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星浪制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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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条款
本公司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等行政性奖励,及给予奖金经济性奖励等四种,此四种奖励均得分别或合并提出申请。
有符合下列之具体事迹时,由部门主管或稽核单位主动提出,得经本厂最高管理核准后、人事行政单位建立于个人人事资料档案内、做为人事评定工作的依据之一。
6.1 嘉奖——有下列事绩之一者,给予嘉奖得发奖金30元:
6.1.1 热心服务、积极主动、服务调派有具体事实者。
6.1.2 在重要节假日配合工作主动加班者。
6.1.3 在部门内主动承担艰苦工作为公司效益和发展作出一定努力者。
6.1.4 对非常事变处置得宜减免公司损害1000元以下者。
6.1.5 品行端正优良,遵守厂规,技术超群,工作认真足为楷模者。
6.1.6 代表公司参加比赛成绩优秀,为公司获得荣誉者。
6.1.7 工作努力,能按时完成有期限之任务或临时任务,公认为揩模者。
6.1.8 领导有方,使工作绩效有成效者。
6.1.9 工作中勇于创新,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效率者。
6.1.10 拾金不昧(价值五十元以上),经查属实者。
6.1.11 能主动积极负责协助上级进行工作执行者。
6.1.12 参加委外培训,积极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名者。
6.1.13 其他事迹足以嘉奖者。
6.2 记功——有下列事绩之一者,给予记功得发奖金50元:
6.2.1 对非常事变处置得宜减免公司损害1000元至30000元者。
6.2.2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实施确具成效者。
6.2.3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显著成效者。
6.2.4 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事件者。
6.2.5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有具体成效者。
6.2.6 发现职外的事故,予以速报妥善处理防止损失者。
6.2.7 其他事迹足以记功者。
6.3 记大功——有下列事绩之一者,给予记大功得发200元以内奖金:
6.3.1 举报营私舞弊或其他危害公司及重大国家规定工厂安全者。
6.3.2 硏究发明生产设备,能提高产能与提升质量或降低成本有显著成效者。6.3.3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勇于抢救,因而减少公司损害3000元以上者。
6.3.4 因职工个人英勇事迹或其他足以表率行为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应,使公司
增添较高荣誉者。
6.3.5 积极主动检举行贿或受贿行为者。
6.3.6 利用本职工作,采用正当途径,替公司节约了相当大的开支费用者。6.3.7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6.3.8 有其他事迹足以记大功者。
6.4 奖金——有上项奖励事迹,并具体对公司形成经济上利益时,主管得于上
项申请时,同时或单独提出给予奖金奖励。
第七章惩罚条款
本公司从业人员之惩罚分为如下行政处分六种,及罚款(所有罚款转入员工急难救助基金专户)等经济性处分,此七种处分可以分别或合并提出申请。
有符合下列之具体事迹时,由部门主管或稽核单位主动提出,经本厂最高主管核准后,人事单位建立于个人人事资料卡内、做为人事评定工作的依据之一。
①申诫——在非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外违反厂规,尙未造成实质损失者
②警告——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中违反相关厂规,或工作守则,或出勤规定,
尙未离实质损失者。
③记过——违反相关厂规,或工作守则,或出勤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实质损
失者。
④记大过——违反相关厂规,或工作规则,或出勤规定,情节严重,并已造成重
大损失者。
⑤降级——消极怠于工作或无效率(有具体事迹),不能胜任工作者。
⑥解聘——故意或恶意违反相关规定,或工作规则,或违反出勤规定,情节不可
原谅,或已造成重大损失者。
7.1 申诫——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申诫之处
分,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人民币10元:
7.1,1 于员工休息时间大吵大闹、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者。
7.1.2 往飮水机上吐痰、倒茶叶残渣或其他杂物者。
7.1.3 厂区内随地吐痰、泼水或丢弃纸屑、果皮、烟蒂或其他杂物者
7.1.4 践踏草皮或任意攀折花木者。
7.1.5 上洗手间不冲水或冲水不干净者。
7.1.6 违反员工餐厅用餐规定者。
7.1.7 员工擅自搬迁或私换床位,不合宿舍管理规定者。
7.1.8 未经批准而外宿者或晚归者。
7.1.9 每间寝室每日要值日生值日,所清理的垃圾各值日自行倾倒于垃圾桶内。
如不符合要求将予以値日生从工资奖金项目中减发人民币10元,如无値
日生全室并罚。
7.1.10 不随手关灯、关水,浪费水电者;及用水桶在饮水机上接水者。
7.1.11 故意将公司餐具带出餐厅者
7.1.12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7.1.13 宿舍内用热水洗衣物者。(使用所禁物品烧水的)
7.1.14 在门卫室内与保安人员聊天者,两者并罚。
7.2 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警告之处分,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人民币20元:
7.2.1 在工作时间聊天、串岗者(未经部门主管同意到其他部门做与工作无关的
事情)。在工作时间串岗者当事人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20元,串岗所
在单位主管及当事者直属主管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10元。
7.2.2 不遵守主管人员工作指示,情节轻微者。
7.2.3 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7.2.4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或部门单位)工作者。
7.2.5 浪费公物者。
7.2.6 下班前逗留等待刷卡者。
7.2.7 上班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怠于工作,情节轻微者。
7.2.8 积压档,延误时效,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损失者。
7.2.9 未获允许,而擅自动用其他部门的档及物品者
7.2.10 违反厂区警禁标示,进入警禁区域者,
7.2.11 上班时间穿拖鞋进入工作场所的(除公司规定允许场所外)。
7.2.12 剩下过多饭菜而故意倒掉或倒在餐桌上以致造成浪费者,(根据在场工
作人员或摄像头监控记录)。
7.2.13 仪容不整、蓄留须发〔形象太过格),经劝导仍未改善者。
7.2.14 上班时间司机未在厂区待命,私自跑到厂外。
7.2.15 公司有给予话费者,手机必需24小时开机,违反情节轻微者。
7.2.16 在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出言不逊或相互争吵者。
7.2.17 在食堂就餐插队者。
7.2.18 上班时间打瞌睡者。
7.2.19 开会迟到10分钟以内者。
7.3 警告——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警告之处
分,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人民币30元:
7.3.1 擅离职守,致使工作产生损失,但情节轻微者。
7.3.2 未认真执行职务或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失误,但情节轻微者。
7.3.3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7.3.4 上下班代打卡之双方,代打卡者与被打卡者。
7.3.5 违反安全规定在厂区奔跑者。
7.3.6 插队刷卡者。
7.3.7 不戴厂证者或不按规定配戴厂证者。
7.3.8 擅自篡改已批准之假单者。
7.3.9 下班后先用餐后刷卡者。
7.3.10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睡觉者,当事人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30元。
注:以上上班时间睡觉、串岗、玩电玩一个月累积三次,当年度累积五次
将给当事人解聘,直属主管(组长或以上)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20元,
单位主管及部门最高主管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