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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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证据: 交货凭证,如收货单、送货单; 结算凭证,如结算单、发票; 债权凭证,如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
• 【案例一】何某诉田某买卖合同案。顾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 揽田某房屋建造。顾与何某洽谈购买水泥。后,何将水泥送 至施工处,田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因货款未付,何某起诉田 某 • 交货凭证:证明交付货物的直接证据。对于买卖合同成立而 言属于间接证据,仅有此类书证,不能排除送货人或收货人 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接收货物的可能。需要结合交易方 式、习惯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 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 对《合同法》51条作反对解释:未经追认或事后未取得 处分权的,合同无效 理论类型:效力待定的合同
• 结算凭证:证明结算事实的直接证据,结算单、发票本身 并非买卖合同,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结算单、发票尤其是 增值税发票与交易事实相分离的现象。 • 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能够提供以下证据: • 1、一方开具给对方增值税发票; • 2、一方交付送货单原件给对方,自己留存送货单复印件 并要求对方出具收到送货单的收条,写明所收送货单的编 号及金额或者所收货物的数量及质量情况; • 3、要求对方在送货单复印件上盖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签字已收到。
三、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 1、一般动产的处理规则 •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 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先行依法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 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 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又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 的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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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解释第八条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标的物已交付 3、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货款已经交付 先票后款、先货后票是很多企业经济往来中的交易习惯
•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商场超市、饭店、茶座等开具的餐饮 服务发票等属于普通税务发票。这种场合已经形成约定俗 成的交易习惯,当事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开票,当面 两讫,互不相欠。 • 发票本身不是收据,但此类交易中发票也起到了收据的作 用,可以作为付款证据。
关于无抬头的债权凭证问题: 基本原则:虽然属于间接证据,但系对债权关系的确认, 只要债权凭证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得以确认,即可认定合同 成立。相对人可以其他证据予以推翻。 例:某人持一份“欠款凭证”,凭证内容:“欠货款50万 元。落款某某公司。”能否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关系及欠款 事实存在。
• 合同成立后,发票能否证明双方已履行交付义务?
具体处理规则: 1、标的物未交付或变更登记的处理 合同相对人诉请履行的,按照履行不能处理,对其要求履行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相对人诉请无权处分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不能履行的违 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2、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变更登记的处理 (1)物权不发生变动效力,合同相对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真实权利人对合同相对人享有物权返还请求权 (3)特殊情形: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对真实权利人赔偿责 任。
• 2008年12月14日,原告持样品到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 让其看样品,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要求提供样品原产地 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试验产品效果,结果黑龙江省嫩江县公 安局对实际的实验效果不满意,未予采购。 • 自2008年12月14日起,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返还样品退 还押金事宜,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未予退还原告 样品押金。2009年2月18日,原告再次以书面形式要求被 告提供该样品的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等能够证明该样 品产地为英国的相关证明材料,但被告并未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提供义务,致使原告与被告签订样本押金合同的目的 无法实现。故原告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告甲公 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样品押金合同
• 解释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 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 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 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普通发票与增值税发票之间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 是否可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
(四)违反从给付义务与合同解除问题 解释第25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 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烟花爆竹探测器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08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样品押金合同,双方 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提取英国产摩尔烟花爆竹探测器样品一 台,被告收取原告样品押金8万元,若原告客户(黑龙江省 嫩江县公安局)对样品满意后,原告从被告处采购摩尔烟花 爆竹探测器,若原告客户对样本不满意,原告返还被告样品, 被告退还原告样品全额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付给被 告样品押金8万元,2008年12月11日原告从被告处提取摩 尔烟花爆竹探测器样品一台,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相关产品 资料,当即要求被告提供该样品的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 等能够证明该样品产地为英国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告表示日 后提供。

按照效力待定处理的实践缺陷: 有悖基本交易秩序。如连环购销,是否均需交付之后才能 再订立合同。 不利于交易安全。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由非当事人 掌控。 不利于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后果不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 失责任。
• 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 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 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释的精神: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标的 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换言之, 有无处分权影响的是物权变动而非合同效力
2、附随义务 :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防止固有利益受损。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二)从给付义务的履行问题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都可以强制履行。 当事人违反,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从解释第7条来看,就开具发票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三)违反从给付义务能否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针对对等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只有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关键技术资料。如同防盗门的钥匙。
• 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 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 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 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 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依据《证据规定》第七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考虑到签收人可能为被诉当事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 员,且常有变化之情况。就签收人是否被诉方的工 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其签字的事实而言,被诉方 举证能力较强,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举证能力较 弱。
• 【案例二】葵西公司诉坎城公司毛绒买卖合同纠纷案 • 原告主张坎城公司向葵西公司购买羊绒,价款共计15万 元,提供证据:葵西为坎城的购货行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 被告抗辩:坎城与葵西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真正的买 卖合同关系发生在葵西与艾斯公司之间。坎城接受发票是 因为艾斯公司处于歇业状态而受其委托,直接由坎城公司 代为收取并进行抵扣。 • 证据1:葵西与艾斯的送货单原件; • 证据2:艾斯公司的承诺书(葵西与艾斯之间的买卖关系 不会牵连到坎城公司) • 证据3:葵西另开具给艾斯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就一定是成立和有效 的吗? 案例:王某诉某农信社、赵某(信用社主任)借款合同纠纷案。 信用社主任赵某从王某那里借款,再将其借给别人牟取暴利。该 笔借款一直未入信用社的账,王某与赵某签订合同,加盖信用社 的公章。 主流观点:信用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该案折射出的问题:签署人的表见代理权问题 第一,王某明知赵某借款未入信用社的帐,且已收取高息; 第二,王某应该知道信用社并不具有向社会借款的职能。可见, 王某应知道该意思表示不是信用社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表见 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三)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小 区的房屋一套卖于乙,并对价款、过户等作出规定。乙后又与丙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加价10万元卖于丙,也约定了 过户等事项。问题:两份合同的效力?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济南市政府所在的龙奥 大厦卖于乙,约定价款40亿元,并约定了过户时间等事项。问: 该合同有效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审判实务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常淑静
2012年5月10日公布、于7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 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2、买卖合同从义务的履行 3、多重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4、风险负担 5、标的物检验 6、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实践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类型: 1、直接证据:合同书、确认书、表彰要约承诺的信函电文等。
二、买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
• 案例:买方起诉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发票义务能否强制履行?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附随义 务还是从给付义务? (一)合同法上的义务类型 1、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性质、类型和内容的义务。 也称“主”合同义务。交货;付款 违反的后果:产生履行抗辩权、解除权等 (2)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的延伸,用以支持、辅助主给 付义务的实现。也称“从”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解释第7条:“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 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 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 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 无权处分的具体类型----出卖他人之物为常见类型 • 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是否属 于无权处分? • 1、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共同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 人同意而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皆构成无权处分; • 2、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 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不构成无权 处分;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 的同意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 如果送货方提供以下证据: • 1、货物验收单:货物送达相对方,供货人要求相对方及 时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检验; 2、送货单上的签字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比如在其中注明了签字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并加盖公章)
• 被诉当事人通常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 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以此否认签字人与 其有法律上的关联,进而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 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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