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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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2期山东社会科学No.2总第198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8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体系研究

祖彤

(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将案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流。对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以增强程序的公正性。对简单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简化审和轻微刑事案

件快速办理机制进行,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流体系已

基本形成,但适用率还很低,应在制度设计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凸显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价

值。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化审;快速办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2-0123-03

一、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分流: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确立了一种审判程序模式,虽然第105条规定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实际上很少实行独任制,主要原因是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审判员也不愿意单独负责。①此后,随着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司法资源与案件数量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立了简易程序。

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集中人力物力精心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也不加区别地适用普通程序,必然造成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浪费。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使原本已经紧张的审判力量更加捉襟见肘。鉴于这种压力,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探索“大车拉大货,小车拉小货”的高效运作方式,即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分流出来,采用较为简便、快捷的程序来处理,以此提高诉讼效率。因此,简易程序分流的直接价值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根据北京市某法院的统计,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结案率均为100%,结案时间平均为10天左右,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是根本做不到的。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1)审判组织简化,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即可,不必组成合议庭。(2)公诉人及辩护人出庭简化,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但应在开庭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递交法院。(3)庭审过程简化,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各阶段的程序限制,但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做最后陈述的程序是不能简化的。(4)审理期限缩短,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收稿日期:2011-07-21

作者简介:祖彤,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基本理论。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7页。

②黄鹏:《刑事简易程序的诉讼效率》,《法律与生活》2003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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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使得一些简单的案件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简易程序适用比例较低。我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比例基本上维持在40%至50%左右,这与西方发达国家适用简易程序高达90%的比例差距甚大,①较同期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比例也低出几十个百分点,据有关部门统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达90%。②因而,有必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比例。第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窄。当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情节较轻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据统计,这些案件占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70%至80%。③在这三大类案件中,又以盗窃案件为最多,其他如故意伤害、容留、介绍卖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④综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大多数是主观恶性较浅、危害结果较轻的犯罪。应该说,司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仍存在认识误区,即以犯罪性质而不是以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决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导致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高度集中于侵财犯罪、过失犯罪,而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能处以一定幅度刑罚以下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则很少涉及。⑤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仍然模糊。有数据显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单处罚金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0%至80%,但实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仅占40%左右。⑥也就是说,还有30%至40%适用了普通程序。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规定的4种情况外,其主要原因在于检察院法院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理解。有的理解为法定刑,有的理解为宣告刑,认为开庭以前无法确定宣告刑,如对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对“否认犯罪事实”、“复杂共同犯罪”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刑事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以及保障案件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比例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和适用标准相对模糊严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分流改革的力度。

二、普通程序的分流调整:普通程序简化审

普通程序简化审(以下称“简化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⑦该程序是对基本分流的进一步调整。

现行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由于对宣告刑有明确的限制(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相当部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法律的规定被排除适用简易程序而进入普通程序,不得不进行一系列的繁琐程序,导致一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任务依然异常繁重,不能满足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⑧美国大法官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一个案件,他们很不理解,为什么被告人认罪,还要一个个地出示证据,还要不断地发问?⑨实际上,庭审中有些烦琐的程序,因被告人认罪,是可以简化的。正是基于这种考量,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若干意见》)。

根据“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简化审的内容主要包括:1.简化审适用的范围。《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简化审适用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普通程序案件。但该意见第2条规定“不适用”的情形:(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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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97页;

熊秋红:《刑事简易速决程序探究》,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李克才:《解读〈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东方法眼网,http://www.dffy.com/wz/zhaishowasp?id=1027,2003-11-17。

郭志媛、张建英:《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第1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

郭志媛、张建英:《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第1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页。

祖鹏:《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杨屹洲:《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之实证研究》,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5年。

刘根菊,黄新民:《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孙长永:《试论“普通程序简化审”》,《学术研究》2001年第12期。

王冬香:《刑事简易程序审判改革历程———刑事独任法官手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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