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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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规范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如下:

1.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2.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死亡病例必需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须尸检的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2周。

3.参加死亡病例讨论的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4.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4.1讨论前经治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

4.2讨论时经治医师汇报病情摘要、治疗经过、死亡原因。

4.3讨论内容应包括: a.诊断;b.治疗;c.死亡原因;d.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5.死亡讨论记录

5.1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5.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5.3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在病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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