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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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 适用
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 海牙规则由欧美26个航运发达国家发起,1921年国际 法律协会在海牙起草,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 月生效。目前有80多个国家参加。它的全称为《统一有关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是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我国1981年承认了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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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ISG)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外 交会议上通过 ,1988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范围较广。 中国是其最早的成员国之一。但应注意的是,中国在 批准加入该公约时,曾依据该公约第95条(国际私法规则 保留)和第96条(书面合同保留)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 了两项重要的保留:中国在批准加入该公约时,对该公约 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 第一,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 第二,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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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条款(二)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只是指美国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 的第301条 。它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 种威胁措施,即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 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 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 的做法。 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 级301条款及其他配套措施。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 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特别 301条款、超级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 域做出的具体规定。具体来说:特别301条款是关于知识 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 款是关于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 措施是关于电信贸易中的市场障碍以及外国政府机构对外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 适用 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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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1. 性质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 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并具有鲜明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 应用科学。
2. 特点(与国内贸易比较)
(1)贸易对象不同 (2)成交量通常比较大 (3)中间环节多 (4)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大 (5)情况复杂 总结这些突出特点:就是“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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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1974年通过了新的贸易法,后修改为《1979年 贸易协定法》。198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 法》。目前实施的还是1988年的版本。
301条款(一)
人们常说的“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 301条款”等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三部分第一章中的第 301节至310节(单边报复制度)的规定,即如果美国贸 易代表依据第304节认定,若外国的法令、政策、做法侵 害了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可以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或 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美国商业的负担 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可以根据总统的特别指示采 取一切适当可行的行动(如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率,反倾 销,数量限制等等)。
第二节 国际贸易公约
为了使各国关于货物买卖与贸易的法律尽量协调一致, 减少分歧,统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 各国、各种法律与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国际社会在这方 面做出了不懈努力,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国际私法协会制订 的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公 约 》 ( Convention on Uniform Law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LIS,196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 Convention on Uniform Law for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LF , 196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简称 CISG , 1980 );关 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以及众所周知的GATT/WT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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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方法及原则
1. 理论联系实际 2. 要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3. 要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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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家对经济贸易的国内立法
现代经济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商品的买 卖关系在各国经济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都 制定了一套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 中所产生的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商品 交换过程的顺利进行。 现实生活中,各国买卖法、商法与贸易法所采取的形 式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是由于两大法系(大陆法 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不同。下面就这两大法系的产生和 发展作一下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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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ULF)
罗马国际私法统一研究所在1964年海牙会议上正式通 过了这两个公约。 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主要规定合同双方的基 本义务、货物的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和收付、 不履行的免责、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 后者于同年8月23日生效,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 要约的撤销等有关问题。 这两个公约 在国际上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许 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 容比较繁琐,有的概念晦涩难解。
前言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 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并具有鲜明 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 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 货物运输与保险、外贸统计与会计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 基本知识的运用。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交易条件、 贸易做法和涉及的问题,都要复杂的多,其突出特点是 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风险大。有鉴于此,我 们认为:在当今世界经济正日益国际化、全球化以及中 国的企业和企业家需要投身到世界经济的大海样中去搏 击风浪的背景下,学习、了解、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知识, 应当成为我国广大的企业家、贸易家、金融家、经济院 校师生和一切从事经济工作的人们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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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 Visby Rules) 即《有关修改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 约的议定书》 它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有: (1)提高了最高的赔偿限额。 (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或托盘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 量单位。 (3)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4)增加了保护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的条文。 “海牙规则”修改后,并没有废除其对承运人的免责 条款,仍受到货主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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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法(Civil Law)
大陆法或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早在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务活动和商务关系的法 律,但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而只是把调整商事 关系的法律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 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自十七世纪以后,随着 欧洲各国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开始采用各种方 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1. 大陆法的特点 2. 大陆法的范围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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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或普通法(Common Law)
英美法的历史上,只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由于衡 平法使用很少,一般把普通法就视为英美法),而没有民 法与商法的区别。 英美法(普通法)的特点是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即 采用“遵守先例”的原则,是不成文法。 英美法国家的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普通法, 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属不成文法;二 是成文法或称制定法,即有关货物买卖与贸易的具体立法。 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 (Sale of Goods Act,1893),它为英美法系各国制定各 自的买卖与贸易法提供了一个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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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迄今为止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分为四个部分 五章,共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它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因合同 订立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公约不涉及合同或其任何条 款的效力,不涉及任何惯例的效力。对于卖方所售货物造 成的人身伤亡的责任,公约不适用;对于卖方所售货物造 成的人身伤亡之外的责任,公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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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起,美国起草了一部新的《美国统一商法典》 (UCC),该法典于1952年正式公布,其后曾多次修订。 现在使用的是1995年公布的文本《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 证》。 该法典主要包括:(1)总则;(2)买卖;(3)商 业票据;(4)银行存款和收款;(5)信用证;(6)大 宗转让;(7)产权证明、仓单、提单及其他凭证;(8) 投资证券;(9)有担保的交易、赊销、合同权和动产证 件;(10)生效日期等。是美国现代立法史上最重要的法 典之一。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有很大的 不同,它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订和通过的法 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和商业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 一部法律样本。 在对外贸易立法方面,美国早期的相关法律有《1916 年关税法》,1930年《霍利-斯穆特法》,1934年《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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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的主要内容分为三篇: 第一篇: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与贸易 术语; 第二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及其商订和履行; 第三篇:国际贸易方式; 每篇又分若干章(共13章) ,并在各章之后增加 了案例分析与计算例题(个别章节)以及思考题 和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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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共16条,规定承运人对装载、收受、配载、 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 享有的权利与豁免。 承运人最低责任有: (1)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应使船舶“适航”(Sea worthy); (2)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应依托运人请求,发给托运人提单。承运人如由 于船长、船员、引水员等疏忽或违约、不可抗力、海上危 险、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等原因而发生的灭失或损 坏,均不承担责任。 该公约实施后,因其内容对承运人或船方有偏袒,较 偏重于保护承运人一方的利益,对货主不利。因此受到货 主的激烈批评,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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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汉堡规则( Hamburg Rules) 1976年5月拟定,1978年3月通过和签订。全称为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简称《汉堡 规则》。 这一规则分前言、总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托运人 的责任、运输单据、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和最后条款。 共7章34条。第1-26条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第27-34条是加入、退出和修改“公约”的程序。 与“海牙规则”相比,它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不再 对承运人进行偏袒,对船货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作了较为合 理的规定 。 目前加入“汉堡规则”的国家只有29个,主要是发展 中国家,其影响远不如《海牙规则》。现在中国还没有加 入该公约。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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