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投资渠道演变历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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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新《保险法》 第10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 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及 占总资金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管管理机 构规定
2006年10月16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 股权的通知》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 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 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 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 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 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 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 被保险人权益。

2006年12月21日:关于征求《保险资金境 外投资管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2009年3月19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 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 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 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 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政府债券; (三)买卖金融债券; (四)买卖企业债券; (五)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 体品种的比例以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当符合中 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004年国务院“资本市场九条意见” 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 资基金。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 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 本市场的资金比例
6、2004年10月和2005年政策 2004年10月24日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 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 接入市,险资可以投资股票上限为5%。 2005年2月后一系列配套措施打通了保险资 金直接入市的通道
2000年,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产保险等多 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提高至不超过上年 末总资产的10%。 2001年3月,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3家保险公司 的投资连结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 至100%。 2001年8月,有关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债券投资基金和基金 管理公司的报告递交政府有关部门。 2001年至2002年,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 平安、太平洋、华泰等国内大型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人、财、 物相对独立的保险投资管理机构。
2009年《保险法》规定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投资不动产;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010年 8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 办法》,针对新《保险法》中放开的不动产投资 和股权投资两大渠道,首次明确了投资比例上限。 8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 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 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 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9月3日,保监会同时发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 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2012年后新政策
2012年6月,中国保监会下发13个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 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业内称“13项新政”)。 截至2013年3月,已陆续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 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及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配置管理 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 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 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 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10项新政。新政的实施 ,扩大了投资范围降低了 投资门槛,增加了投资比例。
我国保险投资渠道演变历程
1995年《保险法》第104条: 银行存款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 构和向企业投资
98年10月 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不过仅可从事债券现券交易。 99年7月 批准保险公司在国务院批复的额度内购买信用等级在 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 并可对沪深证交易所上市的债券进行交易 单购买的企业债券哦不得超过该公司资产的10% 99年8月 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办理债券回 购业务,交易期限最长为1年 99年10月 保险资金可通过购买债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其后比例逐渐提高
2006年的政策 2006年3月14日颁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试点管理办法》 办法中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 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 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 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 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 具。 第十条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 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

时间
投资范围
1985-1987
银行存款
1987-1995
1995-1998
银行存款、贷款、房地产、证券
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1998-2004
2004-2006
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
2006-2009
200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 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 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 由目前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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