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取证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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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取证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历来以立案难、取证难、追逃难而成为一类难度较大的侦查工作,其中,取证难更是成为了困扰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难中之难。笔者认为,要解决职务犯罪取证难的问题,其基础性的前提就是掌握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了解职务犯罪侦查的规律,在证据法一般原则和证据规则的指导下,全面系统地构建对职务犯罪侦查更具实际意义的职务犯罪策略体系。
一、职务犯罪特点剖析
职务犯罪主体的特点
1.
职务犯罪主体的反侦查能力强。职务犯罪大多数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明知故犯,因而一般都有反侦查的主观愿望。再者,犯罪主体的文化、法律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关系网复杂,有一定的地位和职权,容观上具有反侦查条件。针对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侦查过程中要根据具体
情况要么阻止行为人实施反侦查,要么使反侦查行为欲盖弥彰,引出线索,获取证据。
2.
职务犯罪主体关系网复杂,且多具有一定的职权,故侦查的干扰多,阻力大。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行为人不仅与其它犯罪的行为人一样需要进行日常的交往活动而且还与有关单位和部门业务上的往来,因而其关系网比其它犯罪人的关系网更为复杂。关系网的复杂以及犯罪主体多具有一定的职权和地位等原因,使某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关系人向司法机关说情,或者不与司法机关配合,极个别职务高的关系人甚至以权压法,阻挠侦查。
3.
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从事公务的人员与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往往相互勾结,共同犯罪。据统计,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一般占立案总数的10-25%,且官商勾结型职务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职务犯罪时间的特点
1.
大多数职务犯罪的预谋、持续时间较长。首先,经济性职务犯罪,报复陷害罪,私放罪犯罪,徇私舞弊罪等犯罪一
般要经过周密的预谋。其次,实施上述犯罪一般要等待或创造时机因而从犯罪预谋之初到实施犯罪需要较大的时间跨度。再次,经济性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会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令人关注的是59
岁现象和25岁现象在职务犯罪中越来越突出。
2.
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跨度较长。经济型职务犯罪等犯罪的隐蔽性以及没有直接的侵害后果,决定了发现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
职务犯罪空间的特点
1.
大多数职务犯罪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验。在职务犯罪中,除部分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玩忽职守、私放罪犯等犯罪,一般有明显的现场之外,多发性的经济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罪等大多数职务犯罪极少会留下有勘验价值的现场。没有明显的现场可供勘验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的现场勘验笔录将无法取得。而现场勘验笔录是一种较易获得的证据,对于没有明显的现场供勘验的犯罪而言,由于少一种证据来源而增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2.
故意犯罪现场常被毁坏或伪装,现场采证率极低。在有明显的现场勘验的少数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和私放犯罪主体一般熟知法律,明知故犯,自知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因而犯罪前预谋周密,极少在犯罪现场上留下能证明犯罪的痕迹物品等物证;犯罪后还要破坏现场,降低现场采证率或者对现场进行伪装,企图割断犯罪要件与其的联系。
职务犯罪行为的特点
1.
职务犯罪行为的仰仗性。职务犯罪行为无不依赖于职务犯罪主体所具有的主管、分管、经管某种公务的职权和由此产生的地位。犯罪行为的仰仗是职务犯罪行为的特征,不仰仗职务的犯罪行为不成其为职务犯罪。把握职务犯罪行为的这一特点有利于审查线索的可靠性,明确侦查取证方向和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
2. 职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职务犯罪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其职务、地位等有利条件实施犯罪,将犯罪行为置于正当的职务行为掩盖之下,使人难以察觉。
多发职务犯罪没有具体被害人。侦察实践表明,许多犯
罪得以揭露和证实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被害人的报案及提供线索和证据,多发性的经济性职务犯罪以及部分渎职职务犯罪并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因而犯罪行为难以暴露出来。
职务犯罪行为一般是在没有作为第三方的目睹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而通过目睹人发现犯罪行为可能性极小,因而很难获取目击人证言。
3.
犯罪行为的预谋性、持续性和后续性,对明知故犯的职务犯罪主体而言,一方面要于事前极力策划以使犯罪得逞,另一方面又企图使自己逃避惩罚。为此,职务犯罪主体就需于犯罪前积极密谋,犯罪后,尤其是在其罪行被觉察后实施串供、毁证等后说性的反侦查行为,犯罪行为的持续性主要表现在多次贪污、挪用、受贿等犯罪行为中。
职务犯罪性质方面的特点
职务犯罪性质方面的特点,首先,从法律规范方面看,职务犯罪所涉及到的法律规章繁多,从行为性质来看,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也常较模糊,不易分辨。以受贿罪为例,既要划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经济上的不正之风、正当接受馈赠、合法获得报酬等诸情形间的界限,又要辨别其与诈骗罪,贪污罪、徇私舞弊罪等罪的差异。
职务犯罪中涉及的人和物的特点
1.
往往以有任命书、委托书、记录、帐册等文书可查。职务犯罪主体和被害人的身份以及犯罪主体所从事公务的性质等,一般都有文件记录。这些文件,记录就是证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行为人所从事公务的性质等情况的依据,经济职务犯罪一般要涉及财务帐册,侦查时需检查或鉴定这些文书。
2.
出于贪利动机的职务犯罪一般要涉及赃款赃物。只有犯罪人的贪利动机得到满足,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法接受财物后,其占有或接受的财物才成为赃款赃物。在对贪利性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应注意追缴作为物证的赃款赃物,以证实犯罪并挽回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3.
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与犯罪人有一定的关系。在经济性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是与犯罪人是亲友、同事、情人等关系或是与犯罪人有业务往来的人。在侵权
、渎职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与犯罪人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其他与犯罪人有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