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武汉大学621综合知识(含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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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武汉大学621综合知识(含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含
部分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C卷)
科目代码:621
宪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天坛宪草》
2.基本人权原则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4.虚位元首制
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宪法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所享有的广泛权限和特点。

行政法部分(30分)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1.简述行政过程论之源流及其构成要件。

2.简述行政责任之法理与构成。

3.简述行政调解制度的基本内容。

刑法部分(30分)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
2.正当防卫
3.犯罪未遂
4.缓刑
5.抢劫罪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l0分,共20分)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民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2.抵押权与质权
3.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4.数人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请就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各列举3例(共9例,亦可举实例)。

国际法部分(30分)
一、名词翻译与解释(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3.exclusive economic zone
4.law of war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1.如何理解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
参考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C卷)
科目代码:621
宪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天坛宪草》
答:《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

1913年袁世凯成为中华民国正式大总统之后,以国民党为多数的国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于10月31日通过,共11章,113条。

因起草于北京天坛祈年殿,又称为“天坛宪草”。

它继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与原则,沿用“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扩大国会权力,限制总统职权及任期。

这些条款妨碍了袁世凯的专政政治,1914年1月14日袁解散了国民党和国会,《天坛宪草》失效。

2.基本人权原则
答: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和道德权利。

最早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

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
法中的体现:①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这是多数国家宪法采用的形式。

②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③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

采用这种形式的很少。

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内容大致包括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三大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国外一般称议会常设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按照专业进行分工,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

只负责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拟定议案,形成的决议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议案。

我国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大会通过。

4.虚位元首制
答:虚位元首制,是指国家元首只是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其职权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议会和政府的制约,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一种比较超脱的地位。

虚位元首制是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对国家元首制度的一种划分。

在议会内阁制国家,国王或总统就是虚位元首。

我国国家主席也属于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根据。

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宪法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所享有的广泛权限和特点。

答: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宪法法院的基本权能包括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权限争议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政党违宪案裁判权、选举诉讼权等。

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色主要有:
(1)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

(2)适用一审终审制。

(3)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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