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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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制度
古罗马有一句法律谚语:“物在呼唤它的主人”。
这句法律谚语形象、生动地陈述了这样一个准则:权利人对于作为私有财产的“物”
所享有的无可争议、不容侵犯的所有权。
即使“物”因某种原因发生遗失(遗失而非遗弃),或者被盗抢,事实上脱离了主人的控制,但并不影响主人对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他有
“完璧归赵”的义务。
物如同放飞的信鸽,即使在千里之外,依然不辞劳苦朝着主人所在
的方向扇动翅膀。
然而,“物在呼唤它的主人”的理念与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似乎有些格格
不入。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张三把一件贵重物品,比如古董委托给李四暂时保管,岂料李四是一个见利忘义的白眼狼,谎称自己是所有人,转身就把张三的古董卖给了不知
情的王五。
在这起纠纷中,如果强调权利人对于物拥有的静态的、绝对的权利,认为张三依然对物——古董享有所有权,可以向王五索要被乙卖掉的股东的话,就会出现下列问题:第一、对王五不公平,损害了王五的合法权益。
第二,如果我们接着假设,王五得到古董后又转
卖给了赵六,赵六又将其赠送给王二麻子,如果此时张三有权追讨原物的话,就麻烦了,
从李四到王二麻子的整个民事活动都要作废,一下子就造成很多纠纷,太折腾人了。
如果
任由这样折腾下去,不仅会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稳定,而且会影响商品交易安全,增加交易
成本,严重影响人们开展商品交易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如果商品不流通就无法创造财富,整个社会经济也丧失了发展的源泉。
以上是我最近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汇报,请组织上相信我,我一定会时刻牢
记共产党员的职责,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加出色地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处处
起到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请党组织进一步考验我。
由此可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再强调所有人对物的绝对权利就显得有些不合适宜了,我们必须通过一项制度安排,一方面保护好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也要对所有人的
权利有所限制。
这项制度安排,就是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
这项事
关民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如何完善一直备受关注。
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指,当第三人(所有权人、占有人之外的人)从一个无所有权但和合
法占有某动产的人(占有人)手中有偿取得该动产时,即使占有人并没有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只要该第三人对占有人无处分权这一事实不知情(主观上为善意),该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
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就像上文中李四擅自变卖古董一案,如果从李四手中购买古董的王五对李四不是真正
的所有权人,没有对古董进行处分的权利的话,也就是说,王五是善意第三人的话,那么
按照善意第三人制度,虽然李四没有处分权,王五也可以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张三不能要
求王五返还古董,只能要求李四赔偿自己的损失。
会议指出,要继续深入推进中央部署的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
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按照中
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适时
全面推开试点工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因应
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答:《意见》强调,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
对于违法犯
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同时对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的受案审查期限、立案审查期限做了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决定不予受案
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
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1)结合所需岗位人数,按应聘者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名单,体
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己承担。
善意第三人制度不利于保护所有权的利益,但是可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尤其重
要的是,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贸易和市场经济繁荣。
话又说回来,客观上张三
也有一定过错,谁叫自己当初委托给李四的时候所托非人呢?善意第三人同时也能够警示
所有权人稳妥、谨慎地管理好自己的财产。
在实践中,怎样认定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呢?首先当然看考察当事人自己的说法,
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受让人的知识水平、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交易地点(是否为合法交易场所)、交易的具体情形(如交易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等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或者明知转让人身份、行为可疑,甚至出现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都不能认定为“善意”,因此也就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自己的动产。
善意第三人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不动产,因为不动产(如汽车、房屋)一般
都有产权证明,可以比较容易、准确地查询到所有权人,不像动产所有人,没有产权证书,查验起来如同雾里看花,很多情况下,如同在谁手上,就推定谁是主人。
另外,对于占有人使用盗、抢、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动产(法律上称为盗赃物或赃物)是否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还存在争议,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