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交流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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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交流人员管理条例
南字发[2004]82号
为适应我校人事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校内各单位编余聘余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编制关系在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的交流人员。
第二条凡属我校事业编制身份人员,除第三条规定外,均可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交流。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可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交流:
1、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合同制工人中聘为合同制干部的人员);
2、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及所有非事业编制人员;
3、因病三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工作的;
4、因病、残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5、男性(女性高级职称)年满57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2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7周岁的。第四条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的程序:
1、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交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审核,并经人事主管部门批准;
2、原所在单位、个人分别与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签订有关协议;
3、原所在单位向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提供个人前一年度考评材料和当年度工作情况;
4、个人须提交指定医院(南京大学医院)出具的无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疾病的证明;
5、原所在单位一次性交纳每人5000元编制滞留补偿费,作为交流人员安置、培训和交流
的费用;
6、上述手续完备后,由人事处将个人工资关系、工会等关系转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人
才培训交流中心经由原单位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至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报到;人才培
训交流中心在交流人员报到的当月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恢复70%部分工资;逾期不报到
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报人事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
定作辞退处理。
第五条交流人员的管理:
1、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的交流人员,须与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签订“人才培训交流中心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经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两次安排工作,且本人均拒不服从,校内不
再负责安排工作,由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根据其不同情况,作辞退或除名处理,并将其
人事或劳动关系分别转入社会人才或劳务市场;
2、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的交流人员,在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
章制度,服从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的管理,参加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组织的学习及其他活
动。完成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
3、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的人员,须接受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组织的转岗培训;人才培训
交流中心鼓励交流人员参加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以外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提高就
业素质。成绩突出的,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给予报销部分培训费用;
4、对于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的交流人员,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将通过多种渠道促进其校
内外流动,争取及早上岗;交流人员应积极配合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提供用人信息,开
发用人渠道,主动为自己寻找工作岗位。交流人员与新的单位或部门达成意向后,应
立即与人才培训交流中心联系,办理调动、借用或试用手续;
5、学校各用人单位需补充非教学人员,应首先考虑接收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交流人员;特
别是经学校批准使用的计划外用工,必须优先选择交流人员;
6、用人单位在接收交流人员时,可有6至12个月的试用期;
7、为便于交流人员积极应聘上岗,交流人员向校外单位流动(包括学校产业及后勤单位)
时,要先向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申请,在签定相关协议后,中心给予3个月应聘试用期,
试用期内,学校发给70%部分工资,试用期满,交流人员或调入试用单位,或办理辞
职、调动等离校手续;
8、为鼓励交流人员发挥所长,经本人申请,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审核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
准,允许个人在校外自主创业(一般不超过2年)。在进入自主创业期之前,个人须与
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签订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间,学校保留其编制、医疗、独生子女及
已有住房待遇,本人应就其享受的待遇向学校交纳补偿金。自主创业期间,本人所有
行为责任由个人承担;自主创业期满,根据个人选择,或办理向校外流动手续,或回
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正常交流;
9、交流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以南京大学单位或南京大学工作人员名义从事盈利活动,
一经发现即做辞退或除名处理;
10、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的交流人员累计两年未从事任何工作,或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及连
续两次试用不合格者,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可提交学校予以辞退或除名处理;
11、交流人员在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正常退休时,由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报告退休主管部门办
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关系仍回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前的原单位;原单位如遇机构调
整发生变动的,按其岗位职能归属的单位挂靠;原岗位职能撤消的,按其岗位职能前
身单位挂靠;原属校办企业的人员,退休后关系转至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12、交流人员在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期间,如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属地一级医疗机构出
具有效证明,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的,由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代为办理因病退休手续,不
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的,按学校现行病假规定办理。交流人员待岗期内因病长期休假达
6个月以上的,如不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给予自病假第一天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医
疗期,医疗期内享受职工病假待遇,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经学校医疗鉴
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可劝其办理退职手续;不愿退职的按规定享受基
本生活费待遇。
第六条待遇:
1、交流人员各年度考评合格者,其档案工资按规定正常调整。
2、交流人员在协助上岗期间可根据对应的岗位与条件申报和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
考工定级,所获得的资格在未聘入对应岗位之前予以保留,暂不兑现待遇。
3、进入中心的交流人员自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的次月起仍未上岗,只发给70%部分工
资。
4、交流人员在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内连续待岗时间超过6个月,或当年累计待岗6个月以
上者,工龄15年以上的,工资的70%部分按70%发放,工龄15年以下的,工资的70%
部分按60%发放;连续待岗超过12个月,自第13月起,只享受基本生活费,基本生
活费标准参照所属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交流人员管理条例》(南字发[2001]2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八条本条例由人才培训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