异;(2)、一模一样;(3)、照猫画虎;(4)、留有痕迹。
3、从案情分析中进一步判断摹仿。
综上所述,可以从检材的特点、比对中发现的问题和案情上的疑点等三个方面的综合研究,及时揭露摹仿事实。
(四)准确认定摹仿人。
进行摹仿笔迹检验的最终目的在于认定摹仿人。
认定摹仿人的条件是:
(1)案情的内在联系。
我们从案情的分析当中,就可以确定一定的范围,只有在这个
范围之内的人才有可能作案,并且可以根据案情发展,将嫌疑对象再划为重点和非重点。
(2)对他人排除的条件。
在案情分析确定的范围基础之上,还可以根据时间、地点、因果关系条件排除一部分人的嫌疑,将视线进一步缩小。
(3)工具材料的占有关系,尤其是对检材上笔痕形成所使用特定笔的确定。
检材上的文字、所使用的纸张、墨水等对部分人来说并不能完全符合条件,可以通过对特定笔的确定来缩小范围。
但值得注意的是,工具材料的占有关系这个条件,仅仅是认定摹仿人的一个必要条件。
即占有工具材料的人未必是模仿人,他可以通过故意使用、借用等方式进行。
检验过程中,我们可以按摹仿笔迹物证系统中各要素的功能分别确定一定区域的集合。
这个集合中的每一个元素都要符合确立的条件。
如:
工具材料—X集{Al,Bl,Cl……}
摹仿字迹—Y集}A2,BZ,C2……}
笔痕—Z集{A4,B4,C4……}
文件言语—P集IA5,B5,C5……}
文件的污损变化—Q集{A6,B6,C6……}
然后将这五个集合取交集确定为W集。
在W集合中的一个或几个元素的存在是可以满足所有集合确立的条件。
W集中的元素将勾勒出嫌疑人的轮廓,并且这些元素是确定摹仿人的必要条件。
在具体办案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检验对策,以助于我们少走弯路,正确地作出结论。
[10]
总之,对摹仿笔迹的鉴定一定要摆脱就事论事的思维定势,坚持用系统的观点贯穿整个检验过程。
首先从宏观角度把握大方向,然后从微观角度得到验证。
这样才能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五.小结
摹仿笔迹是一种常见的笔迹类型,是指书写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仿写他人的笔迹写成的字迹。
常常被用于仿造他人的签名、单据、契约、信件、传单,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
摹仿笔迹的特点是:字数较少;特征选择面窄;可供比对的特征少;书写人的特征暴露少;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体现较多。
这些特点为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由于被摹仿人的字迹的连特征在书写动力定型后也日趋定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个人笔迹特征,定型以后的笔迹尽管前后会有差别和变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从而为摹仿笔迹的检验提供了客观条件和科学依据。
通过对摹仿笔迹的特点和影响摹仿笔迹形成的因素的研究,实事求是,坚持用系统的观点运用其鉴定理论科学依据认真比对检验,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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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传道.扈庆英.司法技术检验实务. [M].第一版. 法律出版社.1992.140-148页.
[3] 贾玉文.文件检验学教程[M].第一版. 辽宁出版社.1990.135-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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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德辉.试论记忆摹仿笔迹的检验[J].大众科技. 2008(9). 211-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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