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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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主要业务类型
1.债券及票据业务
2.拆借业务
3.贷款转让业务
4.外汇业务
5.衍生产品业务
二、中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者
1.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中介服务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3.结算、清算及证券托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银行间市场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恰恰是管理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实际工作中往往认为,我们的交易对手是银行、保险、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加之市场是公开的,所以信用风险较小,但实质不然。
随着近年银行间市场业务的高速发展和2009 年保增长的宏观背景下,创新投资类和风险较大的产品不断涌现,加之我国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的不完善,普遍存在信用等级高估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信用风险不断加大。
诸如,2009年大量发行的城投债、交投债、水投债等都带有明显的地方政府融资色彩,由于有政府潜在信用担保,加之收益率客观,市场上大受欢迎。今年宏观调控下,国务院要求清理地方政府债,这引起了市场对城投债的极大关注。5 月6 日,作为债市一级托管人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表示,暂停“2009岳城建债”估值,更引起了业内震动。另外上海福禧短融也是信用风险的很好例证,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2.利率风险
指对利率变化趋势判断失误,在交易完成后,利率的波动导致资金成本的增加或债券价格的损失。
利率风险也是目前市场上最重要、最复杂的风险。实际工作中往往受短期逐利的驱动,不顾利率风险大量投资长期债券,随意放大债券久期。
另外,实际工作中往往为取得分销手续费收入而在一级市场大量认购新券,但当一、二市场出现利率倒挂现象时,导致无法分销出去或直接面临利率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金融买卖的流动性或现金流与资金需要不匹配。一种是情况是买入的债券不能及时变现或不能按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变现;另一种情况是不能满足支出的需求而导致违约或发生财务损失的可能性,如采取杠杆形式扩大倍数做债券业务的交易单位,在市场资金紧张时可能无法融入资金而发生违约或被迫处理债券造成实际的损失。
4.操作风险。
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失效,使工作人员越权操作或交易失误导致的损失。或为未经有效审批擅自从事不允许或高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为业务交易员在电子交易系统上操作的失误,或为交易成员在交易过程中违反内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债券市场
一、 债券市场包括三个部分
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种类
按发行主体分:
按付息方式分:
1. 零息票债券——指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这类债券通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投资者通过以债券面值的折扣价买入来获利。
2. 附息债券——是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
债券。
3.息票累积债权——和附息债权类似,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只有在债券到期时债券持有人才能一次性获
得本息,债券的存续期内不进行利息支付。
按利率是否固定分:
1.固定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具有固定利息率和固定的偿还期,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债券。这种债券在
市场利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比较流行,但在利率急剧变化时风险较大。
2.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根据市场利率定期调整的中、长期债券。利率按标准利率(同业拆放
利率或银行优惠利率)加减一定利率基点确定。浮动利率债券有利于投资人防范利率风险。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类型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程序
参与者利用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1.自主报价
1.1.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1.2.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参与者在进行现
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
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进行双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在报
价或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2.格式化询价
2.1.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
报价为无效报价。
2.2.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
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2.3.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
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2.4.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
进行修改或撤销。
3.确认成交
3.1.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并据此办理资
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3.2.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
债券种类、债券代码、成交价格、应计利息、结算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结算金额、应计
利息总额、清算日、结算方式、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
续费等。
3.3.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
债券种类、债券代码、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折算比例、成交金额、到期划款金额、
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
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3.4.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债券买卖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
《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
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4.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
4.1.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参与者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
金清算的时间。
4.2.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参与者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参
与者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
4.3.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债券结算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
行)办理,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