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程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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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程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制程条件的正确性及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并为制程检验和制程的异常处理提供依据,防止不良品流人下一道工序,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产品投产至包装完成产成品的

所有管理工作。

第三条权责。

1.品质部负责按要求执行从产品的投产至产品包装的品质

检验、产品的状态标识、生产过程中不良信息的反馈、不良品的跟踪处理、限度样品的制作和确认作业,并协同生产部对制程不良问题进行改善等。

2.生产部负责组织产品生产、首件的制作及送检、完工品的送检、不良品的隔离/返修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自检等工作。第二章制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制定品质检查标准,并实施。

第五条管理与分析、处理制造过程中的问题与异常。

第六条对造成成本较高或发生频率较多的制程进行研究、分析及改善,预防再发。

第七条半成品库存的抽验及鉴定报废品。

第八条对作业标准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检验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第三章制程检验管理

第十条制程检验的作用。

1.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格和标准的要求。

2.判定生产过程中各个要素是否处于正常的稳定状态,以决定是否继续生产。

第十一条制程检验的形式。

1.首件检验:通过首件检验,发现存在的系统性原因,从而采取纠正或改进措施以防止批次性不合格品发生。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应该进行首件检验:

(1)一批产品开始投产或每班开始生产时。

(2)停机后重新启动或调整设备时。

(3)更换材料时。

(4)人员变更时。

首件检验一般采用“三检制”,即操作人员自检,班组长进行复检,质检员进行专检。

2.巡检(巡回检验):检验人员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和路线,到生产现场,用抽查的形式,检查刚加工出来的产品是否符合图样、工艺或检验指导书所规定的要求。当检验人员巡检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寻找异常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恢复其正常状态。

(2)对上次巡检后到本次巡检前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标识、隔离,并要求生产部重检、筛选,防止不合格品流人下道工序。

3.末件检验:一批产品或每班生产完毕,全面检查最后一件产品,如果发现问题,应在下批投产前解决问题,以免影响后续生产。

第十二条制程检验实施要点。

1.品管检验员每日接到生产部所送的首件产品时,使用最新版本的检查文件执行首件检验,检验合格后生产部方可继续生产,检查结果记录于“首件检查表”。

2.生产部自检过程中,应将良品、不良品分开放置,将检验结果记录于检查日报表,并进行相应的状态标识。

3.品管检验员接到生产部送检的已完工产品,依据制程检验规范执行产品完工检验作业,将检验结果记录于“完工(半成品)检查报表”,同时做好标识。

4.品管检验员依据规定的检验频率至各作业点,检查作业人员的使用材料、作业方式及仪器设定是否正确,同时依据检验规范抽检在制品,以随时了解质量状况,适时发现问题,做好不良品防治工作。

第四章制程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部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制品质量及逆行能够严格监控,具体应做到四不,即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制品不转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组装,不合格的成品不人库。同时及时发现异常,迅速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四条技术部应加强工艺管理,不断提高工艺质量,强化工艺纪律,做好工艺文件的控制、工艺更改的控制、特殊工

序的控制、不合格品的控制、工艺状态的验证等工作,使生产过程处于稳定的控制状态,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废品、次品。

第十五条制程中的质量检验实行自检、互检、总检三检制。

1.自检。由操作者自己按照质量标准对加工对象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控制。

2.互检。流水线生产作业中,当下工序接到上工序制品时,应检查上工序的质量是否合格方能继续作业;非流水线作业应由生产组长负责对组员的在制品随时抽样检查。有条件情况下两种方法同时实施。

3.总检。由品质部的专职检验员进行总体检验。同时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批量较大、工艺简单、不易出问题的工序,实行抽样检查。

(2)对于原料特殊、价格昂贵、加工难度大、易出问题的工序设置质量控制点,并实行全检制。

(3)对于成品,由车间转入仓库,必须经过总检,并且在专职检验员签署合格检验单后,仓储人员方能填写“人库单”。

第十六条制程中的报验规定。

1.操作人员在每一批的第一件加工完成后必须经有关人员实施首检,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加工。

2.在自检与互检中发现异常又无法确认是否合格时,应及时报检。

3.整批加工完成转岗或转车间时应报检。

4.已形成产品需入仓库时应报检。

第五章异常情况发生的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各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加工,找出异常原因并加以处理,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加工。

第十八条质检人员在抽检过程中发现异常时,有权责令停止加工,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加工。

第十九条异常原因与相关部门联系时(如原料问题属采购部,设备故障原因属设备部,工艺问题属技术部等),生产部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加以解决,不得延误。第二十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主管由上级领导协调处理。

第六章制程中关于不合格品的赔偿规定

第二十一条制程中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不得追究操作者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互检中发现的上道工序不合格品,应按相关奖惩制度对上道工序操作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属人为责任但操作者在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超出规定指标范围的操作者应承担30%~50%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自检与互检均发生漏检和误检,被总检查出,应对自检、互检人员同时给予赔偿处罚。

第二十五条产品出厂因质量不合格被顾客退货,应对上述三方面人员(自检、互检、总检)同时给予赔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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