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0.02.09

•【字号】渝办发[2010]29号

•【施行日期】2010.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决定,市级有关部门对2008年7月以前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24件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清理。为进一步推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搞好地方立法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实现“314”总体部署的重要保障。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

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对经过清理、需要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见附件1),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要按照处理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时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其他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该地方性法规授权明确的单位为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该地方性法规授权时没有明确具体起草单位或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为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相关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

三、加强调研,保证质量

各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扎实做好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严格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提高调查研究质量,所有项目都应当有调研报告。要做到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找准问题要害,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要做到政务公开,深入群众,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要总结实践经验,勇于开拓创新,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精心安排,保证进度

各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起草工作。要制订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进度,做到责任人、完成时限、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四落实”。

对经过清理、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纳入201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加快推进;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制定工作。

2008年7月以后施行的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的,原则上应在该项地方性法规实施之日起3年内完成;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应在该项地方性法规实施之日起2年内完成。因情况变化不需制定或确需暂缓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向市人大有关专委会通报情况。

各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应对2008年7月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表于2010年4月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强化监督,确保落实

将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对工作推进中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要及时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沟通、协调。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情况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作总结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九日附件:

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分工表

一、规章

┏━━┳━━━━━━━┳━━━━━━━━━━━━━━┳━━━━━━━┳━━━━━━━━━━━━━┳━━━━━━┓

┃序┃地方性法规┃授权立法内容┃被授权单位┃处理意见┃起草┃

┃┃名称┃┃

┃┃责任单位┃

┃号┃┃┃

┃┃┃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市环境保┃

┃┃┃

┃┃┃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当组织依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

┃┃重庆市环境保┃取得资质的机构对在用机动车┃

┃┃┃

┃ 1 ┃┃┃市人民政府┃章《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市环保局┃

┃┃护条例┃的排污状况进行检测,并实行┃

┃防治办法》。┃┃

┃┃┃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政府规定。┃

┃┃┃

┣━━╋━━━━━━━╋━━━━━━━━━━━━━━╋━━━━━━━╋━━━━━━━━━━━━━╋━━━━━━┫

┃┃重庆市旅游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旅游资源┃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

┃ 2 ┃┃开发经营权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章《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市园林局┃

┃┃例┃┃

┃┃┃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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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性文件

┏━━━┳━━━━━━━┳━━━━━━━━━━━━━━━┳━━━━━━━━┳━━━━━━━━━━━━━┳━━━━━━━━┓

┃┃┃┃

┃┃起草或┃

┃序┃地方性法规名┃授权立法内容┃被授权单位┃处理意见┃制定责┃

┃号┃称┃┃

┃┃┃

┃┃┃┃

┃┃任单位┃

┣━━━╋━━━━━━━╋━━━━━━━━━━━━━━━╋━━━━━━━━╋━━━━━━━━━━━━━╋━━━━━━━━┫

┃┃重庆市职业教┃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

┃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

┃1┃┃制定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起草《重┃市教委┃

┃┃育条例┃┃

┃庆市职业学校人均经费标┃┃

┃┃┃准。┃

┃┃┃

┃┃┃┃

┃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

┃由市交委会同市发展改革┃┃

┃┃重庆市港口管┃第十五条:港口岸线实行有偿┃

┃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起┃┃

┃2┃┃有期限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草《重庆市港口岸线使用费┃市交委┃

┃┃理条例┃┃

┃┃┃

┃┃┃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征收办法》,报市人民政府┃┃

┃┃┃┃

┃审定。┃┃

┣━━━╋━━━━━━━╋━━━━━━━━━━━━━━━╋━━━━━━━━╋━━━━━━━━━━━━━╋━━━━━━━━┫

┃┃重庆市测绘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偿提供┃

┃由市规划局牵头调研,起草┃┃

┃ 3 ┃┃测绘成果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测绘成果有偿使┃市规划局┃

┃┃理条例┃┃

┃用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

┃┃┃人民政府制定。┃

┃定。┃┃

┣━━━╋━━━━━━━╋━━━━━━━━━━━━━━━╋━━━━━━━━╋━━━━━━━━━━━━━╋━━━━━━━━┫

┃┃重庆市农村集┃第三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

┃由市农委起草《重庆市农村┃┃

┃4┃体资产管理条┃地被国家征用,村、组建制被┃市人民政府┃集体资产处置办法》,报市┃市农委┃

┃┃例┃撤销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人民政府审定。┃┃

┃┃┃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

┃┃重庆市鼓励公┃第十条:评定见义勇为的条件、┃

┃┃┃

┃ 5 ┃民见义勇为条┃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具体办┃市人民政府┃由市综治办起草,报市人民┃市综治办┃

┃┃例┃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审定。┃┃

┣━━━╋━━━━━━━╋━━━━━━━━━━━━━━━╋━━━━━━━━╋━━━━━━━━━━━━━╋━━━━━━━━┫

┃┃┃第九条: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

┃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安监局、┃┃

┃┃┃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行政┃

┃市环保局、市供销总社、市┃┃

┃┃重庆市燃放烟┃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市公安局会同有┃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制┃市公安局┃

┃6┃花爆竹管理条┃环境保护、供销合作组织等部┃关部门┃定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允许┃┃

┃┃例┃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和┃

┃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管┃┃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

┃┃┃

┃┃┃定并公布。┃

┃理办法》。┃┃

┣━━━╋━━━━━━━╋━━━━━━━━━━━━━━━╋━━━━━━━━╋━━━━━━━━━━━━━╋━━━━━━━━┫

┃┃┃第十四条:对生产、运输、经营┃

┃┃┃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垸或者其┃

┃┃┃

┃┃重庆市禁毒条┃他经常用于制造精神药品和麻┃

┃┃┃

┃7┃┃┃市人民政府┃与条例修订同步进行。┃市公安局┃

┃┃例┃醉药品的物品实行登记制度或┃

┃┃┃

┃┃┃运输许可证制度,严格管理。具┃

┃┃┃

┃┃┃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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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X〕X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X〕X 号)、《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X 政办〔X〕X 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有效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

任主体。 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市、县(市)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 (一)清理依据 1.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X 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 )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3 ),要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附件4)进行清理。 3.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依据是: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清理有违公平的条款,清理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处理原则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民发[2012]2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民发〔2012〕21号) 近期,市人大、市政府相继发布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1〕1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261号),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情况作出了规定,现将涉及民政的部分摘录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修改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决定对以下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直接强制执行作出修改。 1. 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由接埋地区、县(市)民政部

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修改为“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强制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继续施行的1件政府规章的规定 2012年2月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261号)。决定继续施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三、关于废止和继续有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1年12月2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1〕108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一些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其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府发〔1998〕56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6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居委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57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50号);

重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重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12.15 •【字号】 •【施行日期】1993.12.15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1993年9月11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依据下列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的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关系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国家和省尚未立法,而本市又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下列各项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三)从本市实际出发,切实可行; (四)法规之间要协调、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第六条制订地方性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按以下规定办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提出草拟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应分别提出草拟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室(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室)负责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制定地方性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如需个别调整、增加或减少项目,由法制工作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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