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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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
及其预防措施
姓名:王鹏飞
准考证号:1164001201926
工作单位: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所在分校 :平罗电大
指导教师:刘仲博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3年04月23日
论文提纲
一、对电动自行车的认识
1、电动自行车的概念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
3、相关法律的适用
二、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现状
1、现在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所存在的问题
2、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得不到保障
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1、电动自行车本省存在的问题
2、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3、销售环节存在漏洞
4、管理不到位
四、预防措施
1、登记上牌
2、强制加装限速器
3、对驾骑者严格年龄限制
4、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5、出台地方法规
6、加强电动车驾驶人出行安全意识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摘要:电动自行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具有环保轻便,方便快
捷,价格低廉,既不用缴税费年检,又不用车牌驾照等优势,
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并迅速走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成为继公共交通、家庭汽车和自行车之外的又一大交通工具。可是,伴随
其数量的激增,电动自行车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递增,类似于超速、闯红灯、不按规
定车道行驶、甚至是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则更是数不胜数,使之逐渐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又一大严峻考验。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探讨,探寻和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上路后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
地行驶,也使道路交通真正实现安全、有序。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管理、交通事故、原因、措施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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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12 312 412 512 613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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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动自行车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 )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车、电动或
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1 .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道路交通安全法》 58 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5 公里)
2 .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 (含电池);
3.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 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
4 .续行里程: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 ;
5 .最大骑行噪音: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
15km/h ~ 18km/h 速度电助动骑行 )的噪声应不大于 62dB(A) ; 100km 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 1.2kW · h ;
6 .百公里电耗:以电动骑行(电动助力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
的电能消耗应不大 1.2KWH
7 .电动机功率: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
8 .制动性能: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 (电助动的以 20km/h的车
速电助动骑行 ),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 ,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
于 15m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含义
机动车的普通含义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机动车的法律含义是指以动
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8 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而且在该法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章节中,很明显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辆,我认为这种理解有些片面。
电动自行车确应属于非机动车,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
车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该条法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即“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据此可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本质区别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的最高时速。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该“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20 千米 / 小时;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
于 40 千克;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30 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 7 千米等多项指标,只有符合该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5 月 11 日发布并于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 的规定中又将机动车的定义补充道:“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
辆”,其中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 千米 / 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 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