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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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共同纲领使用国民,53年人大选举法和82年宪法使用公民的概念
2、国籍
(1)定义: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反映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外延已经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及一般财产。
(2)取得
1)出生国籍: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包括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2)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不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3)我国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条件一条件二结果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
居在外国
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
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出于自愿;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或本人定居在中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向国内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或在外国的中国外交
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1)公民的基本权利: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特性;
○1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3它具有母体性,能够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的“不证
自明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分类:
1)积极权利:指个人享有的通过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积极行动加以实现的权利;
2)消极权利:是个人不受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侵犯的权利;消极权利是一种对抗国家的权利,是防御国
家侵害的权利,为“防御权”,主要表现为各种自由权;
(2)公民的基本义务: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
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3)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一般了解)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
法的自由和权利。告诉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边界,在基本权利和自由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还告诉公民有义务。
西方宪法的思想基础有两个:一个是自由主义,以宪法来保护公民的自由。国家和政府的目标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二是个人主义至上,集体的进步是由每个人在追逐个人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律通过对个人的保护最终实现对国家的保护。第51条集中体现了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表现为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强调个人要为集体让路,为国家奉献。
4、★人权
人权:
★三代人权:
○1第一代人权主要体现公民的自由权以及积极参与政治的权利,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选举权;
○2第二代人权:社会逐步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为实现一个更为平等的社会而出现的权利;这些权利通常被成为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如物质帮助权、获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3第三代人权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如集体权、自决权、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健康环境权、自然资源权、通信权、分享文化遗产的权利、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发展趋势:
一是由个人权发展到集体权,而集体权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的权利。
二是由人身权发展到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权利。
三是人权由国内走向国际,“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我国人权具有的四个特征
我国宪法通过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来实现人权,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实现人权的出发点。
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看出我国人权具有的四个显著特征:
一是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公民。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
二是公平性。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
三是真实性。宪法为人权的实现从法律和物质上给予保障。
四是特别保护少数。
退休人员宪法特别规定了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残疾人、军属、烈士家属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未成年人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妇女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华侨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少数民族宪法还特别保护少数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国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