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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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题询问,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有关专门议题组织开展的询问。

第三条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题询问的内容,应重点围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也可就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五条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七条专题询问的议题,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进行安排。

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专题询问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专题询问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或调研,提出视察或调研报告及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开展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组织方式、询问对象、询问问题、跟踪落实等内容。

如询问问题涉及“一府两院”多个部门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由涉及相关职能的多个部门共同答复,也可由担负主要职能的部门单独答复。

第十条专题询问事项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受询问机关应于专题询问举行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回答询问的内容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举行七天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

分组专题询问的,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受询问机关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应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联组专题询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受询问机关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联组会议上提出询问、回答询问,应经主持人准许。

分组会议上,可随问随答。

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下次会议上口头回答或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

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一般不超过三分钟。

受询问机关的人员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十五条专题询问经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回答后,询问人和其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予回答。

第十六条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受询问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对受询问机关或部门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实行重点督办。

受询问机关或部门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原则上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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