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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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重点与难点

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1、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七、唐朝的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均田令”

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两税法”

3、工商立法

八、唐律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1、关于物权——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规定物权取得的条件。

2、关于债权——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规定债务担保制度。

九、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历史人物

[唐太宗] (599—649)唐高祖李渊的次子,李世民。祖籍陇西狄道(今甘肃临洮县)人。隋末与其父亲李渊一起发兵反隋。唐建立后,被封为秦王,任尚书令。武德九年(626)发动“玄武门之变”,取得太子地位,次年继帝位,建元贞观。在位期间推行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造就了“贞观之治”。在法律思想方面,推崇儒学,吸收法、道两家的思想,牢固地确立了中国古代儒法结合的思想路线。其具体表现为:(1)以德礼为治,注重教化。认为自古以仁义治天下,国家则长治久安;而专以法治,救弊除害于一时,国家则会很快败亡。(2)加强立法,力求宽简。即位不久,便命大臣修订法典。武德七年颁布《武德律》,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律》。修律过程中,删繁就简,去重从轻。(3)明正赏罚,不殊贵贱。他认为赏罚之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必须做到“一断于律”,赏不遗亲远,罚不阿亲贵。李世民特别注意克制自己的感情,带头守法,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取代法律。(4)加强复核,控制死刑。贞观元年,实行中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合议,首创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议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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