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必要性与适当性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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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必要性与适
当性证成
一、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国外,但迄今为止尚无一个权威、完整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对案件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特定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美国学者梅里曼指出,审判上的自由裁量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使之更合于社会的权力。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居中的法律概念,是指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正确裁判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证成
(一)法律概念的模糊性、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性与社会现实的丰富多彩之间的矛盾
法律是立法者创制的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该规则具有高度概括性,而社会现实是丰富多彩的,法律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社会现实的每一种情况进行规定。
这样法律与现实之间便存在抽象与具体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是必须具有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将抽象与具体联系起来的桥梁,唯有通过该桥梁,法律才能在审判过程中起着规范、调整社会行为的作用。
(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之间的矛盾
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的这种互动,决定了法律从产生之初就与社会有一定的距离,立法常常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使得任何法律都会有缺漏和盲区。而在运用滞后的法律法律审理不断发展中的社会现实所产生的案件,这二者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
(三)法律的相对僵化与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之间的矛盾
要解决这一矛盾,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必须赋予法官的权利,通过自由裁量,将案件的一般规则运用到具体案件,做出个案的公正裁决。
三、自由裁量权适当性证成
(一)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
1.法律规则较粗疏,在理论上法官裁量存在较大空间。如《刑法》的条文中有相当多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数额较大”等模糊用语,同一档次的犯罪行为往往有较大的量刑幅度,法官在定性和定量方面均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外,《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更是直接赋予法官以较为灵活的裁量权。
2.法官欠缺独立的价值判断,对法律规则的执行过于机械,对实质公正牺牲过大。虽然从理论上说,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却远未能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正,发挥法律的社会价值。法官未能充分、合理地发挥自由裁量的价值,其根本原因主要不在于制度上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过于严格,而很大程度上是在于法官自身。很多法官缺乏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深
入理解和把握,无力对法律事实做出独立而客观的价值判断,因此只能依赖规则形式和简单的逻辑推理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3.法官自由裁量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合理裁决因与社会公众的观念甚至只是少数人的意见不一致,法院因此受到很大的压力,而具体做出裁决的法官,其个人职业前景更是受到很大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下,很多法官在进行司法裁量时往往因过多地考虑到外部的反应而缩手缩脚,不敢放手做出其认为是客观、合理的裁决。另外,社会公众、甚至法官本人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社会价值缺乏认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活动认同不足。
4.法官裁量独立性不够。在司法过程中,承办法官由于直接接触案件事实,对影响案件裁决的各种因素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其以自身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做出的裁判结果往往更符合个案公正的要求。但是,若法官做出的裁判结果经常被庭长、院长或审委会改变,其以自身的价值判断所做出合理裁判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积极性势必大打折扣。
(二)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具有的权能,根据司法审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应该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此必须要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把好法院进人关,进一步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加强法官在职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文化水平和业务
水平;改进法官队伍管理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平。
2.应该培养法官独立的价值判断体系。当前,应当加强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司法价值观的研究,鼓励和引导法官在司法裁量中运用价值判断的方法,以促进法官队伍尽快形成和完善自身独立的价值判断体系。
3.应该明确法官自由裁量的界限。由于相当长一个时期法律界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在司法中的运用在理论上缺乏明确的共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自主性。当前阶段应当明确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并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官解释法律可不拘泥于法律规则用语的字面含义,可以在不明显违背法律规则字面含义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对法律规则进行扩大或限缩的解释。
4.应该对自由裁量进行鼓励与引导。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性不够,在很多情况下执行法律较为机械和僵化。因此,当前应当鼓励法官以追求法律社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依靠自身独立的价值判断,充分、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