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C国际铁路联盟标准-1.A译文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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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2009年9月O 原版
国际铁路联盟内部规程
规程按卷分类
0 法规和规章
应用:
从2009年3月31日起有效
适用于国际铁路联盟的所有成员
更新记录
第一版,2003年6月出版一系列内部规范的,出版内部规范A10并更新内部规
范A2,A3,A4,A5,A6,A7,A14,A15,A18以及A19。

第二版,2004年5月经2003年11月19日代表大会同意,更新内部规范A2和
A14。

第三版,2007年2月经2009年3月31日代表大会同意,新制定并更新规范R1,
R2和R3。

第四版,2009年9月经2009年3月31日代表大会同意,出版新内部法规IR1
到IR4
相关负责人命名此规程为国际铁路联盟规程。

目录
1- 新内部规范1 (1)
1.会员(应用法规第2条) (1)
1.1会员年(应用条款2.1) (1)
1.2入会申请(应用条款2.3) (1)
1.3临时会员(应用条款2.3) (1)
1.4会员类别减损 (2)
1.5类别改变 (2)
1.6成员退会(应用条款2.4) (2)
1.7开除会员(应用条款2.4) (2)
2.预算(应用法规条款3.2) (3)
2.1预算 (3)
2.2 会计规程 (4)
2.3 年度报表 (4)
3.成本和费用(应用法规条款3) (6)
3.1 成本计算原则 (6)
3.2费用 (6)
4.投票的计算 (12)
4.1-大会上的投票 (12)
4.2-区域会议上的投票 (13)
4.3-论坛投票 (13)
4.4-工作平台和工作组的票数 (14)
2- 新的内部规范2 (15)
1.会员大会和地区会议 (15)
1.1-关于UIC会员大会的特殊规定 (15)
1.2-关于区域会议的特别规定 (16)
2.执行委员会 (17)
2.1-成员 (17)
3.审批和预算委员会 (17)
3.1 –权限范围 (17)
3.2-成员 (17)
3- 新的内部规范3 (18)
1.工作机构:论坛,工作平台&工作组 (18)
1.1组织机构 (18)
1.2成员 (18)
1.3-工作方案 (19)
1.4-会议 (19)
1.5-投票 (20)
1.6-资助 (20)
2.项目 (20)
2.1-成立项目 (20)
2.2-项目管理 (23)
2.3-储备资金 (25)
A
2.4-固定资金 (25)
3.共同规定和建议 (26)
3.1-共同规定 (26)
3.2-建议 (27)
4.特殊组织 (28)
4.1-创建和解散 (28)
4.2-工作方法 (28)
4.3-特殊组织的工作 (29)
5.知识产权 (29)
4- 新的内部规范4 (30)
1.目的 (30)
2.定义-应用范围 (30)
2.1仲裁 (30)
2.2-调解 (30)
3.联合安排 (30)
3.1-通知,期限 (30)
3.2-仲裁语言 (31)
3.3-仲裁地点 (31)
3.4-保密 (31)
3.5-仲裁员/调解员名单 (31)
4.仲裁 (32)
4.1-仲裁机构的程序 (32)
4.2-仲裁员的选择 (32)
4.3-仲裁员的委任 (33)
4.4-仲裁员的撤除,失效或丧失行为能力和替换 (33)
4.5-UIC法律组织委员会主席的责任 (34)
4.6-仲裁流程 (34)
4.7-调解 (36)
4.8-规定 (37)
4.9-程序的费用 (37)
4.10-最后规定 (38)
5.调解 (38)
5.1-调解员的选择 (38)
5.2-调解程序 (39)
5.3-调解程序的结果 (39)
5.4-过程的花费 (40)
A
1- 新内部规范1
对国际铁路联盟法规第一部分运用的术语定义
1.会员
2.预算
3.成本和费用
4.投票
1.会员(应用法规第2条)
1.1会员年(应用条款
2.1)
会员年与日历年度同独立于营业年度。

1.2入会申请(应用条款
2.3)
收到潜在会员申请书后,DGS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并详细说明需要提供的企业数据以由代表大会决定。

应将该申请告知相关执行董事会,主席,地区负责主管以及SRG。

在收到相关文件之后,下一届代表大会应做出接纳的决定。

DGS应最迟在会议开过的第5天用挂号信告知成员该决定。

如果新成员表示希望成为其它(一个或几个)SRG的成员,DGS应通知相关SRG,也可以经由地区负责主管通知相关SRG。

1.3临时会员(应用条款
2.3)
如果是直接申请(通过地区负责主管并在其推荐的基础上)加入一个SRG,该SRG 可以根据下一届代表大会的决定授予其临时会员资格。

应最迟在收到申请后的第5天将该申请告知执行董事会,主席以及DGS。

如果取得临时会员资格,新成员只有经代表大会最终批准才能具有投票权。

1 A
1.4会员类别减损
公司或实体,公立的或私人的,凡是符合条款2.2条件的不能成为准会员或附属会员。

但是,公司或实体,公立的或私人的,凡是不符合与条款2.2条件的,如果它们成为成员会给国际铁路联盟带来特殊利益的话,可以接纳为积极会员。

1.5类别改变
如果成员不再符合其类别所规定的条件,如果是相关的,DGS应为相关成员提出一种新的会员类别,并要求其在三个月内给出答复。

DGS 应将该提议告知代表大会,相关的SRG和国际铁路联盟主席。

相关成员在三个月之内没有回复时,代表大会应单方对该新的成员类别作出决定。

如果相关成员不同意DGS的提议或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之内向代表大会提起上述。

一旦提起上述,应推迟实行决定。

1.6成员退会(应用条款
2.4)
退出通知单要在年末至少三个月之前用挂号信寄出,并在下一年的12月31日自动终止全球所有地区的相关成员会籍。

DGS收到退出通知之后应告知成员及筹划指导委员会,国际铁路联盟主席以及相关的SRG。

收到该通知时,DGS应核查成员应缴纳的金额是否充足以及成员是否有其它债务。

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DGS应通过挂号信确认收到通知并详细说明成员必须清偿的债务或缴纳的金额,之后才能接受其退出。

1.7开除会员(应用条款
2.4)
如果成员
1.在财政上没有遵照法令履行其对协会的义务(会费,项目捐款,其他应缴纳的款项),或
2.不再符合成为任何类别成员的条件,或
3.不遵守法规的条款及相关的内部规章,或
4.不支持国际铁路联盟实现其目标,关于这点,在特殊的统计中没有提供保密数据除外的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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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DGS应要求从代表大会发出通知取消成员国际铁路联盟会籍。

任何听候法庭判决(破产诉讼)的成员必须立即通知DGS,说明在此类案件中应用的其国家的法律条款。

假如其国家法律条款允许,该成员应自动取消国际铁路联盟的会员身份。

但是,关于第1页第1 点下提及的事件,最后提示已经发出之后,相关成员在失去所有权利之前有三个月的时间采取行动。

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假如有合适正当的理由(由相关成员提出),代表大会可以不采取这样的措置。

如果有关成员不赞同该决定,应在告知成员之日的三个月内向代表大会提起上诉,一旦提起上诉,应推迟执行决定。

上诉败诉,自动开除会员会籍。

2.预算(应用法规条款
3.2)
2.1预算
2.1.1预算的组成
应遵照法国实行的法律,拟定协会下一营业年度的预算,预算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业务总部预算-按照条款3.2,只显示出计划操作成本和国际铁路联盟总部的期望收入。

2.各既有SRG的业务预算-按照条款
3.2,只显示出计划操作成本和相关SRG办事处的期望收入。

3.各既有SRG的工程预算-按照条款3.2,只包括该SRG的计划成本和在相关营业年度开始的所有地区工程的预期收入。

2.1.2 预算编制
2.1.1以下提及的所有预算都应遵循相同的格式和编排。

另外,预算中与工程相关的部分应包含:
1.在相关营业年度开始将要开始的工程:附上已竣工的工程单及所有参与成员的书面承诺。

2.在相关营业年度将要结束的工程:工程得到批准的年份,批准的总预算拨款,花费的金额,盈余/亏损以及向GA(总代理)提出并要求其定夺的使用盈余或填补亏损的提议。

3.已经批准/正在进行(运转)的工程-要求的信息仅为:工程得到批准的年份,批准的总预算拨款,在每一个运转年份:(将要)花费的金额,参与者之间在相关营业年度的成本分配。

3 A
2.1.3预算批准
预算要获得负责机构的批准,只有:
1.收入和支出平衡,并且
2.附上所有所要求的文件,并且
3.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预算。

地区预算只有在获得相关SRG批准之后,才能获得代表大会的批准。

但是,如果地区预算没有得到或者不可能得到代表大会批准的话,代表大会应授权DGS 准备一份初步预算仅为保护地区基础服务(应明确不包括的工作项目)。

应进一步授权DGS 发起并实施更加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尽快编制出一份完整的预算案。

2.1.4 预算是工作的基础
预算得不到批准,就无法开展工作。

但是,在紧急环境下,地区工程有可能例外地在预算获得批准之前开工,其附加条款为有关成员在已完成项目表的基础上做出书面的约束性承诺,并且相关预算要获得负责机构的下届会议的认可和批准。

所有SRG都应在其内部规范中详细说明该程序之所以可行的原因。

2.2 会计规程
每一项支出都要求严密的预算控制,而严密的预算控制来自负责的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受委派为每一个技术/管理部门作独立预算,并且为所有工程作独立预算。

财务总监既不能是授权付款的人也不是办理实际付款事宜的人。

IT程序应提供有关预算现状的实时信息。

年度关账应于法律上可行的阶段执行;工程账户应在与工程有关最后的账单付清之后的两个星期内关闭。

2.3 年度报表
2.3.1 年度报表的组成
关于年度账目报表,除了工程条款之外,还可使用第3页2.1的条款。

4 A
2.3.2工程的盈余,亏损,关闭
此外,还有年度账目表。

1.应详细说明盈余并/或明确证明操作性预算中的亏损是合理的。

应视盈余为所有的收入,视亏损为所有的支出,这还未包含在获得批准的相关营业年度的操作性预算之中,因此相关费用的计算还未将此考虑在内。

盈余:
在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费用(例如,法定公积金)进行扣除之后,剩余的盈余应按照成员投票的数量比例来分配。

如果该盈余被指定为专门用途:
z全球性的项目,代表大会应以DGS提交的书面提议为基础上对该项目做出决定并认可该项目。

z地区性的项目,相关的SRG大会应以相关地区主管提交的书面提议为基础,对该项目做出决定并认可该项目(要获得下一届代表大会的批准)。

亏损:
在对此亏损负责的个人(成员,员工)和国际铁路联盟机构不明确的条件下,全球性活动的亏损可以用出自协会储备基金的财力资源填补,或者用“特殊基本费”填补。

两种办法都要求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批准。

应根据相关SRG大会决定并经批准后填补地区性亏损。

必要的填补资金不应由来自其它的SRG成员的出资或协会的总资金提供。

如果SRG在接下来的两年内没有填补亏损,代表大会应决定解散SRG并且取消SRG 成员的国际铁路联盟会籍。

除取消会籍之外,还要求相关成员付清从取得会员资格之时起应缴纳的所有金额(包括按投票数量比例承担的填补亏损的份额)。

2.应明确地关闭工程账户
盈余:
如果获得被称作是财政资源,但是是非使用性的财政资源,那么盈余应按参与者的付款比例分配给参与者(成员,第三方)。

但是,如果新工程与已关闭的账户有联系,那么应在欠第三方的债款还清之后将盈余分配给新工程,这要获得已关闭的工程参与成员的批准。

z关于跨地区的工程,DGS应提交一份出面提案以作为经相关SRG大会决定予以批准和代表大会予以批准的基础。

z关于地区工程,地区负责主管应提交一份提案,提案经相关SRG大会决定予以批准,并且要获得代表大会的批准。

亏损:
如果出现亏损,应要求所有已关闭的工程的参与者按照其出资比例偿还亏损。

5 A
3.成本和费用(应用法规条款3)
3.1 成本计算原则
条款3.1 和3.2对成本和成员的财政出资下定义,并详细说明应由财政出资来支付的成本类别。

一个营业年度期望支出是各个年度全年成本的唯一基础。

总成本决定来自费用和出资的年收入,会费和出资对在有关营业年度取得平衡预算是必要的(如果其他收入是取决于可靠数据的话,可以将其他收入包含在内,并且必须作为一项任务清楚地将其标注出来)。

3.2费用
3.2.1原则
国际铁路联盟会费有两种:
核心会费,支付所有国际铁路联盟操作成本,
地区会费,为地区实体(SRGs)的操作成本提供资金。

有成员支付核心会费以及地区会费。

每一种会费都是独立的。

每年由代表大会修改核心会费。

每年由各个地区的地区大会修改地区会费。

对于积极成员来说,核心会费和地区会费首先应根据地区大会和代表大会的决定发生变化,其次再由他们的活动决定。

作为一种过度手段,非欧洲积极成员的会费应是一次总付。

计算方法将在2010年底开始逐步地,作为判断这些成员参与国际铁路联盟程度的一种功能,应用于非欧洲积极成员。

准成员和附属成员的会费是一次总付。

每年代表大会都要决定一次付款的变化,一次付款的变化方式同会费的变化方式一样。

3.2.2 –会费计算方法
3.2.2.1 – 积极成员
这些方法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积极成员支付的两种会费,在此,核心会费是要考虑的会费(核心会费,地区会费)。

3.2.2.1.a – 根据业务类型分派核心会费
积极成员之间应按以下分摊核心会费:
固定出资占百分之二十五,
基础设施占百分之二十五,
客运交通量占百分之十五,
6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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