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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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3卷第4期Aug.2006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 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 on)Vol123 NO.4

论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3

游国城,郑赛花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在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之际,有必要在理论上对适用豁免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该制度生成的理论基础予以揭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理论的更新,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有所演变,在归纳其演变趋势的基础上进而构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是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需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598(2006)04-0088-04

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是指立法者在反垄断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规定,对触犯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其特定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综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没有一个国家对垄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究其原因,乃在于垄断的含义太宽泛,立法者很难用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将要禁止的垄断囊括其中,同时又能将应予保护的垄断排除在外。这样,就需要立法者采取补救措施将某些包含于垄断控制制度中的合法垄断遴选出来。适用豁免制度以反垄断法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应予以保护的合法垄断,从而解决了反垄断法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糅合在一起的难题。一部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法必须有合理的豁免制度。目前,在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已成必然趋势,可是反垄断法偏偏难以出台。在此情况下,对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进行研究,界定其适用对象,分析该制度的演变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的构建进行思考是很有意义的。

一、垄断法适用豁免的对象

1、特定行业

(1)自然垄断行业。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实践,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如铁路、邮电、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往往投资成本高,设施布局大,一旦已有经营者投入运营,其他经营者就不愿意再投资搞重复建设,使得先投资的经营者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或支配地位,这就被称为“自然垄断行业”。根据“最低效益规模”理论,这些行业不宜提倡自由竞争,否则会造成经济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2)银行业、保险业。根据世界各国的惯例,银行业和保险业大多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但是,这种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不是绝对的。这些行业的合法垄断行为一旦形成市场进入障碍壁垒,将会严重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这些行业中的超过合理限度的垄断行为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3)农业、林业、渔业。这些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它们不适合过度竞争:首先,它们对于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生产者不便适应市场的变化而迅速转产;其次,这些行业的产品供需弹性小,可替代性差;最后,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往往会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因此,许多国家都允许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之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规定最低保护价格。

2、特定的组织和人员

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往往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和游戏规则,是市场经济中的特殊一族,因而不适用自由竞争规则:(a)工会组织、消

3[收稿日期]2006-01-20

[作者简介]游国城(1982-),男,汉族,福建龙岩人,福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反垄断法、金融法。

郑赛花(1982-),女,汉族,福建莆田人,福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收购

反垄断法。

费者协会;(b)自由职业。各国法律大多会规定医生、律师、会计师、教师等自由职业者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这是因为这些组织的成员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会性质,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它们之间的竞争不符合该职业的道德法典;(c)企业协同组织;发达国家不仅注重大企业的发展而且十分注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经济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给予中小企业以特殊的保护,阻止过度的“大鱼吃小鱼”的现象,正是抵制企业垄断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3、企业合并中的适用豁免

结构规制一直是反垄断的重要方法,控制企业合并、分拆大企业因此而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不可否认,在寡头垄断市场上消除集中具有一定的良性效应,对垄断市场来说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在集中度越低的市场,进行共谋和进行排他行为的难度越大。虽然消除集中的策略会因此给社会带来一些收益,但这并不是一种明智的策略。企业大并不一定就是坏事,大企业有利于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技能,也有利于投入大量的资金从事研究开发,推动技术进步。因此,“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

4、知识产权的行使

知识产权包括许多种类,如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其他的一些相当的法定权利,如特许专营权、植物新品种等。在美国,有关知识产权与反托拉斯法之间的关系十分敏感。专利、商标、著作权都属于法律保护的独占性权利,是贯彻美国宪法和法律所采纳的一项公共政策。

5、对外经济贸易领域

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在合法垄断的适用例外内,其目的是“一致对外”。美国1918年的《韦布-波密伦出口贸易法》允许竞争者之间订立关于价格、数量以及划分市场的卡特尔协议,只要这些协议仅涉及出口并在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登记”。这方面最新的案例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以全部8票一致通过驳回了国外5家公司对美国维生素出口卡特尔提起的国际价格垄断诉讼,理由是“(出口卡特尔)给外国进口商带来损害”并不必然导致“对进口国整体社会福利的损害。”

二、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

1、公共利益要求

有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是有效竞争,因此也应该以维护有效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但这无疑把适用除外制度排除在外了,因为在某种程度上适用除外制度是鼓励垄断的。其实,有效竞争只不过是反垄断法的浅层价值罢了,竞争从来就不过是一种手段,维护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才是反垄断法深层的根本价值取向。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一种豁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对一定情况下的垄断的容忍,此时对有效竞争的追求让位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而有效竞争的价值也就让位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这也是与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相呼应的。

反垄断法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根本宗旨,但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这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的考虑。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让“自由竞争”和“个体效益”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

2、垄断的经济效益性

竞争并非全部是有利的,垄断并非全部是有害的,因而,合法垄断的存在确有其合理性。现代经济学认为垄断概念本身仅仅代表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或经济状态,并无当然的可责难性。首先,企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垄断地位绝大多数是自由竞争机制的直接结果,通常归因于经营策略的成功和科技进步,因而其本身无可厚非。其次,并无任何实践经验表明,垄断性市场结构必然导致产量限制和社会经济的不效益。最后,在某些成本巨大且市场回报率低的产业中的生产商必须实现足够大的市场规模及市场占有,才能获得合理的利润(这一规模便称为“最低效益规模”)。因此,一些企业通过协议限制相互间的竞争,以期形成规模效益,对于增进社会经济效益而言,也是有利无害的。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指出:“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特殊的条件,优化配置资源的机制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的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提高经济效率的首要途径是依赖有效竞争,而有些垄断也能孕育和促进竞争,所以垄断可导致竞争效果也是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建构的原因之一。除了自然垄断行业因本身性质排斥竞争外,并非其他任何行业都不需要垄断,相反,有时还需通过垄断来创造条件,推动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垄断能够聚集资源,形成规模优势,增强企业实力,为企业提升效率、进行技术开发提供物质基础。而效益的提高和技术的更新必然会产生丰厚的利润,这会激励更多的经营者加入竞争。

三、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演变趋势

1、重视具体规则的制定,对抽象原则提供重要补充

美国最早的反托拉斯法中并无豁免的直接规定,其豁免是通过法官运用合理原则来实施的。在根据合理原则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后,如果法官认为所涉垄断行为弊大于利,则予禁止;如认为利大于弊即承认其合法。在具体适用中此种抽象原则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惟有在司法实践中分析、把握合理原则,因而法官的自由裁量起决定性作用。但反垄断案件一般案情都较为复杂,因而法官必须全面分析案情,并分析各种背景,进行广泛的调查,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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