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六至零七年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

平等機會(種族)資助計劃

使用撥款指引

(甲) 引言

(1)申請資助的活動須以促進各種族享有平等機會為宗旨,並以鼓勵不同

種族的人士彼此尊重、包容,從而達致種族融和。

(2)獲資助團體必須遵守本指引內的各項規定。

(乙) 活動計劃

(3)申請資助的活動不可作籌款、牟利、商業宣傳或政治用途。

(4)所有活動均須在香港舉行,全部開支均須在香港支付。

(5) 如未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本局”)的書面批准,任何以本計劃所提供的撥款製作的物品(包括視聽資料和刊物)及其複本,均不得複製作發售或任何其他用途。

(6) 以本計劃的撥款製作的視聽資料,不得載有任何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

權、肖像權、私隱權、保密權或出版權的資訊。獲資助團體有責任確保有關資料不涉及上述侵權行為。如擬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須事先獲得版權擁有人同意。獲資助團體製作的物品,如被指侵犯他人的版權或知識產權,所引致的申索或法律責任,本局概不負責。

(7) 獲資助團體除接受本局的資助外,如有意接受其他機構的資助,必須

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局。如本局認為政府不宜與有關機構共同資助該項活動,則可能會撤回有關的資助,並要求獲資助團體退還所預支的全部款項。

(8) 在一般情況下,團體在舉辦獲委員會資助的活動項目時,不宜一併舉

辦其他活動。如有需要一併進行,團體須事先以書面徵求本局同意。

(9) 獲資助團體舉辦的任何活動或出版的任何刊物,其任何內容均不得損

害香港特區政府或其他政府的聲譽,或影響香港特區政府與其他政府的關係,或令香港特區政府或其他政府尷尬。

(10) 獲資助團體應在有關的宣傳品和刊物中聲明其活動是由平等機會(種

族)資助計劃資助。在刊物上亦需註明「本刊物內容只代表本機構之意見,並不代表政府之立場」及「平等機會(種族)資助計劃旨在資助促進種族平等機會的活動」之句子。這兩句句子必須顯眼而清楚地展示在其宣傳品和刊物的封面上,並顯示於上述鳴謝資助計劃字樣旁邊或毗鄰。

(11) 獲資助團體應遵從本局可能不時施加的任何附加條款。本局會以書面

方式通知獲資助團體有關任何該等附加條款。

(1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不會為獲資助活動計劃而引致的索償、要求及法律

責任承擔任何責任,團體應就所舉辦活動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丙) 更改活動計劃內容

(13) 獲資助團體應把有關活動的詳情提交本局審批。在本局批准有關活動

後,獲資助團體如擬更改活動內容,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本局作出解釋。如本局並不接受有關的解釋,可撤回有關的資助,並要求獲資助團體退還所預支的全部款項。

(14) 在推行活動期間,獲資助團體如擬更換活動負責人或團體負責人,必

須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局。有關活動的前負責人必須向接替其工作的人清楚交代活動的進展和財政狀況。團體的新負責人必須重新簽署《擔保人承諾書契據》。

(15) 獲資助團體應向本局匯報有關活動的進展,包括活動的舉行日期、時

間和地點。獲資助團體如擬更改既定的活動,必須在活動舉行前把建議更改的活動內容提交本局審批。

(16) 獲資助團體必須按照已核准的預算使用本計劃所提供的撥款。獲資助

團體如須修訂既定預算,不論原因為何,均須向本局詳細解釋有關建議修訂預算的理由,並徵求本局同意。

(丁) 觀察員參觀活動的安排

(17) 促進種族和諧委員會的成員及種族關係組的人員會參觀獲資助的活

動。獲資助團體必須選出一個活動項目供上述人士觀察。觀察有關活動的細則會另行公布。

(戊) 發還款項

(18) 獲資助團體如違反第(9)條,本局可拒絕發還款項。

(19) 在活動正式核准前所涉的開支,一概不獲發還。

(20) 除了某些在活動舉行後才有的開支(例如在活動中拍攝的照片的印製

費用)之外,所有開支必須是在活動舉行當日或之前引致的。

(21) 本計劃提供的撥款不得用以支付經常開支(辦公室的運作開支)、購置

固定資產(例如:設備、家具等)、製作物品以供發售,以及支付服務費予申請團體的成員。

(22) 為求公正起見,獲資助團體在使用本計劃的撥款採購物品、設備或服

務前,應先索取報價。本局會審核所有開支和單據。

(23) 個別項目的實際開支,不應超出已核准數額的20%,除非有合理解釋,

則作別論。本局保留權利,不發還任何超出訂明限額的開支款項。

(24) 宣傳開支總額不應超過預算總開支的15%。

(25) 揭幕禮的開支不應超過預算開支的15%。

(26) 每位嘉賓/講者的紀念品開支,一般不應超過500元。如已支付個別

講者酬金,則金額不應超過500元,而且不得同時支付紀念品方面的開支給予該名講者。

(27) 為每名義工購買食物和飲料的開支不應超過35元(半日)或55元(全

日)。

(28) 每個活動項目的雜項/應急開支,一般不應超過500元。

(29) 如活動的實際開支少於獲資助的款額,可獲發還的款額不得多於實際

開支。團體應退還未用的款額,該筆款項須以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抬頭人的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連同活動報告及收支報告送交種族關係組。

(30) 交通費可獲發還,但該等費用必須純為進行獲資助的活動,而且以使

用最廉宜的交通工具計算。的士車費只在特殊情況下才可獲發還,而有關團體必須以書面方式述明乘坐的士的理由。

(己) 活動報告

(31) 活動報告(包括活動詳情、為活動製作的有關資料、在活動中拍攝的

照片等)、參加者意見調查綜合報告(連同所有問卷的正本),以及財政報告(包括經活動或團體負責人簽署核實的收據正本),必須在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最遲在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以較早者為準)送交本局,以便本局安排發放已核准的資助款項餘額。

(32) 獲資助團體如未能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完成有關活

動,則可能須向本局全數退還資助款項。

(33) 各項開支均須有收據正本作為證明。發票、送貨單或報價單不能作為

付款證明。所有收據均須在香港簽發,由活動或團體負責人簽署核實,並蓋上團體印章。負責人的姓名和簽署式樣,必須與活動建議書所載者相同。

(34) 如獲資助團體沒有遵行上述任何規定和第(11)條所提述的附加條

件,而事先並未獲本局書面同意,本局可能會撤回有關的資助。(35) 獲資助團體向本局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收據,一概不獲發還。

(庚) 其他

(36)獲資助團體有責任自行確保其活動及/或刊物/宣傳資料均符合香港法

律,否則有關部門可能向其採取檢控/法律行動。團體不會因其計劃得到本局資助而獲豁免遵守法律的義務或因其干犯有關法例而被起訴的可能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