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主管与管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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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主管1.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1)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2)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具有两方面的功能:
①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
②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3)明确民事诉讼主管有两方面的意义:
①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起诉权。
②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2.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
我国法院根据这一标准逐步扩大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把那些原来因条件不成熟而未受理但本质上又符合这一标准的案件列入了受理范围。
3.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见表7-1)
表7-1法院民事主管范围
4.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性质特殊、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范围,但两者在受理纠纷的范围上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合的。
①对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有权处理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调解;
②一方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③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④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主管。
(2)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①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政府行为
a.基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民间纠纷;
b.对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c.当事人未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基层人民政府可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②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
a.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宽于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只能受理一般的民事纠纷;
b.人民法院主管优先于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
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管;
c.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主管。
(3)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①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a.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b.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
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a.就对劳动争议主管的范围而言,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相同的;
b.在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先于人民法院主管;
c.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则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终局性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越3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劳动者而言则是非终局性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其他行政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
①人民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②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一般不属于最终处理;
③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提起诉讼的,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④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
非行政行为性质的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居间调解行为或依法进行的行政仲裁行为;
⑤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提起诉讼的,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⑥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要依行政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而定。
凡法律规定先裁后审的,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凡法律规定或裁或审的,当事人选择仲裁后,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管辖概述
1.管辖的概念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