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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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工伤待遇答辩状

答辩人:A,男,汉族,194X年1X月1X日生,系死者E之父

答辩人:B,女,汉族,195X年1X月2X日生,系死者E之母

答辩人:C,女,汉族,198X年X月1X日出生,系死者E之妻

答辩人:D,男,汉族,200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E之子

因上诉人(一审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X)深罗法民X(劳)初字第194X号民事判书,提出上诉,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E系上诉人员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E系上诉人员工,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定的公文书证作证。

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E系上诉人员工,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市)[200X]第

41235400X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E的死亡属工伤,单位为上诉人。

上诉人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深府复决[201X]3X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2010年3月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号行政裁定书,因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行政裁定书》于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应作为认定E系上诉人员工的证据予以采纳。

其次,E系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于2008年9月底入职上诉人处,入职长途客车驾驶员,月工资为8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于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E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子归上诉人公司管理,E接受过公司的上岗培训,持有上岗证。

二、E驾车行为系履行工作的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诉人认可的驾驶员资格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排除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与本案没有关联。

首先,E此次驾车行为系工作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

E作为上诉人的员工,其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并

且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E驾车发生的事故伤害行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其工伤待遇。

其次,违法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

因此,上诉人提出的E违反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200x)东x法民x初字第83x号判决书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本案无关。

E驾驶公司车辆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上诉人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三、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酌定E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对E的工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E的实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中大巴驾驶员的月工资中位数,酌定E的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关于丧葬费和被抚养生活费问题,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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