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摘要: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无时无刻都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里伴随相生,但是,这对孪生兄弟有时候却并不都能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存活。

两者之间所表现的不只是法与正义之间的统一,更是道明了其中偶然出现的的对立关系。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对于人类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维持其生活秩序与环境的作用。

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差异,但是理性的看待和理解他们之间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对我们正确的认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起着重大的作用,本文将重点围绕该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对立统一
青年导演陆川用他简洁而朴素的电影语言为我们打造了一幕幕天然淳朴却震撼人心的场景,他把这些场景一片片得串接起来,再现了在有“美丽的青山,美丽的少女”之称的可可西里发生的一个充满着斗争的现实故事。

我为这部纪实色彩浓厚的影片着迷,也对其中所展现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冲突与统一而进行了一系列的思考。

一.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定义
在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某种现象时,首先应从其定义入手。

一个科学的定义有助于正确全面的认识某种事物。

我们说,定义总是反映着人们对一定现象的认识程度,但不可能包括始终发展着的该现象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

但是,定义至少反映出人们现阶段对某事物的认识程度,在人们现阶段的生产水平下能够科学的反映该事物本质。

那么在正义的前提下,究竟什么是实质正义,什么是形式正义呢?对于正义,沈宗灵认为,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它是具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并不是指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要看实物是否合乎正义的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而美国的法学家博登海默则直接把正义说做是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式,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为此,当代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把这种正义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意义,即意味著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实质正义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着的法的实施的最终目的。

实质正义是应然的,理想的,它的实现符合了社会进步的要求以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但是,法律的实质正义在某些时候却难以实现,于是,人们就改而追求法律的形式正义,并期望以此而能够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即是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对于形式正义来说,是为了保护实质正义而存在的,是服务和服从于
实质正义的,但是在有明确的法律条条文的前提下,形式正义有时是兼顾不了实质正义的。

二.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关系
(一).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众所周知,形式正义是为了保护实质正义而存在的,它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

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一直都在追求着实质的正义,当我们实质的正义无法完全地实现的时候,我们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形式正义也是为了最终的得到实质主义而存在的。

就我国法律而言,任何公民与组织都不具有能够凌驾与法律至上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男人还是女人、富人还是穷人、官员还是平民百姓……在违反法律了的情况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平等地适用于法律,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一致。

当然,从这里也可以轻易地看到这是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内在一致性。

就影片《可可西里》来说,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真正的统一是片末那四名参与贩卖藏羚羊皮的队员被逮捕,随后由于情节轻微而免于起诉的时候。

那四位队员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藏羚羊而工作着、奉献着,牺牲着,没有人能够否认他们的行为是正义的,没有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值得被狠狠地谴责的,因为他们虽然违反了某些行式上的正义,却维护了实质上的正义。

所以我们在观看影片的时候普遍都认为不应该逮捕他们,这符合了我们实质正义的要求,是合乎情理的,有人性的。

其后,尽管执法机关把我们认为符合实质正义的队员们捉起来,但是在实行形式正义,在考据到他们的行为背后的实质正义时候,法律给予他们免予起诉的判决。

这不得不说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一次完美的结合。

(二).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外在对立性。

有时候,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是不能并存的,尽管行式正义是服务和服从于实质正义的。

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讲:“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当两者不能并存时,尽管在情感上我们更倾向于实质正义的出现,但是在理性上我们却应该尊重已经制定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到尊重法律,尊重法院通过合法程序所作出的司法判决,尊重司法权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最后的实质正义。

例如,在辛普森杀妻案中,尽管被害人家属在获悉刑事判决辛普森无罪的结果后,对其十分不满意,但是仍然尊重法院的判决,他们向媒体说道“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这样的行为主要是源于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对司法的尊重。

现今,我国的法学主流思想是““善法亦法,恶法非法”。

然而我的观点更趋向于十九世纪分析法学派奥斯丁的“恶法亦法”的观点,正如黑格尔所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法律虽然体现着正义,但是对正义还是有所限制的。

放眼巡视着《可可西里》,我们不难发现,片中许多场景呈现出来的都是一个法律的荒漠,一个真正的法律法规无法触及的地方,一个在整个片子中只提及了两次法律的存在的地方……日泰队长为了保护藏羚羊,带着他的队员们出生入死,他们这一支野耗牛队的人数在一次又一次的进山中锐减。

无疑地,在我们眼中--他们是伟大的、正义的勇士。

然而,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他们也存在很多违反了法律、违反
了形式正义的事情。

现在举一个例子,片中的野耗牛队是一支没有编制的队伍,可是他们却拥有大量的枪支弹药。

这很明显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禁止非法携带枪支的规定。

类似这种明显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却合乎人们的正义价值的情节很多,这里给我们呈现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一次又一次剧烈的冲突和碰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