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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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
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标 签】征收反倾销税进口锦纶六切片,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税委会﹝2010﹞5号
【发文日期】2010-03-29
【实施时间】2010-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0﹞8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商务部公告执行之日,但不晚于2010年4月29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
英文名
称Polycaprolactam,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巴斯夫美国公司 29.3%
(BASF Corporation.)
2.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36.2%
(Honeywell Resins&Chemicals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96.5%
(All Others)
(二)欧盟公司:
1.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9.7%
(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scicach, S.A.)
2.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8.0%
(BASF ANTWERPEN N.V.)
3.道默有限公司 8.2%
(DOMO Caproleuna GmbH)
4.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 8.2%
(DSM Engineering Plastics B.V.)
5.巴斯夫欧洲公司 8.2%
(BASF SE)
6.其他欧盟公司 23.9%
(All Others)
(三)俄罗斯公司:
1.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 5.9%
(Open Joint Stock Company "KuibyshevAzot")
2.其他俄罗斯公司 2
3.9%
(All Others)
(四)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4.0%
(FORMOSA CHEMICALS&FIBRE CORPORATION)
2.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3%
(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3.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
(Zig shengI ndustrial Co., Ltd.)
4.华隆股份有限公司 4.2%
(HUALON CORPORATION)
5.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2%
(China Petrochemic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6.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 4.2%
(Tai-Young Nylon Co., Ltd)
7.展颂股份有限公司 4.2%
(CHAIN YARN CO., LTD.)
8.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3.9%
(All Others)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
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锦纶6切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