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审价作业记录表

进口货物审价作业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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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若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只须填写此表的第1页,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须同时填写第2页的内容。

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规程

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规程 引言 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是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价值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规程》,本文将对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规程概述 什么是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规程? 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规程是海关机关制定的关于进口货物价值审核和评估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这些规程旨在确保货物价值的准确、公正和合法评估,并为海关征收关税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提供依据。 规程的重要性 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规程对于保障海关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至关重要。它有助于防止货物价值的低估或高估,避免关税漏税和偷税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信用合作关系 海关与进口商之间的信用合作关系是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的基础。双方应互相信任,共同遵守规程中的规定。海关将根据进口商的信用记录和交流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价值审价的监管。 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的程序 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包括以下程序:

申报资料的提交 进口商在将货物从海关进口时,需要准备并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这些申报资料包括货物清单、发票、合同等,以及其他与货物价值相关的文件。 货物价值的初步审核 海关将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检查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申报单上的价格进行比对。 货物价值的详细核实 对于货物价值有疑义的情况,海关将进行详细的核实工作。这包括与进口商的沟通和交流,要求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可能进行实地查看货物。 货物价值的审核结果 经过初步审核和详细核实后,海关将对进口货物的价值做出评估和判定。如果货物的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海关将予以确认并进行后续工作;如果发现价格低估或高估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公正、公平原则 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海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进口货物的价值进行客观、准确、合理的评估。这既有利于海关履行税务征收职责,也为进口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信息共享原则 海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有关进口货物的价值信息应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海关,以便海关能够更好地进行审价工作。

海关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审价人员在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中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逻辑错误; (二)进口货物的买方、卖方及其贸易关系,货物进入我国关境时是否存在销售行为; (三)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品牌、成交数量、计量单位、包装、原产国(地区)、贸易国(地区)、贸易方式、成交价格、成交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是否合理规范; (四)申报价格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七条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定义,是否包括全部实付或应付金额; (五)申报价格是否满足《审价办法》第八条成交价格成立的条件; (六)申报价格是否存在《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进口货物成交价格调整项规定的情形; (七)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是否已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为核实上述情况,可进一步查阅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运保费凭证、货物说明书、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信用证、结付汇凭证、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向纳税义务人及其代理人询问了解有关交易的详细情况,或要求纳税义务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补充申报,以便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审价人员在审核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时,对下列情形应做重点审查: (一)属于价格风险管理范围内的商品,且申报价格明显低于价格风险参数的;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 (三)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期相同或类似货物国际市场行情价格的; (四)申报的贸易方式、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行业惯例或贸易实际的;

(五)买卖双方可能存在特殊关系,且特殊关系可能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 (六)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 (七)海关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审价人员应当对申报单证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进口合同 1.合同标的物条款:商品名称、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单价、总价、成交数量、计量单位和包装条款等; 2.合同价格条款:贸易术语、价格构成、计价币种等; 3.合同运输条款:运输方式、运输责任、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等; 4.合同支付条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币种等; 5.合同保险条款:投保人、保险种类、投保金额等; 6.合同其他条款,如检验条款、免责条款、索赔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等; 7.合同各项条款是否符合商业和国际贸易惯例,是否存在《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加项费用或价值。 (二)发票 1.发票所列内容是否与合同相符; 2.对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必要时可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原厂发票。 (三)结付汇凭证 1.金额是否与合同、发票及申报价格相符; 2.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发票、申报情况一致; 3.申请人和受益人(L/C项下)是否与合同、发票、申报情况相符; 4.其他结算方式下,收款人与付款人是否与合同、发票、申报情况相符。 (四)运输单据(包括提单) 1.运输单据内容是否与合同、发票、保险单、结付汇凭证和申报内容相符; 2.运费是否合理。 (五)保险单据 保险条款、投保金额是否与合同、发票相符。

海关 审价 案例

海关审价案例 海关审价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价值评估和核定的过程。由于进出口货物的价值是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基础,因此对于海关来说,准确审价是确保关税收入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关于海关审价的一些案例: 1. 案例一:某公司向海关申报了进口货物,货物的价值为1000美元。然而,经过海关审价后发现,该公司故意低报货值,实际货物价值为2000美元。海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对其货物进行重新评估。 2. 案例二:某进口商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将货物的价值高估,导致缴纳了过高的关税。海关经过审价发现问题后,要求该企业重新进行价值评估,并进行退税。 3. 案例三:某公司申报了一批进口货物,货物的价值为5000美元。然而,经过海关审价后发现,该公司低估了货物的价值,实际货物价值为10000美元。海关要求该公司补交关税,并对其货物进行重新评估。 4. 案例四:某公司向海关申报了一批出口货物,货物的价值为2000美元。然而,经过海关审价后发现,该公司高估了货物的价值,实际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海关要求该公司退还多缴的关税,并要求对其货物进行重新评估。

5. 案例五:某公司向海关申报了一批进口货物,货物的价值为3000美元。然而,经过海关审价后发现,该公司故意低报货值,实际货物价值为5000美元。海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对其货物进行重新评估。 6. 案例六:某进口商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将货物的价值高估,导致缴纳了过高的关税。海关经过审价发现问题后,要求该企业重新进行价值评估,并进行退税。 7. 案例七:某公司申报了一批进口货物,货物的价值为5000美元。然而,经过海关审价后发现,该公司低估了货物的价值,实际货物价值为10000美元。海关要求该公司补交关税,并对其货物进行重新评估。 8. 案例八:某公司向海关申报了一批出口货物,货物的价值为2000美元。然而,经过海关审价后发现,该公司高估了货物的价值,实际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海关要求该公司退还多缴的关税,并要求对其货物进行重新评估。 9. 案例九:某公司向海关申报了一批进口货物,货物的价值为3000美元。然而,经过海关审价后发现,该公司故意低报货值,实际货物价值为5000美元。海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对其货物进行重新评估。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中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畴时的费用。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有: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法。这六种估价方法必须依次使用c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它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在海关估价实践中使用率最高。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审价办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这里的“成交价格”有特定的含义,必须是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并满足这一条件,它已经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或合同价格。贸易上的发票或合同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它有可能是实付或应付价格,有可能已经包括某些应调整的因素,还有可能已包括运保费,它的定价是自由的。 实付或应讨价格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的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支付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可以是直接支付,也可以是间接支付。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围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审价办法》第4条的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审价办法》第6条的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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